2025年2月17日星期一

有关外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问题说明新闻参考资料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101年5月21日

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於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二、民国91年1月30日行政院发布修正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将原条文「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大陆地区,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区及外蒙古地区」,修正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已不包含外蒙古。

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於『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四、行政院92年4月16日第2834次会议院长提示:「(一)蒙古国早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与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自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故「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

五、内政部与外交部对有关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这些过程已有完整说明,陆委会赖主委今(21)日於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就此问题所作说明,系依照内政部之资料。

陆委会:https://www.mac.gov.tw/cn/News_Content.aspx?n=C07A4E0160AC69CE&sms=B69F3267D6C0F22D&s=85CD2958339DA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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