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日星期日

林彪坠机蒙古军方绝密报告流出 中共定论被全面否定

林彪坠机真相如何?看看蒙古官方调查
1971年9月13日凌晨,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乘坐256号专机北逃,据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记载,在飞机快接近中蒙边境时,有人请示是否派飞机拦截,由于当时还没有掌握林彪一伙的意图。凌晨1:50分,256号飞机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2:30分,专机在温都尔汗附近坠毁,机上人员全部死亡。事后,中方根据使馆人员的现场勘察报告和有关专家的论证分析,揭开了飞机坠落之谜:飞机爆炸是因为油料不足就地迫降时机身擦地起火所致。

《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由蒙古官方成立的调查委员会于1971年11月20日完成。原件以斯拉夫蒙文(西里尔字母蒙古文)打印,共17页,其中15页为正文,最后两页为“坠机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及物品清单”。《调查报告》另附有照片多张。

《调查报告》原为蒙古人民共和国机密级的国家安全档案,现已解密,其内容部分(约占全文56%)曾被译成英文。本文所用《调查报告》中文译本,为笔者委托那木吉拉、T·阿拉坦巴嘎那和德力格尔其其格根据蒙文复印件译出,并参考了笔者委托钟小歧翻译的英译中版本。

笔者认为,虽然事隔45年,《调查报告》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对“九一三事件”有研究兴趣的人们所关注。

蒙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调查报告》所披露的蒙古官方调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负责人图门登贝尔勒(人民军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少将),成员桑加(边防及内务军事事务局司令部副参谋长兼边防处处长,上校)、高陶布(外交部领事司司长)、根登达日扎(职务不详)、达希泽伯格(法律专家)、云登(民航局专家,少校)、桑加道尔吉(大夫)、卓乃(大夫)和莫尤(法医)。调查委员会九人中,除图门登贝尔勒、根登达日扎外,其余七人在1971年9月15日与中国驻蒙古大使许文益、二秘孙一先等一道到过坠机现场(孙一先:《在大漠那边:亲历林彪坠机事件和中蒙关系波折》,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页18-19、21)。

调查委员会虽然囊括了各方面专家,惟从以上已知八人的职务来看,这是一个中等偏低规格的临时班子。这似乎可以说明,蒙古官方对于中国256号飞机坠毁一事,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视。《调查报告》在某些细节方面也并不严密,如五块手表只描述了两块的状况,其中一块前面记述为15时30分,后面却记述为17时30分;正文称现场发现望远镜两部,在文件及物品清单中却只有一部;机械师李平的证件名称按《调查报告》所附照片应为“7196部队营门出入证”(盖有3726部队印章),文件及物品清单中却误为“允许出入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等等。

调查报告虽然承认蒙方“也咨询了苏联军事专家,而他们也参与了事故现场的再次调查工作”,但苏联专家并非调查委员会的正式组成人员。从《调查报告》用语中我们可以意会到,蒙方将其与苏方的关系,仅定位为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考虑到当时苏蒙两国政治关系的实际情况,并不排除苏方在调查过程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调查报告承认,“为了再仔细研究这一事件,委员会部分成员邀请苏军技术人员在10月19日一起前往视察了飞机坠毁的现场。通过这次的调查,发现苏联制‘PB-YM’型高度测量装置(按,系加装在256号飞机上的无线电低空高度表,中方编号为“262”型)1个、望远镜2部以及防卫和攻击为目的的冷兵器,其中有匕首2把。他们还发现被烧毁的大量文件、录音磁带及皮箱等物品。”但孙一先书中所说的“据当时任蒙古外交部副部长的云登讲,在中国使馆人员到飞机坠毁现场视察之前,苏联已派人检查了现场,拆走了机尾上的主发动机”(《在大漠那边》,页27)这样的说法,在《调查报告》中得不到印证和支持。

