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其其格 斯林格
[内容摘要] 蒙古的政教关系以1989年底开始的“民主改革”为界可划分为两个时期。从1921年人民革命胜利以来,蒙古的政教关系经历了由相互协作、利用到相互排斥、敌视的几个阶段,此后,以政压教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1990年之后,随着蒙古国内“民主改革”的发展,政府对宗教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政教关系依法得到健康发展。但政教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国家如何处理与佛教的传统关系的问题;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三是如何协调各宗教间的关系问题。随着蒙古国内传统宗教的恢复发展和非传统宗教的壮大,政教关系更趋复杂化。
关键词:蒙古国;政教关系;历史;现状;问题
蒙古国是我国重要的北方邻国。1921年7月11日,蒙古人民在蒙古人民革命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蒙古宣告独立,建立了“君主立宪政府”。1924年,在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圆寂之后,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92年1月13日,蒙古通过颁布新宪法,将国名改为“蒙古国”,实行议会制。从1921年蒙古人民革命胜利到现在,蒙古的政教关系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在此,我们以1989年底的“民主改革”为界,将蒙古的政教关系划分为两个大的时期进行分析。
一、蒙古政教关系的历史
在人民革命胜利之后的初期(1921-1932年),蒙古人民革命党受自身信仰和共产国际的影响,采取了逐步削弱宗教势力,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
1.削弱沙比衙门及喇嘛活佛的行政管辖权。1923年1月和3月,蒙古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地方行政条例”、“蒙古诸扎萨克和闲散王公权限条例”等2部政令。①之后,从1923年底、1924年初开始了蒙古的行政区划改革,对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14万户和沙比衙门及地方呼图克图、呼毕勒罕、掌印喇嘛行政管理的旧体制进行了改造,从而使封建王公喇嘛活佛的行政管辖范围大为缩小。
2.采取了一系列逐步削弱寺院和上层喇嘛政治权力的策略,并实施政教分离政策。1924年11月26日,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该宪法第一章第三条第6款规定:“为使本国所有属民获得充分的信仰自由,宗教事务应和政治事务相分离,使宗教信仰活动成为人们的自愿行为。”在第13款中规定:“取消一切呼图克图、呼毕勒罕的管理权、命令权和涉及民众的财产权力。”并在第35条中规定呼图克图、呼毕拉罕和地方寺庙中的常驻僧侣、喇嘛不享有在一切呼拉尔(会议)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5) 1925年宗教临时管制机构的建立和1926年宗教管理机构在大型寺院的建立,都是政府为对寺院进行监督、限制上层喇嘛的权力所采取的措施。1926年9月3日蒙古人民共和国颁布了政教分离的法令,取消了喇嘛阶层的一切政治特权。[2](38)
3.采取了限制喇嘛人数的政策。19世纪末期,外蒙古共有730座寺庙,l1.5万名喇嘛,约占当时外蒙古男性人口的40%。[3](107) 这种状况在人民革命的胜利之后并没有大的改变,众多的喇嘛人口对于蒙古的政治、经济和国防建设等均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为了限制喇嘛人数的增长,1926年蒙古人民政府第42、43次会议决定,限制学龄儿童入寺当喇嘛的人数、禁止每个家庭2个以上的孩子入寺为徒。触犯法律的喇嘛直接还俗、服兵役。之后,从1930年开始开展了强迫喇嘛还俗运动。
4.打击宗教组织欺骗群众及其财产的活动。破除人民群众对宗教的迷信。蒙古人民共和国政教分离法令第5条规定:如果有喇嘛僧侣以宗教活动牟取私利,以经书以外的各种骗术欺骗群众,将绳之以法。第l2条规定:如果有真正的活佛转世,须经政府审批同时,在青年喇嘛中开展宣传科学文化知识、为他们看病治病、支持他们破除迷信思想等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之后,在1928年召开的蒙古人民革命党第七次大会、国家第五次大呼拉尔会议,废除了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和其他活佛转世制度,并在喇嘛中划分阶级。
