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解体后,俄联邦仍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据2002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俄罗斯的总人口为1.45亿人,其中包括142个民族、族群,法律上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国家和民族自治实体的民族有30多个,另还有7000多万人散居在本民族共和国和其它自治实体之外,他们在保护民族语言和文化方面很难与当地主体民族做到完全平等。为了应对以上局面,俄联邦政府提出了“民族文化自治”以满足各民族的需求,并将其作为调节民族关系的一种策略。
1990年,苏联颁布了“苏联境内拥有本民族国家或无本民族国家公民的自由发展”的法律,该法为创建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依据此法,各民族成员可以自愿地组建民族文化中心、民族社团和同乡会。这些民族文化组织成了以后民族文化自治机关的前身。1996年出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纲要》规定,俄罗斯联邦实行的是两种自治形式,即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随后又颁布了《民族文化自治法》及相关决议,这些都标志着民族文化自治已步入具体实施阶段。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具体内容
自治权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核心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自治权属于俄联邦的公民,他们可通过民族文化自决的不同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在民族成员相对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组织;
在自治法行使职能的范围内建立社会联合组织及协会,以促进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促进对民族群体在本居民点、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及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全面认识;
获得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政治、物质和组织方面的必要支持,以保护民族特色、发展民族语言和艺术文化;
通过民族文化自治组织、联合会和协会向立法权力机构(代表处)、执行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反映自己的民族文化需求并实现互利的对话;
遵照俄联邦的法律程序创办大众传播媒体,使用民族语言获取及传播信息;
在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下建立教育和学术组织、文化机构,并保障它们行使与相关法律相适应的职能;
保护和丰富民族历史及文化遗产、自由获得民族文化珍品、复兴和发展民间工艺、遵循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包括宗教特征);
以俄联邦法为依据确定并支持没有任何歧视地同外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人道主义接触,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实施的基本原则
1996年出台的《民族文化自治法》标志着在俄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正式实施,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公民自主地选择自身对某个民族共同体的归属,并保障他们免遭暴力威胁或来自反对方的影响,也不必担心因此受到惩罚或被迫做出某种决定;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通过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维持正常的运转;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内部结构可采取多种形式;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援助;尊重不同民族共同体公民的语言、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以上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使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实体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完成自己的预定目标。
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地位及职能
根据1996年的《民族文化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社会组织是个人通过联合的方式以个体之间某种共同的特征为目的而进行的自我组织,是由多个个体联合组成的社会集体的自然发展形式。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其目标的实现应当对社会是有益的,也就是说它的成立同时要考虑到其他个体或联合体的感受,而不是该联合体及国家的短期利益。俄罗斯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权力,即组织的权力属于每一个个体,该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保障社会组织的自由,除了违背法规而组建的组织外,国家无权限定社会组织的目的和任务,干涉他们的内部活动;任何人不能被强迫加入到某个社会组织。
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是它的形成专门以保护民族的生活方式、传承民族文化、发展民族语言为目的;二是能够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三是国家为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自由的空间。
从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章程中可见,他们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创建文化中心、基金会、文化机构和文化组织、教育机构,倡导公民加入到启蒙教育和慈善活动中来等形式来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民族文化,保留民族传统风俗,民族文化古迹;
增进与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的对话;
促进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理解,增加合作项目;
协调自治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保护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合法利益;
保障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内部的信息交换。
概括地讲,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使命就是保护各个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提供广阔的空间,满足他们的文化利益诉求,从而改善俄罗斯的民族关系,促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具体实施
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俄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实施的载体。截至2007年9月全俄总计建立了632个不同层级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其中包括17个联邦民族文化自治组织、206个区域自治组织和409个地方自治组织。就联邦主体而言,莫斯科(65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斯维尔德里夫斯克州(36个)、鞑靼斯坦共和国(32个)、秋明州(24个)、莫斯科州(21个)、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21个)、克拉斯诺达尔和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20个)、加里宁格勒州(19个)和圣彼得堡(18个)等十个区域是行使民族文化自治权的主要区域。
在联邦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中,犹太人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俄罗斯犹太人协会”最为成熟。另外,在俄乌克兰人、日耳曼人、鞑靼人、阿塞拜疆人成立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也都具有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俄联邦通过《民族文化自治法》至2008年,鞑靼人共创建了106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犹太人、日耳曼人、亚美尼亚人、乌克兰人、朝鲜人、阿塞拜疆人、白俄罗斯人、楚瓦什人和茨冈人分别创建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有88个、83个、35个、29个、25个、22个、20个、17个和13个。
近十年来,各联邦主体用于民族政策的经费大约在20万到2000万卢布之间,而在首都达到了5000万卢布。在莫斯科、奥伦堡州、秋明州、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萨拉托夫州、萨马拉区、彼尔姆区、科米共和国以及楚瓦什、巴什基尔共和国和雅库特共和国,对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各方面的支持还是令人比较满意的。
