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帝国宗教政策的包容性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统一政权,也是当时世界上横跨欧亚两洲的大帝国。蒙古统治者自建立蒙古汗国后,便开始对周边地区进行长期征战。战争的进行无形中促使各族人民大批涌入中国内地,汉人亦入居少数民族之地,形成了蒙古帝国民族成分复杂,普遍杂居的格局。这就为多种宗教在全国各地的广泛传播创造了条件。此外,这与蒙古帝国宗教政策的包容性密不可分。蒙古统治者除了对蒙古族信仰的本土宗教——萨满教外,还对道教和早已被中国化了的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其他的正统宗教,均采取兼容并包的包容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尊道
金末元初之际,北方地区长期限于混乱的局面,人们看不到现实的出路,多用宗教作精神麻醉剂。道教日益兴盛,全真教的流传日渐广泛。蒙古统治者出于灭金和巩固其在华北统治的政治需要,立即意识到宗教是具有劝人安分守己修身养性,稳定社会辅政教化的功能性。于是成吉思汗大力提倡尊道,主要体现在对道教领袖丘处机的尊重和对全真教的优渥。
成吉思汗曾诚挚邀请道教领袖丘处机远赴中亚传道。元太祖十四年(1219),成吉思汗派扎八儿、刘仲禄去山东蓬莱邀请丘处机赴中亚传道。丘处机以七十四岁的高龄,率尹志平、李志常等十八名高徒跋涉数万里,远赴西域雪山行营拜谒成吉思汗。此次会见,丘处机前后三次讲道,他劝诫成吉思汗要去暴止杀、济世安民。针对成吉思汗渴求长生之心理,丘处机要他将追求“成仙”与行善结合起来,指出长生之道在于“内固精神,外修阴德”。即内忌四处征伐,外忌嗜杀成性。在与成吉思汗论道期间,丘处机反复向其灌输爱民的道理。他还巧妙地借用雷震等自然现象,劝告成吉思汗及蒙古人要有行孝之心:“尝闻三千大罪,莫大于不孝者,天故以是警之。今闻国俗不孝父母者,上乘威德,可戒其众。”[1]由于丘处机循循善诱的说教,对成吉思汗思想多有所触动,据《元史·丘处机传》记载:“太祖深契其言,命左右书之,且以训诸其子。”他还命令近臣耶律楚才将丘处机所说整理成书,以便自己随时参阅,是为《玄庆风会录》。
自此,道教开始受到蒙古统治者的保护和支持,成吉思汗敬称丘处机为“神仙”,赐号“长春真人”,令他“掌管天下的出家人”,使全真门下道士获得蠲免差役赋税的特权。元太祖十九年 (1224),丘处机东归回到燕京,成吉思汗下令在燕京为其修建 “长春宫”,供其居住,并尊其为“大宗师”。成吉思汗常遣使慰问,诏书中道:“朕常念神仙,神仙毋忘朕也。”[2]自成吉思汗会见丘处机以后,道教得到进一步发展,人数迅速增加。成吉思汗对待宗教的态度和政策,为以后历代蒙古统治者所遵行。道教在蒙古历代统治者的扶植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此,全真道遍传南北,蒙古帝国甚至成为道教发展史上的鼎盛时期。
(二)崇佛
1、汉地佛教 唐宋以后,汉地佛教已被高度中国化了,统治者多利用其缓和民族矛盾、安定人心和巩固统治。蒙古帝国有许多大有作为的政治精英出于沙门。最先与蒙古族统治者建立联系的是汉地佛教禅宗临济僧人中观及其弟子海云。早在1214年成吉思汗西征之前,即召见了两位大师,中观和海云的学识及修养受到了成吉思汗的推崇,尊称他们为老长老和小长老。成吉思汗以后的几位帝王,一直尊崇海云大师,《元史·宪宗本纪》载:“(海云)历事太祖、太宗、宪宗、世祖,为天下禅门之首”,蒙哥汗曾命他“掌释教事”。 而海云的再传弟子刘秉忠则成为忽必烈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深得忽必烈的信任。另一位名僧是禅门曹洞宗的嗣法传人万松行秀,其弟子耶律楚材也是蒙古帝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政治人物。
2、藏传佛教 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由于蒙、藏间的特殊政治关系,元朝统治者对藏传佛教尤为尊崇。藏传佛教萨迦派的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与蒙古族王室阔端进行的“凉州会谈”,不仅揭开了蒙藏关系的新篇章,同时还为藏传佛教传入中原奠定了基础。太宗窝阔台皇后乃马真曾召请西藏萨斯嘉恭噶嘉勒灿喇嘛为次子阔端治病,阔端病愈后奉命受戒皈依佛门。阔端成为较早一批皈依藏传佛教的蒙古贵族王室成员之一,又如元世祖忽必烈的皇后察必就是一名虔诚的藏传佛教徒,这无疑对藏传佛教在蒙古统治阶级上层的传播起了助推作用。
出于对巩固西藏统治政策的需要,元朝统治者自上而下都崇信藏传佛教。蒙古帝国统治者为拉拢藏传佛教的领袖,多对他们封以高官、显爵。如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前就曾请萨迦派高僧八思巴讲经说法,参赞军机事务。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便“尊八思巴为‘帝师’,授玉印,命其统帅天下释教及吐蕃政教事务。八思巴还为忽必烈本人、后妃及全体皇族灌顶受戒,并由此形成传统。世祖以降,每帝必先从帝师受戒,然后才登基受贺,崇佛政策代代相传”。[3]这便为藏传佛教在中原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善待外来宗教
基督教