坠机现场发现的尸体和枪支

林彪坠机真相如何?看看蒙古官方调查

调查报告所附图片页,因本非原照,再加上辗转复印,已很不清晰(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调查报告》第一部分,叙述了蒙方在256号飞机坠毁现场发现的机上乘员遗体及所携带枪支的情况。

《调查报告》称,“距坠机点南侧500米处,我们开始检查工作。在那儿发现了第一具尸体。其他散落的尸体之间相隔约3-15米。所有尸体分布在50×20米范围内不同位置。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一共有9具尸体。”
林彪
《调查报告》接下来描述了每具尸体的状况。这些描述与孙一先的描述相比较,更为简略。从对尸体描述的细节可以知道,除第8号女性尸体外,《调查报告》的尸体编号与孙一先所述编号有所不同。如蒙方第5号尸体“身高约180厘米”,与孙一先所述第5号尸体(林彪)“个子瘦小,虽然每具尸体烧后似乎都有些缩短而且由于皮肤肿胀显得年轻,但这具尸体看来缩得更厉害一些,像个大孩子”(同上,页37-38),差别甚大,而与孙一先所述第9号尸体(潘景寅)“这人生前个子高大,体格魁梧”(同上,页40)倒十分相近。

《调查报告》称在坠机现场发现手枪七把、折叠式冲锋枪一支。这与蒙方在1971年9月16日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上飞行失事的现场调查纪要》草稿的叙述是一致的。根据机上乘员人数及枪支数量推测,机上乘员除林彪、叶群外其余七人可能都有佩枪(除非林立果、刘沛丰两人有多支佩枪),惟九具尸体均“身体外表正常”,没有异常的枪击痕迹。机上乘员俱为飞机坠毁过程中摔撞和被烧而死亡。

林彪夫人叶群
1971年9月15日下午,在坠机现场,对机上乘员死亡原因没有疑问及异议的中蒙双方官员,就尸体埋葬达成一致意见。许文益大使称:“按你们的传统埋葬他们吧。”高陶布:“好,就开始埋葬工作吧,请一块参加。”大使:“开始埋葬吧。把坑挖深一点。”高陶布:“医生认为尸体需要解剖并写报告。还有解剖检验的需要吗?”大使:“同志,你认为该怎么办?”高陶布:“医生打算做解剖,你认为有必要吗?”大使:“我建议无须解剖。”高陶布:“我同意。”乌尔金道尔吉(肯特省检察长):“我也同意这个建议。”大使:“大使馆二秘也没有别的建议。我们不需要再谈别的什么事了。”(蒙古国家安全档案:《许文益与桑加及其他人之间的对话》,1971年9月15日)

苏蒙方面何时知道机上乘员的真实身份?

《调查报告》同时证实:直至1971年11月20日,苏蒙方面对256号飞机乘员的真实身份仍然一无所知。

这样一来,《调查报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孙一先的一些说法。孙一先称,“后来得知,此时(指1971年9月下旬)苏联和蒙古已揣测到这架失事飞机上有个大人物,但是这个大人物是谁还不能确定,苏联克格勃已准备派专家挖出死者遗体进行检验。……而在9月23日以后提出索要遗体,苏联和蒙古当局对主要死者的身份已有所察觉了。”(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97)

时任苏联驻华大使馆政治参赞的顾达寿,在其口述回忆中的一些说法,与《调查报告》也不一致。顾达寿声称,1971年9月间,“苏联外交部已经从情报中获悉林彪叛逃的消息,考虑到我在中国多年而且认识林彪,故特别指定让我去蒙古辨认是不是林彪的尸体。”([俄]顾达寿口述、郑少锋执笔:《直译中苏高层会晤》,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1,页78)