5.从经济方面削弱和打击宗教势力据1924年的蒙古国家统计,寺院所属的牲畜占全国牲畜总数的20%,共计291252万头。[2](39) 在革命胜利初期,佛教寺院将200万头牲畜放养在牧民家中。当时的统计数据表明,宗教组织的经济实力是非常强大的 1924年5月20日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圆寂。7月11日,颁布了博格多格根(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法令。1925年1月人民政府做出的决议指出:禁止将所有法会的费用分派给群众,而是实行自愿捐赠的原则。在1928-1930年间,寺庙的牲畜占全国畜群的14-15%,[4](40)所采取的措施有了一定的成效。1929年政府出台了禁止寺院从置放于民间的畜群中索要子畜、禁止索赔丢失的和被狼吃掉的牲畜,以及禁止寺院以合同形式在民间置放牲畜的决定。蒙古政府在1929-1932年间没收了1136个封建主的财产,其中包括114个呼图克图和呼毕勒罕。[2](40) 由于实施了以上措施,到1932年底置放于民间的200万头庙仓牲畜中只有30万头左右返还到寺院中,使得集中于寺院的财产得到重新分配,寺院的经济实力被削弱。
蒙古人民革命党和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削弱宗教势力的方针政策,使宗教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受到了一定的打击,但是、宗教仍保持着相当的实力和影响。
从1932年之后,由于蒙古人民革命党和政府采取了从阶级成分上消灭上层喇嘛的政策,使政教关系变得十分紧张。
1932年,蒙古西部4省的数千名喇嘛策动武装叛乱,政府以武力进行了镇压。此后,政教关系处于严重对峙状态。蒙古政府对宗教上层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政治、经济政策。如:1933年6月2日蒙古部长会议颁布的“兵役税法”中将喇嘛僧侣分为4个等级,所缴纳的税金也不等。1935年2月,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军事税的新条例,按照这个条例,凡是未服兵役的18-45岁的男子须缴纳军事税,根据其财产和和身份缴纳不等的税金。到l938年时,上层喇嘛的税金涨到1000图格里克(蒙古货币单位,以下简称图)、而下层喇嘛只有一二十图,可见对上层喇嘛以经济方式加以制约的措施是十分严厉的。
1934年底,蒙古人民革命党召开了第九次代表大会,随后又召开了第七届国家大呼拉尔会议。此时,蒙古人民革命党内已彻底消除了喇嘛和封建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呼拉尔的报告认为:在这个时期内,寺院和喇嘛是国内封建反动派的惟一中心。[5](301) 此后,政府严格限制寺院招收青年当喇嘛,禁止有3个以下孩子的家庭让孩子去当喇嘛,井责成各寺院遣回1933年12月以后入寺的18岁以下的喇嘛。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
1937-1938年,蒙古人民革命党在苏联的影响和支持下进行了“肃反”运动。在这一运动中很多寺庙都被查封,其余的也被迫关闭。期间,共拆毁了700余座寺庙井焚烧了许多珍贵佛像。[6](23) 喇嘛不断遭到逮捕,先后共有17004名喇嘛被逮捕,其中有13679人遭杀害,有3325人被判了各种徒刑。[2](45) 到1939年时,全国已没有一座正常活动的寺庙。喇嘛阶层和寺庙组织被彻底消灭,其影响也大大削弱。而只有甘丹寺等少数几座具有历史、宗教和文化象征意义的寺庙被保留下来。
1940年6月30日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颁布。该宪法第九章第71款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男女、不分宗教信仰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过去的呼图克图、呼毕拉罕喇嘛、有影响的勃额和亦特干等被排除在外。在第十章“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权力”的第81款中指出:“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宗教信仰与国家和学校分离。本国公民有信教和进行不信教宣传的自由。”[1](38-42)此后,蒙古国的政教关系基本上处于僵化状态。宗教组织被彻底取缔。
1944年,蒙古政府迫于各种压力恢复了甘丹寺的佛事活动。但这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实际上宗教活动和信仰仍然受到严格的审批和限制。
1960年7月5日,蒙古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颁布。该宪法纠正了第二部宪法中以人的宗教信仰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款,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男女、肤色、种族、宗教信仰、社会成分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第81条中规定:“年满18岁的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所有公民,除患有精神疾病者之外,在国家的任何机构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l](66-67)。恢复了已被基本消灭了的喇嘛阶层的基本权力,政教严重对峙的局面开始有所缓和,但政府在宗教方面采取的仍是原则上没有经过批准就不能开展任何活动的政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仍然受到限制。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宗教信仰限制有所放松,1970年甘丹寺所属宗教学校开始招生,其中的少数学生被派往国外接受高等宗教教育。当时甘丹寺有10余名喇嘛从事佛学研究和佛事活动。达赖喇嘛也曾于1979年和1983年对蒙古进行过两次短期访问,但其活动只局限于甘丹寺范围,时间较短,媒体也没有报道。
