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该法可能对包括南蒙古、西藏和东突厥斯坦在内的少数民族社区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是南蒙古库鲁勒台(世界南蒙古大会)联合主席鄂尔浑诺德·戴钦撰写的政策分析和建议,探讨了该法的历史背景、法律问题和国际影响。
中国《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实施前— 质疑中国民族意识与民族同化政策的制度化 —
(政策分析)
摘要
中国政府计划于2026年7月1日实施《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
中国政府将这部法律描述为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然而,仔细审视其内容,便会发现它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巩固了习近平执政时期倡导的“中国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并在国家主导的融合政策下重组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教育和民族认同。
本文考察了“中国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过程、习近平时代民族政策的转变、蒙古南部蒙古语教育的实际废除、该法律与《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以及其与国际人权法的一致性。
研究结果表明,这部法律并非仅仅是国内法,它还提出了当代国际社会在民族权利、文化多样性和民族融合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一、引言
该法并非仅仅是一部民族政策法,而是一个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制度化为国家目标的综合性法律框架。¹
该法适用于广泛的社会领域,包括教育、语言、文化、宗教、媒体、互联网、社会组织和行政系统。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强调推广国语(普通话)、使用全国统一编写的教科书、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及控制有关民族问题的言论,这些都可能为中国的民族政策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自建国以来,中国一直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其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²《中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以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和社会特色为制度原则。
然而,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其民族政策的方向发生了显著转变。习近平政府将“中国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定位为民族政策的核心任务,推行以民族融合而非传统民族区域自治为优先的政策。
作为一名来自蒙古南部地区的蒙古族人,我深感担忧,这项法律不仅会对蒙古南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对包括西藏和东突厥斯坦(维吾尔自治区)在内的少数民族社区的语言、文化、教育、宗教和民族认同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在南蒙古,自2020年教育改革以来,以蒙古语授课的教育体系实际上已被废除。这项法律有可能将此类政策巩固为全国性的永久性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中国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国国家政策的转变、南蒙古蒙古语教育的现状、该法律与《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以及其与国际人权法的一致性,来阐明该法律的法律、政治和国际影响。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习近平领导下的民族政策转变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政府确立的民族政策核心理念。
“中华民族”一词最早由梁启超等人于20世纪初提出。然而,当时的“中华民族”是现代国家建设语境下的政治概念,与当今中国共产党所使用的含义未必一致。³
习近平政府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重大重新定义。具体而言,它将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满族、朝鲜族等不同民族群体融合为一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并将其作为国家目标。
这项政策在2014年和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二十大上都得到了反复强调。⁴ 习近平将民族问题定位为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问题,并将“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定义为民族政策的根本任务。
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将这一政策转变称为“第二代民族政策”⁵。其显著特征在于优先考虑各民族的文化独特性和制度多样性,而这些特性是传统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
中国政府将其描述为“民族融合”或“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然而,许多研究者、人权组织和少数民族团体指出,这项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同化政策⁶。
原因显而易见
如果民族多样性得到真正尊重,那么每个民族都必须享有维护自身语言、文化、历史和教育体系的权利。然而,现实情况是,蒙古南部蒙古语教育体系实际上已被废除,西藏藏语学校体系大幅衰落,东突厥斯坦维吾尔语的公共使用受到严格限制⁷。
此外,近年来,中国还加强了对媒体政策和学术研究的控制。正如索永博·博尔齐金所指出的,媒体和教育机构越来越被期望扮演“党的宣传工具”的角色,而自由讨论民族问题的空间则急剧萎缩⁸。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仅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旨在通过教育、文化、语言、宗教和社会制度来促进国家主导的民族融合的政治工程。
《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可以被理解为将这一政治工程制度化并使其在未来得以巩固的尝试。
三、南蒙古蒙古语教育废除的现实
近年来,中国政府多次以“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受法律保护”为由,解释其在南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政策。此外,由于学校仍然保留蒙古语课程,中国政府声称“蒙古语教育仍在继续”。
然而,这种解释并不准确反映教育体系的实际情况。
区分“蒙古语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和“以蒙古语进行教育”至关重要。