民族文化自治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表现在对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方面。
在保护民族语言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征得联邦执政机构、 联邦主体执政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许可后,在国家、地方教育机构创建用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或者是学习小组;培养民族干部;与俄联邦境外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为使用民族语言创造条件,特别是注重对师范人才的培养等等。
在国家权力机构和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创办了很多民族学校,在秋明州就约有197所民族学校,其中包括曼西人和汉蒂人的68所民族学校、鞑靼人的121所、巴什基尔人的4所、楚瓦什人的2所和高加索人的2所;在鄂木斯克州有29所日耳曼人学校、22所鞑靼人学校、17所哈萨克人学校。
在上述这些民族学校里还专门开设有民族语言的选修课。在秋明国立大学及一些师范学院都为民族学校的老师提供培训的机会。而且他们还与高加索和楚瓦什大学签署了有关为秋明州的鞑靼和巴什基尔民族学校培养人才的协议。为了提升民族教育工作者的技能,还增设了语音室,并为深入学习民族文化创造条件。除了秋明州,在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尔洛夫斯基州等地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都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努力和协助下,各个州都在民族学校里开设学习民族语言的课程,为了让更多的各个民族成员也能够有机会学到民族语言,奥尔洛夫斯基州还开设了犹太和亚美尼亚星期日学校。在萨拉托夫州,很多孩子能够从学前班就开始学习本民族的语言,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0名儿童在7所开设鞑靼语学前班学习,在这些学前班都使用鞑靼语教孩子们基础知识。
在保护民族文化方面,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以此来弘扬民族文化;在保护民族文化、发扬民族历史、保留传统的生计方式等方面,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不仅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丰富的田野资料,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总之,国家各级执政机构、各级文化机构及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其根本目标都是一致的,即满足各民族的文化需求,最终为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而努力。相应地,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在举办各种活动时也受到各级执政机构的支持。比如在乌里扬诺夫斯克区鞑靼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在活动经费、器材等方面都得到执政机关的协助,而且,组织的部分财政收入由区域预算负担。
很多共和国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与各级执政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地的民族问题,为共同构建区域和谐的民族关系而努力。比如卡累列阿共和国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与各级权力机构合作,创建了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来普及民族文化;在雅库特国家权利机构和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相互配合下,1997年雅库特共和国第二届全体民族大会召开,与会期间,为了保护各民族的文化又开展了一系列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庆祝民族节日也是民族文化自治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每年在各个共和国、各个州举办的民族节日的庆祝活动中,民族文化自治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作为俄罗斯联邦现行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受到了俄罗斯政治家和学者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评价,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该政策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其消极影响还不明朗,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其长期效应究竟如何,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历史考察。(文/王莉)
1990年,苏联颁布了“苏联境内拥有本民族国家或无本民族国家公民的自由发展”的法律,该法为创建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依据此法,各民族成员可以自愿地组建民族文化中心、民族社团和同乡会。这些民族文化组织成了以后民族文化自治机关的前身。1996年出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纲要》规定,俄罗斯联邦实行的是两种自治形式,即区域自治和民族文化自治。随后又颁布了《民族文化自治法》及相关决议,这些都标志着民族文化自治已步入具体实施阶段。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具体内容
自治权是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核心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自治权属于俄联邦的公民,他们可通过民族文化自决的不同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在民族成员相对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组织;
在自治法行使职能的范围内建立社会联合组织及协会,以促进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促进对民族群体在本居民点、本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及精神、文化生活中的全面认识;
获得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政治、物质和组织方面的必要支持,以保护民族特色、发展民族语言和艺术文化;
通过民族文化自治组织、联合会和协会向立法权力机构(代表处)、执行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反映自己的民族文化需求并实现互利的对话;
遵照俄联邦的法律程序创办大众传播媒体,使用民族语言获取及传播信息;
在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下建立教育和学术组织、文化机构,并保障它们行使与相关法律相适应的职能;
保护和丰富民族历史及文化遗产、自由获得民族文化珍品、复兴和发展民间工艺、遵循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包括宗教特征);
以俄联邦法为依据确定并支持没有任何歧视地同外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人道主义接触,通过自己的全权代表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实施的基本原则
1996年出台的《民族文化自治法》标志着在俄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正式实施,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公民自主地选择自身对某个民族共同体的归属,并保障他们免遭暴力威胁或来自反对方的影响,也不必担心因此受到惩罚或被迫做出某种决定;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通过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维持正常的运转;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内部结构可采取多种形式;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可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援助;尊重不同民族共同体公民的语言、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以上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使实施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实体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完成自己的预定目标。
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地位及职能