基督教在蒙古帝国盛极一时。蒙古帝国流传的基督教主要有两个支派:一支为景教,另一支是天主教。景教早在蒙古建国之初就已在蒙古族的一些古老部族中传播,如克烈部、汪古部、乃蛮部等,在蒙古族上层中拥有大量信徒。天主教则在蒙古军队西征时开始传人,传教士主要是方济各会修士。基督徒在蒙古帝国被称作“也里可温”, 陈垣先生认为,也里可温是基督教的通称,意为福分人或信奉福音的人。”[4]
许多蒙古皇室贵族成员选择皈依基督教,如太宗窝阔台的皇后脱列哥那、睿宗拖雷正妻唆鲁禾帖尼、旭烈兀汗的夫人托古斯、定宗贵由汗、成吉思汗次子察合台、成吉思汗之孙别儿哥等都是虔诚的基督徒。他们对基督教徒礼遇有加,也里可温经常被元统治者特诏免租税、除徭役和军役。贵由汗对基督教的特殊礼遇曾被当时的人认为是基督徒,《大汗国记》曾写道:“大汗支持国内服从罗马圣教会的基督教徒,其所需无不供应。大汗十分尊重他们、恩待他们……”。[5]随着元朝的建立,中西交通的空前发达,统治阶层的大力扶植,基督教在中国迎来了继唐以后发展的第二个高潮。
伊斯兰教
元朝时期,是伊斯兰教在中国内地广泛传播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蒙古人西征途中,将一批中亚各族信仰伊斯兰教的居民同一部分波斯人、阿拉伯人作为战俘征调到中国来,参加蒙古征服和统一中国的战争。蒙古帝国政府对回回人以及伊斯兰教事务表现出包容的态度,对穆斯林上层比较重视。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山东发生”李檀兵变”,蒙古人对投降的汉人产生了信任危机,开始信任色目人。色目官员趁机向忽必烈进谗言:“回回虽时盗国钱物,未若秀才(汉人官员)敢为反逆。”[6]蒙古贵族一直认为,色目人较比南人和汉人更为值得信赖。从此,忽必烈开始重用回回人。蒙古帝国统治者多重用回回上层人士,给予穆斯林以科举等方面的优待,让他们人在统治机构中担任重要职位。蒙古帝国政府还给予伊斯兰教宗教人员以赋税等方面的优惠。蒙哥汗统治时期,“追认成吉思汗、窝阔台两代豁免基督教、回教、偶像教教师赋税之诏敕”。[7]这种对伊斯兰教的经济宽待政策也波及到了回回商人,由于回回商人善于理财,蒙古帝国统治者多让他们代为经营高利贷,从中敛财。
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的极端性
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虽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但其并不完善。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在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相当严重的极端性,这势必会对当时社会的产生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法律上僧俗有别、尽失公平
元统治者笃信宗教,他们把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教徒都看作是为其皇室贵族向上天祈福的人。所以,元朝历代统治者不断提高各教教徒的社会地位,以求得上天对元帝国的庇护。在蒙古帝国诸教中尤对藏传佛教——喇嘛教推崇备至。蒙古帝国人危素在他的《危太业文集·扬州正胜寺记》卷五中说:“盖佛之说行乎中国,而尊崇护卫,莫盛于本朝。”这说明,元朝对佛教的优待和保护,是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蒙古帝国法律制度对权势显赫的僧侣贵族集团给予至高的特权,处处纵容包庇,过分袒护。《元史·释老传》记载:“帝师(八思巴)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又云:“每帝即位之始,降诏褒护,必敕章佩监络珠为字以赐,盖其重之如此”, 忽必烈之后,元朝历代皇帝皆以藏僧为帝师,让其执掌宣政院(全国最高宗教、民族事务机关)事务。宣政院为从一品衙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同为蒙古帝国中央四大机构。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司法体系。致使将帅百姓皆被其震慑,足见僧侣集团的司法权利之大。
此外,帝师和一些高级僧侣还有权干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僧俗案件的审判。帝师或上层僧侣常常在国家有重大宗教活动时,借以佛教请求释放犯以重刑的囚徒,谓之“秃鲁麻”,重囚者往往是非富即贵的豪强官吏。《元史》中世祖朝名臣不忽木在与忽必烈对话中犀利的指出:“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秃鲁麻。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有杀主、杀夫者,西僧请被以帝后御服,乘黄犊出宫门释之,云可得福。”[8]这无疑使蒙古帝国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受到冲击,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元朝法律对普通僧侣的人身权利也予以特殊保护。元初法律曾规定用残酷的刑罚来惩处冒犯僧侣的人:(百姓)“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9],殴打僧人要被砍断双手,辱骂僧人就要被割断舌头。地方僧俗案件由地方长官与有关寺院主持会审。元朝法令有关此方面的规定较为详明。《大元通制》一五二条规定:“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又同法一五四条规定:“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们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这便是蒙古帝国独具特色的“约会”审案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的天枰在僧俗之间的诉讼中往往倾向于对僧侣。