三叉戟飞机
顾达寿的口述回忆中文版,经过执笔者郑少锋的深度整理。顾达寿与史实相距甚远的“回忆”,与执笔者的认知水平有莫大关系。郑少锋在《直译中苏高层会晤》一书的后记中有更为古怪离奇的说法:“顾达寿在本书的主要篇章《进入苏联外交部》中披露了一件至今鲜为人知的事情。那是在林彪出逃折戟蒙古温都尔汗沙漠之后,顾达寿奉苏联外交部指令,与苏联驻华大使馆武官处两名军人从北京赶赴飞机失事现场勘察。为确认林彪的身份,顾达寿建议可从林彪早年在莫斯科治伤住院时留下的牙齿照片中印证。于是,林彪的头颅被割下立即送往莫斯科进行医学鉴定并很快得到确认。据说林彪的头盖骨至今仍然被秘密封存在莫斯科。因此,现在我们可以认为,当年在温都尔汗被就地掩埋的林彪尸体实际上是一具无头或假首尸身。这说明当时蒙古方面通知中国驻蒙古使馆察看中国飞机失事身亡的九具尸体中的林彪的头颅是另安上去的他人的首级。”(页200)

诸如此类的天方夜谭,在坊间还有不少市场。《调查报告》的公布,应该可以起到有力的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

蒙方判断256号飞机用于军事用途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1点称,“我们认为,这架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用于军事用途。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

蒙方这一判断,基本准确。而这一判断,是整个《调查报告》的基调。

据孙一先称,从1971年9月16日至17日,中蒙双方人员在肯特省首府温都尔汗,就坠机事件举行过五轮会谈。在第一轮会谈时,蒙方首席官员桑加上校就强调,“这是一架中国民航标记的为军事服务的乘有军事人员的飞机。”第二轮会谈蒙方提出的《调查纪要》草稿中最后称,“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蒙方提出的《安葬纪要》草稿中称,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孙一先《在大漠那边》,页47-50。9月13日夜应为9月13日凌晨)

蒙方在会谈中坚持己见的态度与《调查报告》中的结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是为其在日后可能的外交交涉服务的。孙一先认为,蒙方这样坚持己见,“目的无非为了在今后两国的交涉中占据有利地位,假如该机是被苏蒙军击伤而坠落,则正可借此推卸责任。这是会谈的要害所在。”(同上,页51)

蒙方基于坠机现场实物而作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的结论,无可厚非。而中国驻蒙古大使馆人员 “由于我们的唯一根据是国内的来电,看了现场之后,更加确认这完全是一架中国民航飞机,死难者都是机组人员,‘空中小姐’看上去年岁大了一些,估计是专机的需要。”(同上,页51)

由于双方在“军用”与“民用”、“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后面的两轮会谈注定也没有什么结果。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会谈纪要中方也不能签字。桑加最后声称“我们坚持原来的写法”,高陶布也说“我们单方面签字”。笔者认为,这可能就是蒙方最后非得要搞出自己的一个《调查报告》的重要原因。

孙一先后来也承认,“‘九一三’事件真相大白之后,回头再看看关于‘军’还是‘民’争论的记录,的确就如同在埋葬死难者时,我们四个人毕恭毕敬地鞠躬默哀一样,使人感到有点好笑。有的同志甚至说,蒙方人员讲的256号飞机的性质、机上乘员都是带‘军’字的,符合实际,而我方在会谈中不够实事求是。”(同上,页66)

蒙方误判256号飞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2点称,“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从报告字里行间推断,蒙方所谓“特别任务”,不外乎就是军事侦察任务。蒙方的理由是,飞机上除了安装有保障飞行安全必需的一些普通设备外,“与此同时,该飞机还安装了地面测量设备”,此外,蒙方并不能拿出飞机执行“特别任务”的更有力证据。

蒙方这一判断,自然离事实真相十万八千里。但这反倒可以证明,直到1971年11月20日止,蒙方调查委员会(自然也包括协助调查的苏方人员)并不知晓这其实是一架叛逃中的飞机,更不知晓机上乘员的真实身份。

