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档案中的清代内札萨克蒙古驿站

清代设于漠南蒙古的六盟四十九个札萨克旗,是为内札萨克。在这广袤数千里的草原上,为便于传递朝廷谕旨与地方奏呈文书,运输国防物资与军队,满足使臣公差与蒙古王公的往来之需,清朝统治阶级对前朝驿路沿袭利用,并逐渐完备了驿站的设置与管理。

据清代档案和历史资料记载,在康熙九年(1670年),清廷即规定“凡奏旨特遣及本院(指理藩院,下同)差往送诏,或往各旗遍传紧要事务,巡察边卡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如所经之旗地方遥远,亦经信牌,乘边外驿马”。可见当时漠南蒙古之地已设置了拥有“边外驿马”的驿站,但这些驿站还是归蒙古各旗直接管理的。

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廷认为“各蒙古地方,皆应安设驿站,以便公务”,由此开始在内札萨克设置正式的固定台站。当时所定第一路“自喜峰口至札赉特十九旗为一路,计程千六百余里”,“应安设十四驿”。第二路“自古北口至乌珠穆沁七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应安设六驿”。第三路“自独石口至浩齐特七旗为一路,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第四路“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五旗为一路,计程五百余里,应安设五驿”;“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旗,计程六百余里,应安设六驿,仍为张家口一路”。第五路“自杀虎口至乌喇特三旗为一路,计程九百余里”,“应安设七驿”;“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七旗,计程八百余里,应安设八驿,仍为杀虎口一路”。要求“各路驿站均于水泉形势之处安设”。并规定管驿官员,“每路设管驿蒙古员外郎一人,令各掌关防”。“每路设笔帖式二人,八年期满更代”。“每驿设领催一人”。五路各置驿丁,数目不等。喜峰口一路六百名,古北口一路三百名,独石口一路四百五十名,张家口两路并为一路五百五十名,杀虎口两路并为一路七百五十名。所置驿丁“均于各路穷户内择其强健者选补。每丁各给乳牛五头,羊三十只,以资养赡”。每驿站“置驿马五十匹,每马各给价银五两,每驿给马价银二百五十两”。另为防止因驿马倒毙死亡而缺额,“每年惟给予倒毙马价银一百二十五两,视原额以一半为度”,用于买补驿马。

此后,遍布于内札萨克各旗的驿站,伴随着清代驿传制度的逐渐完善亦有所调整。到清代中后期,这些驿站统称为蒙古站,出边之五口驿路所属各站均有变化。第一路出“喜峰口一道,除喜峰口、宽城内地所设二站外,设蒙古站十六”,“达喀喇沁右翼旗、中旗、左翼旗,土默特右翼旗、左翼旗,喀尔喀左翼旗,敖汉旗,奈曼旗,札鲁特左翼旗、右翼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右翼中旗,郭尔罗斯后旗、前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右翼后旗,札赉特旗,杜尔伯特旗。凡二十旗”。第二路出“古北口一道,除古北口至坡赖村内地所设六站外,设蒙古站十”,“达翁牛特右翼旗、左翼旗,札鲁特旗左翼旗、右翼旗,巴林右翼旗、左翼旗,阿鲁科尔沁旗,乌珠穆沁右翼旗、左翼旗。凡九旗”。第三路出“独石口一道,除独石口内地所设一站外 ,设蒙古站”,“入内蒙古境内者五站”,“达克什克腾旗,阿巴噶右翼旗、左翼旗,阿巴哈纳尔右翼旗、左翼旗,浩齐特右翼旗、左翼旗。凡七旗”。第四路出“张家口一道,除张家口内地所设一站外,设蒙古站,是为阿尔泰军台”。阿尔泰军台路,是由张家口,经察哈尔,过苏尼特,穿越戈壁大漠,达漠北喀尔喀蒙古赛尔乌苏,再分达漠北蒙古的库伦、恰克图、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沟通内外蒙古地区的重要驿路。此路“在内蒙古境者九站”,为第十站乌兰哈达至第十八站吉斯洪伙尔,“达四子部落旗,苏尼特右翼旗、左翼旗,喀尔喀右翼旗,茂明安旗。凡五旗。”第五路出“杀虎口一道,除杀虎口内地所设一站外,设蒙古站十一”,分西北两路,“北路四站……皆在土默特境内,其乌拉特三旗,即由归化城达之;西路七站……达鄂尔多斯左翼前旗、左翼后旗、左翼中旗、右翼后旗、右翼前旗、右翼前末旗、右翼中旗。凡七旗”。

