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宪 政(constitutionalism)

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要约束公民的行为。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由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法学界对于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2]。08宪章认为“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许多学者将宪政主义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认为这一贵族与王权斗争的产物具有限制权力的性质,是现代西方宪政主义的源头。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宪政这一术语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后的制宪活动中出现的。从美国宪法制定的1787年到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中间大约150年间,宪政概念与作为立宪活动结果的宪法,都是和谐而统一的,宪法自然性地意味着宪政,包括“宪法权利”和“有限政府”。自从20世纪以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共和国为命名,纷纷立宪,但未必存在有限政府。因此萨托利开始把宪法分成三类[3]:①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②名义性宪法指的是使某种不受制约的“无限政府”的政治体制,也通过一部宪法去获得法律化的公开表达。这是一种“丑话说在前面”的宪法。③字义性宪法,即一部宪法在文本表述上和真正的 “保障性宪法”并没有多大区别,但现实中却几乎被束之高阁甚至背道而驰。这是一种立牌坊式的宪法,萨利托称之为“冒牌宪法”。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4]中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5]。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他的核心思想是,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无宪政的宪法则失去灵魂。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6],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 ,应包括以下要素:

1.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
2.分权制衡;
3.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
4.违宪审查;
5.独立司法机关;
6.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
7.对警察权进行控制;
8.对军队的文官控制;
9.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

宪政与民主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面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7]近来有观点对此提出质疑[8],认为将宪政理解成为民主政治其实是一种肤浅的误解,宪政的终极价值是保障民权,而宪政的核心思想为“有限政府”,这并不意味着该政府必须经过民主的程序产生,例如17世纪君主立宪的英国。

该观点认为,现代宪政理论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但它最核心价值并不是民主,而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政法制度当中的“法律之下的自由 ”(freedom under the law)。为了保障属于个人、并在政治学的逻辑上先于国家而存在的那些自由,宪政制度不仅用了各种方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且还用各种方法去限制“人民”的权力,把得到宪法确立的“宪法权利”,排除在民意(政治中的多数)的选择范围之外。并通过一个独立的、不受选举制约的司法系统来充当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神。宪政和民主是分不开的,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民主主义、共和主义和法治主义这三者的汇合。

法学界对于宪政与民主关系的解释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

宪政与宪法
宪法是否意味着宪政在学术界众说纷纭,毛泽东认为“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 ”[9]。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通常,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样的宪法是静态的宪政;也有的国家制定宪法之目的仅在于对外宣示,对于政府无法起到约束,这样的宪法称作字义性宪法[10]。这样的国家也不是宪政国家。故实施宪政的前提是[11]:

1.一部符合宪政精神的主权在民的宪法。
2.一个强有力的反对党对政府实施监督。
3.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对违宪行为予以制止。

注释
1.^ 论共和国——重申一个伟大的传统
2.^ 王怡,宪政主义的一个诠释 , 教师之友TEACHERS' FRIENDS 2004年 第02期
3.^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
4.^ 自由宪章(精)/西方现代思想丛书. 作者:(英)哈耶克著//杨玉生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9年2月 版次: ISBN:750042417
5.^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 32—36页,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
6.^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宪政与权利,三联出版社,1990年
7.^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8.^ 中国五十年宪政建设的困顿与前景
9.^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0.2.20
10.^ Karl Loewenstein, Political Power and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5,pp128
11.^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宪政与权利,三联出版社,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