而在国内,早在197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已经以中发[1971]57号中共中央文件将“林彪于1971年9月13日仓皇出逃,狼狈投敌,叛党叛国、自取灭亡”的信息,正式通知到各大军区党委常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小组和党的核心小组,九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该通知明确宣称,林彪是乘三叉戟飞机跑的,且飞机已经坠毁,“现场查明:林彪背着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中央政治局,极其秘密地私自调动三叉戟运输机、直升机各一架,开枪打伤跟随多年的警卫人员,于九月十三日凌晨爬上三叉戟飞机,向外蒙、苏联方向飞去。”“根据确实消息,出境的三叉戟飞机已于蒙古境内温都尔汗附近坠毁。林彪、叶群、林立果等全部烧死,成为死有余辜的叛徒卖国贼。”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3点称,“该编号为256之三叉戟1E型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此结论由4点事实证明: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九一三事件”后大半年,以空军司令部军训部第二部长王海为首的中国空军专家组作出的报告认定:

(256号三叉戟飞机)是有操纵地进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没有成功,造成破碎烧毁的。作出这种判断的主要依据有这样几点:

其一,失事发生的场地是经过有意选择的。在温都尔汗附近这片戈壁滩上,这块地点地势是比较平坦的,飞机着陆的方向也刻意进行了选择,这些情况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

其二,飞行员实施了野外迫降动作。他在飞机接地前主动打开了前开缝翼,这是着陆前必须进行的动作,前开缝翼只有人工操纵才有可能打开。

其三,起落架轮毂完整,没有撞击和磨损的破坏痕迹,主轮胎良好,仍有气压,这说明在迫降时飞机没有放下起落架。

其四,飞机是在有操纵的情况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动作出了使飞机迫降的选择。

根据各种情况判断,256号飞机当时之所以没有成功地实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其一,飞行员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着陆速度过大,而减速板却未打开;

其二,三叉戟是下单翼飞机,它的机翼、机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时,极易造成油箱破裂、机翼折断,引起燃烧爆炸;

其三,当时飞机仓促起飞,机上没有副驾驶和领航员,飞机迫降时正是夜间,又处在完全陌生的区域,一个飞行员难以应付种种特殊情况。

当时256号飞机之所以要在温都尔汗实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为该机油料不够。……另外,因为机上没有领航员,地面又没有导航,当日恰逢暗夜,飞行员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确位置,飞机是在这种情况下盲目降落。

以上中蒙两方关于飞机坠毁原因的分析认定,蒙方较为粗疏,原因可能是其虽经现场视察但专业人员缺乏(蒙方只有云登一人是航空专家,苏方到现场人员是否有航空专家未能确定),对飞机背景情况毫不了解,对坠机处理亦谈不上重视。中方专家虽未能到现场仅凭照片判断,认定却颇为详尽,原因是专家班子人员齐备(连王海共七人),对飞机背景情况十分清楚,且因叛逃的是副统帅专机而万分重视。

中蒙两方结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中方认定该飞机采取了主动迫降措施,只是“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蒙方却认定飞机未有采取紧急着陆措施。双方都认为飞机的着陆速度过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烧。中方认定这两点是导致飞机坠毁的主要原因。

所谓“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更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无论是蒙方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或中方的“迫降失败说”,两者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苏联导弹击毁说”以陈晓宁《质疑林彪“9·13”事件》为发端。陈文称:此机既非迷航,也非叛逃,而是在有意利用民航飞机刺探完苏蒙方面的防空雷达后想逃回中国,于是苏方下令向其开火,256号飞机中弹发生爆炸并引起大火,飞机带着大火进行迫降,飞机着陆时动作有误并且机腹油箱破裂引发大火、大爆炸,导致机毁人亡。继陈晓宁的文章之后,互联网上先后出现过的持“苏联导弹击毁说”的文章有王年一、吴润生的《苏联导弹击落林彪座机》及京城孤魂的《是谁干掉了“256”专机》。王、吴文称,“从飞机残骸上留下的大洞和目击者看到的飞机着陆前二十分钟已起火的事实,基本可以否定‘飞机迫降时爆炸起火’的结论,应是遭攻击后爆炸坠毁。”“判断苏联导弹击落林彪座机,笔者最近得到一条最重要的旁证……蒙古外交部的坚持己见,显然是为他们的导弹击落飞机赢得坚实的理由。果然,从这时候开始,蒙古国内,到处流传着‘中国军用飞机入侵蒙古,被导弹击落’的新闻。9月30日,蒙古全国报纸和广播电台以新闻消息的形式,公开对国内外报道了民众中流传的内容,而中方对此却‘采取了沉默的态度’。为什么蒙方主动承认了我军用飞机被他们的导弹击落(尽管不是官方的正式声明,而是新闻报道),中方却因何不予追究,反而保持沉默呢?直到30年后的今天,中国也没有就此事向前苏联和蒙古‘讨个说法’呢?”