2020年以前,南蒙古的民族学校不仅仅是教授蒙古语的学校,而是以蒙古语教授数学、历史、地理、科学、社会研究和文学等主要科目的教育机构。换句话说,蒙古语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是支撑整个课程体系的教学语言。
然而,自2020年起,中国政府推行全国统一教材,并将包括“语言文学”、“历史”和“思想政治”在内的主要科目全面替换为汉语教材⁹。此后,汉语教学范围不断扩大,目前除蒙古语授课科目外,几乎所有主要科目都以汉语授课。因此,蒙古语失去了其作为教学语言的地位。
尽管形式上仍保留着蒙古语课程,但从整个教育体系的角度来看,蒙古语教育实际上已被废除。
此外,近年来,许多民族学校都在更改校名。
一些原本带有民族特色的校名,例如“○○蒙古中学”或“○○蒙古实验学校”,正越来越多地被改为更通用的名称,例如“第三中学”或“第五中学”¹⁰。
这些校名变更并非仅仅是行政措施。这些变化意味着民族在学校教育空间中的可见性被消除,民族教育的象征意义也遭到瓦解。这些变化不仅限于教育领域。
报告显示,汉语在公共机构、出版业、媒体和文化设施中的优先地位日益提升,蒙古语正逐渐从社会公共领域中消失。¹¹
语言不仅仅是一种沟通工具。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文化以及对世界的理解。改变教学语言不仅仅是一项教育政策,更关乎国家的未来。
南蒙古正在发生的变革不应仅仅被理解为教育体系改革,而应被视为一项社会工程项目,它涉及民族教育体系的重组,乃至民族认同的重建。
《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有可能将这些政策巩固为国家基本原则,而非临时性的行政措施。学校名称的这些改变不仅削弱了民族教育机构的历史延续性,而且降低了民族在公共领域的可见度。
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中的法律矛盾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名称与实际制度设计之间的根本矛盾。中国政府将该法描述为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然而,民族团结的真正含义是不同民族在保持各自语言、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前提下和谐共存。承认民族差异、促进相互尊重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
然而,该法却强调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广国语、使用统一教材以及构建统一的民族认同。换言之,该法优先考虑的是减少民族差异和促进民族融合,而非维护民族多样性。
这是该法的第一个矛盾。
第二个矛盾涉及该法与中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关系。中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自由。”¹²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语言和教育在民族自治区的发展确立为该制度的基本原则。¹³
《教育法》也坚持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教育发展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蒙古南部以蒙古语进行的教育体系实际上已被废除。这表明法律保障与政策实施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第三个矛盾是,该法旨在解决民族问题,但实际上却有可能加剧民族问题本身。
历史上,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正是建立在尊重民族多样性的基础上的。保护民族语言和文化并不与民族融合相矛盾,相反,它是长期稳定的必要条件。
然而,这部法律优先考虑融合,甚至不惜削弱多元性的制度基础,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第四个矛盾在于,该法在宣扬“民族团结”的同时,其实施却有可能加剧族群内部的焦虑和抵制。因此,它非但没有加强族群间的信任和社会凝聚力,反而可能加剧族群内部的焦虑和不信任。
与名称相反,《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必须被理解为一个重构传统法律体系的法律框架,该体系以民族多样性和自治为前提,并将国家主导的同化政策制度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法律不仅仅是一部民族政策法,更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立法,它改变了中国民族治理模式本身。
五、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的争论并不局限于中国国内的民族政策。这是因为该法律可能影响的语言、文化、教育和民族认同等问题与现代国际人权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密切相关。
首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少数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人不得被剥夺享受本民族文化、信奉本民族宗教和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¹⁴
尽管中国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普遍认为中国有义务不损害该公约的精神和宗旨。
此外,中国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保障了参与文化生活和文化发展的权利。¹⁵
语言是文化的基本要素,少数民族在教育和公共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的能力对于实现文化权利至关重要。
此外,《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明确承认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有权维护和发展其自身的语言、文化和教育体系。¹⁶
中国政府不承认南蒙古、西藏和东突厥斯坦的少数民族是“土著人民”。然而,UNDRIP概述的文化权利保护原则为一般少数民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近年来,国际社会也对“文化灭绝”的概念展开了日益激烈的讨论。
尽管“文化灭绝”最终从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删除,但人们普遍认为,系统性地摧毁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记忆的政策对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构成了严重威胁。¹⁷
本文并未直接得出《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本身违反国际法的结论。
但是,如果该法案的实施严重限制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教育权利,那么它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法将是未来需要严格审查的问题。
六、国际反应
国际社会对《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的关切已普遍存在。
2026年4月3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对西藏、东突厥斯坦和南蒙古的同化政策表示强烈关切。¹⁸
该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宗教自由,并对《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对少数民族社区的影响表示关切。