根据1996年的《民族文化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社会组织是个人通过联合的方式以个体之间某种共同的特征为目的而进行的自我组织,是由多个个体联合组成的社会集体的自然发展形式。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其目标的实现应当对社会是有益的,也就是说它的成立同时要考虑到其他个体或联合体的感受,而不是该联合体及国家的短期利益。俄罗斯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权力,即组织的权力属于每一个个体,该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保障社会组织的自由,除了违背法规而组建的组织外,国家无权限定社会组织的目的和任务,干涉他们的内部活动;任何人不能被强迫加入到某个社会组织。
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是它的形成专门以保护民族的生活方式、传承民族文化、发展民族语言为目的;二是能够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三是国家为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自由的空间。
从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章程中可见,他们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创建文化中心、基金会、文化机构和文化组织、教育机构,倡导公民加入到启蒙教育和慈善活动中来等形式来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民族文化,保留民族传统风俗,民族文化古迹;
增进与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的对话;
促进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理解,增加合作项目;
协调自治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保护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合法利益;
保障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内部的信息交换。
概括地讲,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使命就是保护各个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提供广阔的空间,满足他们的文化利益诉求,从而改善俄罗斯的民族关系,促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民族文化自治政策的具体实施
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是俄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政策实施的载体。截至2007年9月全俄总计建立了632个不同层级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其中包括17个联邦民族文化自治组织、206个区域自治组织和409个地方自治组织。就联邦主体而言,莫斯科(65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斯维尔德里夫斯克州(36个)、鞑靼斯坦共和国(32个)、秋明州(24个)、莫斯科州(21个)、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21个)、克拉斯诺达尔和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20个)、加里宁格勒州(19个)和圣彼得堡(18个)等十个区域是行使民族文化自治权的主要区域。
在联邦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中,犹太人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俄罗斯犹太人协会”最为成熟。另外,在俄乌克兰人、日耳曼人、鞑靼人、阿塞拜疆人成立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也都具有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俄联邦通过《民族文化自治法》至2008年,鞑靼人共创建了106个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犹太人、日耳曼人、亚美尼亚人、乌克兰人、朝鲜人、阿塞拜疆人、白俄罗斯人、楚瓦什人和茨冈人分别创建的民族文化自治组织有88个、83个、35个、29个、25个、22个、20个、17个和13个。
近十年来,各联邦主体用于民族政策的经费大约在20万到2000万卢布之间,而在首都达到了5000万卢布。在莫斯科、奥伦堡州、秋明州、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萨拉托夫州、萨马拉区、彼尔姆区、科米共和国以及楚瓦什、巴什基尔共和国和雅库特共和国,对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各方面的支持还是令人比较满意的。
民族文化自治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表现在对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方面。
在保护民族语言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在征得联邦执政机构、 联邦主体执政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许可后,在国家、地方教育机构创建用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或者是学习小组;培养民族干部;与俄联邦境外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为使用民族语言创造条件,特别是注重对师范人才的培养等等。
在国家权力机构和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创办了很多民族学校,在秋明州就约有197所民族学校,其中包括曼西人和汉蒂人的68所民族学校、鞑靼人的121所、巴什基尔人的4所、楚瓦什人的2所和高加索人的2所;在鄂木斯克州有29所日耳曼人学校、22所鞑靼人学校、17所哈萨克人学校。
在上述这些民族学校里还专门开设有民族语言的选修课。在秋明国立大学及一些师范学院都为民族学校的老师提供培训的机会。而且他们还与高加索和楚瓦什大学签署了有关为秋明州的鞑靼和巴什基尔民族学校培养人才的协议。为了提升民族教育工作者的技能,还增设了语音室,并为深入学习民族文化创造条件。除了秋明州,在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尔洛夫斯基州等地民族文化自治组织都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努力和协助下,各个州都在民族学校里开设学习民族语言的课程,为了让更多的各个民族成员也能够有机会学到民族语言,奥尔洛夫斯基州还开设了犹太和亚美尼亚星期日学校。在萨拉托夫州,很多孩子能够从学前班就开始学习本民族的语言,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0名儿童在7所开设鞑靼语学前班学习,在这些学前班都使用鞑靼语教孩子们基础知识。
在保护民族文化方面,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活动,以此来弘扬民族文化;在保护民族文化、发扬民族历史、保留传统的生计方式等方面,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不仅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丰富的田野资料,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总之,国家各级执政机构、各级文化机构及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其根本目标都是一致的,即满足各民族的文化需求,最终为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而努力。相应地,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在举办各种活动时也受到各级执政机构的支持。比如在乌里扬诺夫斯克区鞑靼民族文化自治组织在活动经费、器材等方面都得到执政机关的协助,而且,组织的部分财政收入由区域预算负担。
很多共和国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与各级执政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地的民族问题,为共同构建区域和谐的民族关系而努力。比如卡累列阿共和国民族文化自治组织与各级权力机构合作,创建了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来普及民族文化;在雅库特国家权利机构和民族文化自治组织的相互配合下,1997年雅库特共和国第二届全体民族大会召开,与会期间,为了保护各民族的文化又开展了一系列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庆祝民族节日也是民族文化自治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每年在各个共和国、各个州举办的民族节日的庆祝活动中,民族文化自治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作为俄罗斯联邦现行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受到了俄罗斯政治家和学者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评价,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该政策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其消极影响还不明朗,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其长期效应究竟如何,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历史考察。(文/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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