政治上激化矛盾、权利膨胀
有元一代,各种宗教相互争宠,相互倾轧,无形中激化了各宗教派别的矛盾,也导致与之相关的争权夺利的政治矛盾的产生。统治阶层常常与宗教上层相勾结,在一定程度上又激化了民族矛盾。
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并非只是具有包容性,在其他宗教与元朝宗教政策和蒙古族习俗相抵触时,元朝统治者就会采取野蛮的压制手段。拉施特的《史集》中有这样的记载:伊斯兰教徒用断喉法宰杀牲畜,而用其他方法宰杀的牲畜在忌食之列。时值忽必烈赏赐给他们食物,他们没有吃。忽必烈问其原由,他们说忌食这种食物。忽必烈生了气,就下命令说,今后不得以断喉法宰羊,而要按蒙古人的习俗。凡是以断喉法宰羊者,就以同样方式把他杀死,并将其妻子、儿女、房屋和财产给予告密者。当时有也里可温教徒利用忽必烈的这一命令,设计陷害伊斯兰教徒,以取得权利和财富,致使一些伊斯兰商人离开了汉地。[10]这些做法一方面,伤害了伊斯兰教徒的感情;另一方面,对蒙古统治者产生敌对心理,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此也可以看出,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实际上是完全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
蒙古帝国统治者多重用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回上层人士,让他们在统治机构中担任要职,然而势宠干政的人却不在少数。据《元史·宰相史》和《新元史·宰相年表》记载,回回人在蒙古帝国朝廷担任过右丞相的有1人,左丞相的3人,平章政事的11人,右丞的1人,参知政事的1人。蒙古帝国历朝中担任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的回回人,计元世祖朝11人,成宗朝9人,仁宗朝4人,泰定帝朝3人,顺帝朝3人。[11]附录一中列出了蒙古帝国穆斯林在历届朝廷中的官职,从中可以知道穆斯林群体的显赫地位。而这些回回政治高层,多协助蒙古贵族进行专制统治的。其中干预朝政、参与统治集团内部权力之争的事件屡有发生,如回回大臣倒剌沙,他被元廷任命为哈的大师,不但有领导回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而且拥有裁决回回钱粮、刑事等权力。倒剌沙深受元仁宗的宠信,在当时可谓权倾朝野。元文宗天历元年(1328),倒剌沙等拥立泰定帝子,与元文宗对抗,文宗下令罢回回掌教哈的,并命各地追究倒剌沙的同党。这一事件给元廷统治根基的稳定带来了重创,也使蒙古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徒开始加以防范。
经济上横征暴敛、转嫁于民
元世祖时曾下诏免除僧侣的赋税和徭役负担,由于特殊保护,蒙古帝国寺庙经济非常发达。在极度尊崇的宗教气氛之下,各地纷纷占用田地建立寺庙院观,许多良民破产沦为僧道或投靠寺院为寺户、佃户,逃避税收差役,于是寺院日富,国家财源日益涸竭。元人在论及元朝财政状况时,曾有“国家经费,三分为率,僧居二焉”。[12] “今国家时赋,半入西番”。[13]之说,这虽有一定夸张成份存在,但也反映了元朝廷对佛事的支持以及僧侣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大量僧侣利用手中的特权获取财富。《元史·释老传》载:“僧徒贪利无己,营结近侍,欺昧奏请,布施莽斋,所需非一,岁费千万,……”。杨琏真伽任江南释教总统时,便利用特权攫取了大量私产。在没收其家产时,“计金一千七百两、银六干八百两、玉带九、玉器大小百一十有一、杂宝贝百五十有二、大珠五十两、钞一十一万六干二百锭、田二万三干亩、私庇平民不输公赋者二万三干户。他所藏匿末露者不论也。”[14]正是因为蒙古帝国寺院经济的恶性发展,控制了社会的大量劳动力,不但大量耗费国家资财,浪费人力物力,以至国库空虚,财政支细,不得不印发纸钞,造成通货膨胀。以致影响蒙古帝国政府的财政税收来源,造成了经济危机转嫁于民的恶果。
信奉伊斯兰教的回回人不但在政治上帮助蒙古人东征西讨。同时,在经济上由于他们特殊的理财才能,也使他们备受元朝统治者的青睐。回回商人以放高利贷闻名于世,他们以替蒙古王公贵族放高利贷为主要职业。皇帝是最大的高利贷者,他付给回回商人银钱,令其放高利贷以纳息,这成为皇帝私产的重要来源。有很多回回商人因此得到蒙古皇帝的信任,从而进入仕途。他们和蒙古贵族联合起来压榨中下层劳动人民,引起了百姓的普遍反感。《马可波罗行记》里曾说:“蒙古人奴视中国人,而回教人待中国人尤酷,故(中国人)皆恶之。”可见当时的普通民众对穆斯林贵族和蒙古贵族的憎恶是同等的。