此外,2026年5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图尔库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对中国的民族政策和《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表示关切,呼吁中国政府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¹⁹
此外,国际人权组织、研究机构和议会官员之间,越来越多的讨论将蒙古南部蒙古语教育的实际废除、西藏的寄宿制学校政策以及东突厥斯坦对文化和宗教活动的限制,视为“中国民族共同体意识”²⁰的具体体现。
国际社会的这种反应表明,中国的民族政策不再仅仅是中国内政问题,而是日益被视为维护国际人权秩序和文化多样性的一项普遍挑战。
七、结论
《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有可能成为中国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部法律不仅仅是一部民族政策法。
它可以被理解为一项旨在将习近平政府倡导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为法律体系并渗透到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全面国家工程的一部分。
在南蒙古,蒙古语教育体系实际上已被废除,民族学校的重组工作正在进行中。类似的政策也在西藏和东突厥斯坦实施。
鉴于这些现实情况,《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不应被视为未来之事,而应被视为巩固已在进行的民族同化政策的体系。
民族融合与民族多样性并非本质上相互矛盾的概念。
真正的民族团结是在不同的民族群体相互尊重彼此的语言、文化和历史,并和谐共存时实现的。
试图通过消除民族差异来实现统一,从长远来看,可能会破坏各民族之间的信任与稳定。民族语言和文化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一个民族语言的丧失,不仅是该民族的损失,也是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损失。
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的《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提出了关于民族权利、多样性和民族融合之间关系的重要问题,这不仅关乎中国国内,也关乎当代国际社会。
沉默助长同化。
团结守护希望。
世界南蒙古代表大会将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开展和平民主活动,捍卫民族自由、文化权利和人类尊严。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法》总则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解释性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 梁启超,《中华民族史观》等。
4.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議、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議、中国共産党第20回全国代表大会報告。
5. Ma Rong馬戎)、Hu Angang(胡鞍鋼)らによる「第二世代民族政策(Second-Generation Ethnic Policy)」論。
6. James Leibold, Gerald Roche, Human Rights Watch, Southern Mongolian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er(SMHRIC)等による分析。
7. Reuters, “Ethnic Mongolians in China protest removal of traditional language in schools,” 2 September 2020;Human Rights Watch;欧州議会決議(2026年4月30日)。
8. Soyonbo Borjgin, “The Xi Jinping School of Journalism,” Equator;Soyonbo Borjgin, “A Memoir on Repression in China’s Southern Mongolia,” Bitter Winter.
9. Reuters, “Ethnic Mongolians in China protest removal of traditional language in schools,” 2020.
10. Soyonbo Borjgin, “A Memoir on Repression in China’s Southern Mongolia,” Bitter Winter.
11. Southern Mongolian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er (SMHRIC) 各種報告書。
12. 中華人民共和国憲法第4条。
13. 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Article 27.
15.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Article 15.
16.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 Articles 13–14.
17. Raphael Lemkin, Axis Rule in Occupied Europe (1944);ジェノサイド条約起草過程資料。
18.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n Human Rights in Tibet, East Turkistan and South Mongolia, 30 April 2026.
19. Statement by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Volker Türk,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May 2026.
20. Human Rights Watch, Amnesty International, Tibet Action Institute, Uyghur Human Rights Project, Southern Mongolian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er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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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団結進歩促進法」分析記事。Made in China Journal.Ethnic Policy and Assimilation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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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and Ethnic Policy Studies.
Keywords
民族団結進歩促進法/中華民族共同体意識/南モンゴル/モンゴル語教育/民族同化政策/民族区域自治/言語権/文化的権利/国際人権法/文化的ジェノサイ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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