1970年6月,在甘丹寺已故堪布喇嘛C·贡布扎布的倡议下,印度、斯里兰卡、尼泊尔、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越南南方、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佛教徒代表会聚乌兰巴托,成立了亚洲佛教徒促进和平委员会,由贡布扎布任主席,总部设在乌兰巴托。以后,孟加拉、泰国、不丹、老挝、柬埔寨和朝鲜也加入了该委员会。该组织后来改名为亚洲佛教和平会,与联合国、世界和平理事会、亚非团结组织、基督教和平大会等国际组织保持着联系。[7](525)
综观20世纪20-90年代初期的蒙古政教关系史,可以说经历了如下几个不同的阶段:1921-1924年,是政教关系较为和谐的时期。这一时期由于蒙古新政权还不够稳定,所以采取的是团结和利用宗教的政策。1924-1932年,是限制、打击宗教势力,政教关系处于十分紧张的时期。1932-1940年,是蒙古政教关系严重对峙,最终成为敌对关系的时期。1940-1960年,是宗教受到严格控制的时期 1960-1990年,是政教关系缓慢缓和的时期。
二、蒙古政教关系的现状
1989年底开始的“民主运动”使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旧的体制和意识形态开始动摇。恢复传统文化和宗教的呼声日渐高涨。1990年2月,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做出的第10号决定中指出:准许对额尔登召、阿穆尔巴雅斯古楞特寺、尚赫寺进行修复井开展佛事活动,允许信徒的膜拜。同时决定在巴彦乌勒盖省修建清真寺。[8](52) 这一决定对于蒙古传统的宗教机构恢复开展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也标志着蒙古政教关系开始步入正常化。此后,不但传统宗教迅速得到恢复,而且还有许多新的宗教流派相继传入。由此,蒙古人民共和国近7O年的以政压教、政教隔离状态结束,政教关系开始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90年代以来,其宗教政策有了大幅度的调整。而这些新骑政策措施都已逐步通过法律形式得到保障。
1992年1月13日蒙古国议会通过了《蒙古国宪法》,新宪法第9条第1、2、3款指出:在蒙古国,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寺庙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国家与寺庙的关系,以法律协调之。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人,不得以其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和地位、财产的多寡、职业、职务、宗教信仰、思想观点、文化程度区别对待和歧视每个人均享有法人资格。该宪法第16条第15款规定:蒙古国公民享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第9款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保障了在宣布紧急状态和战争情况下人的生存权和信仰权[9](83)。这一新的宪法不仅明确了国家与宗教间的关系,同时也保障了宗教组织的生存发展权力和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力。
在90年代颁布和修改的其他一些法律中也对有关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在蒙古国《民法》第二章第36条第2款“公众与宗教组织、基金会”条文中明确了宗教机构的内涵:“以保障信徒大众的宗教习俗、活动和教育需求为目的的机构为宗教机构。”为防止寺庙扩张自己的财产规模,同时为保护寺庙的财产权利不再遭受侵害,蒙古国《民法》第31条第4款规定:“公众与宗教组织、基金会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予以确定”,第十一章“宗教财产”中详细规定了宗教机构财产范围、对其财产的权力和该权力的执行情况等内容。在l48条中还规定了对公众与宗教组织、基金会财产可征收补偿,但法律规定的禁止者除外等内容。[10](51-91)。
在1992年4月通过的《蒙古国大呼拉尔选举法》第一章第1条第2款规定:“国家大呼拉尔由公民选举。在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均有权参加选举。”
1993年2月15日颁布的《蒙古国总统选举法》中也有类似的条款。
1992年5月4日颁布的蒙古国《公民的兵役义务和现役军人权力法》第一章第2条第2款中规定:蒙古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思想意识、文化水平有服兵役的义务依据1992年12月14日颁布的《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4、7条中相关规定,喇嘛从工资和贡品中缴纳所得税。依据《经济组织所得税法》有关条款,宗教组织、寺院未在纳税者之列,所以不缴纳所得税。
