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库伦旗发生非法占用农田事件
我的地我说了不算――内蒙古库伦旗发生一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事件
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便在旗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作下,与承租人(使用权人)将30多亩基本农田被违法征用为采矿用地,村民向旗政府和镇政府提出抗议的情况下,还是将挖掘机进入已经春耕好的农田里挖掘,全村阻击挖掘时,个体矿主既然命令挖掘机的土扣到村民头上……根本没有把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放在眼里……这件事发生在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白音花镇(苏木)少荣稿嘎查玛拉沁小组里。
国民党时期,在内蒙古草原上出现了大批的向汉人拉绳卖地的旗王爷,引起民众的愤怒和不满,也曾象“嘎达梅林”这样的民族英雄站出来保护草原。但是在中国法律不健全,发生如此大胆如此瞒天过海的侵农害农事件,实在令人愤慨。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所有权人)会议的情况下,旗领导及国土资源局就给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严重违犯了农牧民利益,农牧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也促使全村的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相关法律被贪官和相关部门践踏。而且“代表人民最广大利益”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仅不进行协调和处理这件违法的土地转让事件,还多次阻挠,且用“谁要是阻止就抓起来”等话恐吓村民。
根据中国土地法规定“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十五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本次矿产开发的转让合同只是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协调下,几位“承包人”同意后便签订了违法的转让合同。中国土地法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是中国提倡和深入开展三个代表的基层的人民政府政府却违规***作,违法处理,严重损害农民的权利和村民的集体利益。
希望这里的法律和环保人士关注这里,也帮村民出出注意,提供一下法律方面的帮助。
核实电话:04754860194 扎拉根巴雅尔(村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