新近出现的苏蒙方面击落256号飞机的新说法,以顾达寿为代表。顾称,“林彪和叶群、林立果乘坐一架军用飞机在山海关空军机场紧急起飞,却在飞越中国边境上空进入蒙古共和国的领空时被击落,在蒙古境内的温都尔汗坠毁。”“当飞机被击落坠毁后,蒙古共和国外交部立即照会中国驻蒙古使馆提出抗议,同时通过苏联驻蒙古使馆向苏联报告了这个情况。”(《直译中苏高层会晤》,页77-78)顾达寿的特殊身份,使不少不明真相的读者大为困惑。

“阴谋说”似乎始于王年一、陈昭的《256号飞机是在空中先起火后迫降的》。该文称,“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256号飞机空中起火呢?有人认为是被苏军导弹击中,也有人认为是被中国武器击中。除此之外,许多人(包括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可能性是该机在起飞前安放了爆炸物,在空中的适当时机被引爆,造成飞机在空中起火。”

《调查报告》没有提及256号飞机有“黑匣子”

关于256号飞机上的“黑匣子”,长期备受关注,传说甚多。

“黑匣子”即航空飞行记录器或称飞行事故记录器,其实包含了两个独立部分,一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专门记录飞行中的各种数据;另一为语音记录器或称舱音记录器(CVR),专门记录驾驶舱及座舱内的各种声音。黑匣子具有极强的耐火、耐压、耐冲击、耐海水浸泡、抗磁干扰等能力,即使飞机已完全损毁,黑匣子内的记录数据亦能完好保存。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非黑匣子,并不具备黑匣子以上能力。此外,一般提及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如无特别交代,可能仅指FDR,但亦有可能既包括FDR,也包括CVR。

遗憾的是这篇文章中并没有详细披露这些关键的内容,这也许是蒙古人故意在这里卖了一个关子,等着下一步关注林彪事件的人找上门去。作为256号专机的副驾驶员,我曾经常幻想有一天能从黑匣子中听到机组四个人的声音,因为我最熟悉战友的声音了,也让那些熟悉林立果、叶群、林彪的人听一听黑匣子的对话与争吵中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再加上事故记录器的记录数据,对比分析,这样,距离揭开林彪叛逃与坠机之谜就不远了。

然而,《调查报告》没有康庭梓猜测的上述所谓“关键内容”。不仅如此,《调查报告》从头到尾既没有“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亦没有“机上人员之间发生了搏斗,支持林彪的一方想逃去苏联,另一方则想返回中国”的“一致认为”。

简短的结语

在丝毫不知内情的状态下,蒙古官方1971年11月间关于256号飞机的判定,正确与错误参半。

值得“九一三事件”研究者注意的是:

一、《调查报告》描述的机上乘员尸体,均无异常的枪击痕迹,可推断俱为飞机坠毁过程中被摔撞和焚烧而死亡。

二、与中方“迫降失败说”大同小异的蒙方结论“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直接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256号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三、蒙方《调查报告》根本没有提及256号飞机有“黑匣子”,《调查报告》中自然也就没有所谓有关“黑匣子”解密的具体内容,更没有任何有关飞机上人员状况,尤其是有关所谓飞机内曾就逃亡问题发生争斗的表述或暗示。