元太祖时期的宰相阿合马便是信奉基督教的回回人,他专为世祖管理财务钱谷。元世祖忽必烈急于富国,见阿合马在财政上多有建树,卓著成效,便起用了他。阿合马执掌理财大权,热衷于冶炼金属、开矿以及其他增加国税的方法,深得世祖喜爱,世祖对他言听计从。但是他位尊权重,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事情时有发生,引起朝野臣民的怨愤。不仅汉人官僚对他的横征暴敛抨击有加,就连一些蒙古大臣也对他的擅权跋扈极为不满。最终,阿合马被益都千户王著等耿直朝臣用铜锤击中后脑而死。蒙古帝国像阿合马这样恃宠专擅、盘剥百姓的伊斯兰教教徒比比皆是,如《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中称回回富商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域巨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 回回商人中这些以高官身份和依靠政府经商的人,造成了蒙古帝国商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畸形现象。
总结
首先,蒙古帝国是一个多民族、疆域广阔的大帝国,出于政治的原因,利用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达到统治的目的。用道教和汉化佛教统治汉人、用喇嘛教统治藏人、用伊斯兰教统治回回人等。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在巩固政治统治,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如在西藏、云南等地采取的一些宗教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冲突和矛盾,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生产得以发展。
其次,应该客观的认识到,有元一代宗教政策的极端性造成法律上庇护僧侣、破坏法度;政治上官场腐败、吏治黑暗;经济上国家财力空虚,经济衰退,是加速其覆亡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是元朝统治阶级实行黑暗政治的工具和保护伞,也可以说,正是这一因素,加速了元朝的覆亡。
因此,在重新审视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发挥的历史作用时,不能仅仅看到元廷对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采取包容性的政策来加强对边疆(尤其是西藏地区)的统治,以及促进民族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正面影响。同时也应看到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存在的极端性,即给社会法制、政治、经济诸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会对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有一个全面地认识。蒙古帝国的宗教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起到了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它又给元王朝以致命一击,严重阻碍了蒙古帝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道谦:《全真第五代宗师长春演道主教真人内传》,见陈垣编纂《道家金石略》,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636页。
[2]《元史》卷二十二《释老传》。
[3]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01页。
[4] 陈垣:《陈垣学术论文集》之第一集《元也里可温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4页。
[5] [英] 阿·克·穆尔著,郝镇华译:《一五五0年前的中国基督教史》,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7页。
[6](元)姚燧:《牧庵集》卷十五《姚枢神道碑》
[7] [瑞典] 多桑著,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1页。
[8]《元史》卷一零三《不忽木传》。
[9]《元史》卷二十三《武宗本纪》。
[10] 拉施特:《史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1] 杨志玖:《蒙古帝国回回人的政治地位》,《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5页。
[12](元)张养浩:《归田类稿》卷二《时政书》,《四库全书·集部·别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电子版。
[13]《新元史》卷一九三《郑介夫传》。
[14](元)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二十二。
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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