对于这些连接内札萨克草原交通网络的枢纽,清廷极为重视,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在中央的理藩院,设有旗籍清吏司,其职掌即有“主蒙古邮驿政令”。下委“张家、喜峰、独石、杀虎、古北诸口管理驿站员外郎、笔帖式各一人”,“均定为三年一换”,在驿站内,“每站各设蒙古章京、骁骑校、兵丁,以司接递”。

对驿站的日常管理使用,清廷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措施和制度。

各驿站均务备有数量不等的驿马和驿驼,是为驿站的主要交通工具。清廷规定,“驿站马匹不得缺额疲瘦,违者查参”。“凡驿马每年倒毙之数,……其直隶所属之张家、独石、喜峰等口,十分不得过四分”。“其准销马价银,每马一匹,直隶九两,古北口外各站七两,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各站六两五钱”。“如有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管站官所领倒毙马价银,交与札萨克速为买补”,以保驿站之需。

清代驿传邮符,“官驰驿者给以勘合”,“兵役驰驿者给以火牌”。驿站须对“凡差给驿者,皆验以邮符”,“凡差过境护以兵者,则验以兵牌”,“凡驿递,验以火票”。这些乘驿凭信之上,均填明奉差人的官职品级与应享的供役标准,或是公文送达迟速之限。驿站据此“凡给驿,各以其等”。而理藩院在此之上又规定“凡派往蒙古地方出差巡察致祭之大臣、官员、领催……均应领乌拉票。请领时先由院行文兵部,给予勘合、兵牌、火票,本院按照牌票,填写马匹数目给予”。驿站司员验过牌票后,“行则给马,宿则给羊,皆按例应付,不给马不给羊者论罚”。如果“奉差人员藉端需索,及纵容家人骚扰者,驿站官吏分析揭报参处”。“若冒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还规定驻札口外将军大臣,除奏折公务照例乘用驿站夫马,如有私用者,照兵部例议处”。“奉差人所乘马匹,差还之日,按数交还,如有倒毙遗失,著落赔偿”。“差员赉递奏章,不得擅自越站行走”,“枉道骚扰驿站者,职官降二级调用,无职人等鞭一百,首先滥应驿站官员降一级调用”。

蒙古驿站散布在草原深处,与各札萨克旗来往甚多。理藩院规定“蒙古部落照本院所发印文,供应差马饩羊,不许规避。如不供应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供应饩羊者,罚牛一头”。“若令牧群徙避者,罚三九牲畜”。“各盟帮台牲畜,藉灾推诿者,罚俸六月”。而对于“各札萨克一应公务,皆准驰驿,私事毋得擅用”。“管旗王公台吉等因公住宿,准食廪羊,不准支食牛只;不管旗者,非奉差并不得擅食廪羊”。

为管束驿站司员兵丁,理藩院规定“凡管驿各官,若有侵欺怠玩,以及驿马损伤者,题参治罪”。“蒙古驿站管兵,遗失公文、兵牌者,兵丁鞭革,官员罚钱粮一年”。驿站官员对于各旗“如有浮敛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官员、笔帖式革职,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官员察举者免议,失察一并议处”。“驿丁为盗,除照例治罪外,管驿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一五,领催鞭八十”。

这些规章与措施的制定执行,使清代二百余年间内札萨克蒙古驿站维持着较正常的运转。在五路驿站之前,公使差员、王公马队、征战军伍、旅蒙商贾,都来往不绝。这些驿站将遥远的北疆与发达的内地联结起来,对于巩固清王朝在蒙古地区的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内札萨克各旗经济的发展,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说明:写作此文依据的是《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清史稿》、《清代满汉六部成语》等档案和历史资料。引文中的标点为写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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