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8日星期六

蒙古国议会通过《普遍分布矿产资源法》

1月9日,蒙古国议会通过《普遍分布矿产资源法》。根据该法,沙土、砾石、石灰岩、有色金属等普遍分布矿的开采将由本法进行协调管理,不受《矿产法》总法内容限制。《普遍分布矿产资源法》中,授予了各省政府和省会城市政府普遍分布矿开采特别许可证的颁发权。
  
2010年6月17日,蒙议会通过禁止发放新矿产资源开采特别许可证的法律,该法原定于2010年12月1日失效。后议会对该法进行了三次修订,延长了该法的有效期。因此,自2010年6月17日至今蒙一直未颁发任何新的矿产资源开采特别许可证。普遍分布矿开采特别许可证的停发,对蒙基础设施和建筑领域发张产生了不利影响。据此,蒙政府起草了《普遍分布矿产资源法》,希借此推动普遍分布矿的开发。
  
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普遍分布矿开发,《普遍分布矿产资源法》规定,普遍分布矿矿产资源开发费为2.5%水平,许可证费用将根据矿区面积收取。同时,该法也会开采特别许可证发放程序、许可证持有者的保护环境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目前,经加工后可被用于建筑工程的普遍分布矿主要集中在乌兰巴托附近图拉河流域。但这样的地理分布背景下,进行普遍分布矿的开发将对乌兰巴托市居民饮用水水源和涂腊河生态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蒙议会和政府方面认为,《普遍分布矿产资源法》的生效将带来一系列积极效果,包括为协调图拉河流域沙石矿开采特别许可证发放创造可能性;遏制非法采矿;创造地方就业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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