随着这些法律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蒙古的宗教组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蒙古佛教中心、信徒联合会、伊斯兰教中心、圣经公会、巴哈伊教协会、阿难陀玛日嘎(Ananda marga)协会②等众多的宗教组织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僧侣和教徒人数也大幅增加。1991年,蒙古甘丹寺的堪布喇嘛:Д·却扎木茨、佛教徒O·达什巴拉布尔当选为大人民呼拉尔代表,参与了1992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工作,20世纪30年代以后无喇嘛参政、参选的局面结束了。在1992年议会大选中有2个政党推选出2名喇嘛候选人;在1996年的议会大选中有3名喇嘛候选人竞选议员。这些都充分表明了蒙古国对于人的基本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也表明新的政策法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贯彻落实。
为更好地协调政教关系,依据蒙古国宪法第9条第3款“国家与寺庙的关系以法律予以协调”的条款,国家大呼拉尔制定了蒙古国《国家与寺庙关系法》,并依据该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和1994年4月21日的蒙古国总统第51号令,建立了隶属于总统的宗教问题顾问委员会,并制定了其章程。[11](221) 蒙古国总统在宗教的恢复发展和协调政教关系和宗教间的关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蒙古国在1994年6月制定的《蒙古国国家安全构想》中对本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内外因素进行了说明,其中包括有关蒙古国政教关系方面的内容,在文化安全内容中指出了各种宗教间的关系问题[12]。
从蒙古国的宗教现状来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障,多种宗教并存,政教关系基本保持和谐,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三、蒙古政教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蒙古政教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国家如何处理与佛教的传统关系问题。政教关系的健康发展是直接影响蒙古国宗教健康发展、保持各宗教间和谐关系并且关系国家安全的大问题。佛教在蒙古历史上的地位曾是至高无上的。蒙古国在建立“人道的公民民主社会”的今天,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在多种宗教并存的现实中,如何摆放传统宗教的地位是蒙古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问题。蒙古国《国家与寺庙关系法》指出:国家从崇尚蒙古人民的和睦和文化历史传统出发.尊重佛教在蒙古国宗教界的主导地位,这并不妨碍公民信仰其他宗教。[13] 负责协调国家与寺庙关系的蒙古国总统认为,由于佛教文化对于蒙古文化的影响重大而深远,适当采取扶持和保护佛教的政策更适合蒙古国的国情。尊重佛教的主导地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传统宗教积极的社会功能但有些人进而提出应当以法律形式将佛教作为国教,使其保持在蒙古国的主导地位。这样的意见遭到一些信仰其他宗教的上层人士、宗教组织甚至国外宗教机构和组织的反对。蒙古国总统也认为这样做有悖蒙古国的宪法原则,会使其他宗教与政府对立,如果设立“国教”,将会使现今的宗教问题更加复杂化,并有可能激化宗教间的矛盾。[6](5)
蒙古国也有个别喇嘛提出应实行传统的“政教合一”政权。认为这才是真正恢复传统的国家体制。蒙古国宪法对于国家政体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有深刻的历史教训为鉴,不可能接受这种极端的意见。但这种言论总是不绝于耳,令蒙古国政府感到不安。
蒙古国佛教界同达赖喇嘛间的特殊关系问题,哲布尊丹巴活佛和其他13位活佛转世问题都是蒙古政府与传统宗教关系中的敏感问题。1990年以后,达赖喇嘛应蒙古国佛教界的邀请曾3次访蒙。1999年7月,在印度的哲布尊丹巴九世活佛①非法访问蒙古国的事件也是反映蒙古国政教关系复杂性的一个典型例子。
1999年7月13日,在蒙古人民告别宗教君主75年之后,第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又悄然从印度来到蒙古,出现在蒙古人中间,使蒙古国政府深切感受到了政教关系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九世哲布尊丹巴活佛在蒙古两个多月的活动一时间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自20世纪9O年代以来,随着蒙古宗教自由政策和法规的相继出台和落实,蒙古国一些宗教人士认为二三十年代蒙古人民革命党和蒙古政府有关宗教方面的决定应自动废除.原来在喀尔喀地区的呼图克图、呼比勒罕等活佛应当继续在蒙古国转世。这方面的要求和活动也时有所见,但蒙古国政府对此一直采取审慎的态度。
