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日星期四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不是單純的「民族和諧法」,而是把同化、忠誠教育與跨境威懾法制化

中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將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它表面上以「民族團結」「共同繁榮」「反對歧視」為名,但從法條結構、官方說明與各方評論看,這部法律的核心不只是促進民族關係,而是把習近平時代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轉化為可執行的國家義務,並透過教育、語言、網路、宗教、家庭、企業、社會組織、地方治理與域外條款,形成一套「政治忠誠—文化同化—安全治理」的法律框架。官方明確說明,該法是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制度化、法治化;法條也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愛國主義教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網路治理、宗教中國化、舉報與法律責任等納入同一部法律。

這部法律最值得關注的不是它使用了「團結」「進步」等溫和詞彙,而是它如何界定「誰有權解釋團結」。在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下,「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利用民族、宗教、人權問題抹黑中國」等概念,往往不是中立法律概念,而是高度政治化的治理工具。人權觀察、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聯合國人權高專以及多名台灣、日本、海外學者與人權倡議者均指出,這類模糊而寬泛的條款,可能被用來懲罰少數民族語言文化保存、宗教實踐、歷史研究、國際倡議、台灣主體性表述與海外批評中國民族政策的行為。

2026年7月1日起,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施行。 該法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新增境外追責條款,將「破壞民族團結」等模糊概念延伸至海外。支持台灣、蒙古、西藏、新疆人權,質疑官方歷史敘事,或相關學術、媒體、企業行為,都可能被認定違法。赴中或前往與中國有司法合作的國家,恐面臨入境限制、資產處置、跨境執法等風險。多個國際人權組織與部分政府機構對該法可能影響言論自由、文化權利及跨境法律風險表達關切;中國官方則表示該法屬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合法措施。赴陸及參與敏感議題交流前,宜充分評估法律風險。

評估旅行風險:前往與中國司法合作密切的國家(例如柬埔寨和緬甸)時,請務必格外謹慎。
拒絕自我審查,重視個人資訊安全:在域外管轄權議題上,應與主權國家合作,彰顯台灣主權與多元文化的價值。中共可能利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監控海外言論,作為未來追究責任的依據。

第 51 至第 54 條建立監督檢查、風險識別、預警處置、投訴舉報與公益訴訟機制;第 57 至第 63 條規定法律責任。第 58 條可對「破壞民族團結」的組織與個人採取制止、責令改正、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追究;第 61 條針對網路運營者;第 62 條涉及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第 63 條則把境外組織和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實施民族分裂」納入追責範圍。

第 15 條要求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要求學校教育教學、公共服務、公共標識等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雖然條文也寫有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但在中國少數民族教育已高度向普通話集中、藏語和蒙古語教育爭議持續存在的背景下,這種「普通話優先」的制度安排,被批評者視為進一步削弱少數民族語言權利。

第 16 至第 20 條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放入各級各類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路服務與家庭教育。第 20 條甚至要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未成年人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華民族,不得灌輸不利於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這使家庭也被納入政治忠誠教育鏈條。

尤其第 63 條的「域外適用」設計,將外國組織與個人納入中國追責敘事,使這部法律不只影響新疆、西藏、內蒙古等少數民族地區,也可能影響海外維吾爾人、藏人、南蒙古人、香港人、台灣人、宗教團體、人權組織、學者、記者與社運人士。即使中國法律不能自動在外國境內直接執行,它仍可能透過入境中國、香港或澳門時的執法、第三國司法合作、簽證與制裁、家屬壓力、商業審查、網路下架與自我審查產生實際威懾。官方則反駁稱第 63 條符合國際慣例,且不會影響正常交流;但批評者認為,其文字過於寬泛,實際風險正在於「正常交流」與「危害民族團結」之間的界線由北京單方面決定。

這項7/1開始實行的中國法律是一個約束全世界的法律,不僅僅約束台灣與日本。疑點:對於新疆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壓迫及再教育。

第十二條 國家組織開展中國共產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宣傳教育,引導各族群眾穩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疑點:64天安門事件依然是禁止談論的真實事件。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相關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疑點: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收到、也無權編列或使用中國撥給台灣的任何預算。

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疑點:只要批判中共不論你是哪一國家的人都會懲罰,一項霸王條例。 這條規定具備「全球管轄」的意圖。

北京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依主席令第71號正式施行。它是一個惡法!全文65條,把習近平所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口號抬升為國家意志,並附上人民共和國自1990年代以來首部帶有序言的立法框架。

第20條課予父母法定義務,須教育子女熱愛中國共產黨。

第21條把香港、澳門、「兩岸融合」與海外華人一併納入這部法律的意識形態罩門。

第63條走得更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要被認定「破壞民族團結」或「製造民族分裂」,即依中國法律追究責任。任何從民族、宗教或人權角度出發的批評,皆被預先定性為境外抹黑。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主權在民、自主治理的民主國家,中華文明屬於五千年歷史,不屬於一個1949年才竊權的政黨。這部法律是跨國鎮壓的工具。是整個世界對共產黨就是一個邪惡組織的共識更具體。

没有评论 :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