对于九世活佛的造访,蒙古国政治研究者认为这是有关蒙古国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宗教社会学家认为宗教有可能参与政治。如果不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难免不出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因为在蒙古历史上佛教的地位和影响根深蒂固,所以在国家(政府)不参与宗教活动、寺庙不参与政治活动的法律内容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政府官员参与宗教活动、宗教组织干预政府活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问题之二,是如何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使执法机构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有章可循。虽然在蒙古国《国家与寺庙关系法》第二章第4条第7款中规定:“禁止利用宗教声望和人们的信仰来迎合政党、组织、公务人员的利益,以及有组织地从国外传入宗教的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区分和把握这类问题因此有些宗教在从国外输入宗教宣传品、物资,选择传教场所等问题上与国家有关部门之间产生的摩擦比较多。
问题之三,蒙古已形成多宗教并存局面,所以国家与寺庙关系与以往政府面对单一宗教相比更趋于复杂化。现在,蒙古国除传统的佛教和伊斯兰教之外,还有基督教的许多派别,如天主教、东正教、福音教派、安提阿正教会、新教、浸礼会、耶稣再生论教派、圣徒派、摩门教、长老会教等.除此之外,还有巴哈伊教、摩尼教、阿难陀玛日嘎(Ananda marga)等新兴宗教存在。[7](56) 宗教间因教义、习俗、传教等引发的矛盾冲突、宗教徒参政之后以自己的宗教观念影响政治生活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佛教徒O·达希巴拉布尔当选议员后坚决反对基督教等其他教派传入。在一次在演讲中他甚至说:对于宣扬基督教的人应当剥了他们的皮……等等。诸如此类的言论引起了其他教派的不满。所以如何使各宗教和谐共处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政教关系中突出的一个问题。
随着蒙古国传统宗教的恢复发展和非传统宗教的发展壮大,政教关系可能更趋于复杂化,也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所以,对蒙古国宗教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借鉴其经验教训,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和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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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历史文献资料如未标明出处,均转引自选·巴塔《宗教及其在蒙古的协调》一书。
②Ananda marg意为“幸福之路”,该宗教组织源自印度,其中的一些派别属于极端组织。
③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原是喀尔喀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活佛,也是藏传佛教四大活佛之一。自1635年第一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在外蒙古土谢图汗部阿巴岱汗家族诞生以来,对于喀尔喀蒙古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艺术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到1911年时,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已成为外蒙古政教合一的“共戴”皇帝。成为外蒙古的最高统治者。1921年蒙古人民革命取得胜利,成立君主立宪政权,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圆寂之后,蒙古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取消了宗教在蒙古的统治地位。1928年召开的蒙古人民革命党第七次大会和国家第五次大呼拉尔会议决定,废除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和其他活佛转世制度。但第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却在印度出现,并得到达赖喇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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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年3月第34卷第2期)
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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