1971年9月13日凌晨发生的林彪出走事件,对中国而言是一件大事,对坠机事件发生地蒙古国同样也是一件大事。当九一三事件相关文件档案在中国至今仍属绝密,公开解密遥遥无期时,由时任蒙古人民军副总参谋长领衔出具的一份名为《关于一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原因的调查报告》却在本世纪初流出,由中国学者余汝信组织翻译为中文,为解开林彪坠机之谜提供了另一个视角。

文革初期,据这份文件披露,1971年10月4日,蒙古国部长会议通过了268号决议,决定成立坠机事件调查委员会,在10月8日至18日间“对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的飞机的出事原因及其飞行使命,进行辨认及鉴定工作”。所谓的蒙古国部长会议,相当于中国的国务院,部长会议主席即蒙古国政府首脑。

根据这份决议,由一位蒙古人民军少将领导的9人调查小组成立。成员包括,负责人蒙古人民军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图门登贝尔勒少将,蒙古人民军总参谋部边防及内务军事事务局司令部副参谋长兼边防处处长桑加上校,外交部领事司司长高陶布,法律专家达希泽伯格,民航局专家云登少校,医生桑加道尔吉、卓乃,法医莫尤,以及具体职务不详的根登达日扎。

此外,苏联军事专家也参加了调查。 9人中除负责人图门登贝尔勒及根登达日扎,其余7人在坠机发生后的9月15日,就曾与中国驻蒙古国大使许文益、二等秘书孙一先等前往坠机现场。在中国关于坠机现场的公开资料,大多出自许文益、孙一先的回忆文章,当然中国驻蒙古国使馆就此事件向中国政府提交的报告至今同样是机密。

调查报告第一部分首先详细叙述了坠机现场的情况,尤其是现场发现的武器以及9具尸体的死状。 现场发现手枪7把、折叠冲锋枪1支。7把手枪都详细记录了编号,其中编号1007559的手枪装有一发子弹,编号4841583的手枪装有6发子弹,编号3038443的手枪仅记录装有子弹,编号2019269的手枪弹夹被卡住不能打开。冲锋枪则没有编号,除了弹夹外还有子弹。按照中国军队严格的武器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手枪的编号就可以查出配发给了谁。当然,这又属于军事机密,难以为外人道也。

现场发现的9具尸体分布在50米×20米范围内,“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部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从调查报告详细记录的每具尸体状况来看,都未发现枪伤,大多是烧伤以及坠机过程中所受的伤害。(详情见附录) 先期抵达事故现场的蒙古人员还从大火中抢出一些文件、资料、照片、人民币,以及注明“日本制造”的录音磁带,盒子上写着“从北京带走”字样。此外,还有大量的文件、磁带等物品被烧毁。 相关阅读 苏联八一九事件:中共左派提出四大对策遭邓小平否决 刘源:刘少奇指挥越南战争 比朝鲜战争打得还巧妙 吴祖光呼吁火化毛泽东平反六四 临终前温家宝下令抢救 至于飞机坠毁的原因,调查报告认为“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

原因有四: “1、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2、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3、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4、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报告在提出飞机是由于人为因素坠毁的同时,也对中国官方关于飞机是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说法提出了驳斥,指出三叉戟飞机装备了先进气象雷达,当时蒙古东部、南部天气也晴朗,在这种情况下飞机不可能失去航向。加之尸体上又未发现枪伤,坠毁前飞机上究竟发生了什么?真是诡异。

附:蒙古国调查报告中关于9具尸体的描述 编者注:据曾亲赴现场的时任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二等秘书孙一先披露:1号尸体为林彪司机杨振纲,2号尸体为林彪之子林立果,3号尸体为林立果“小舰队”成员刘沛丰,4号尸体为机械师邵起良,5号尸体为林彪本人,6号尸体为机械师张延奎,7号尸体为空勤机械师李平,8号尸体为林彪之妻叶群,9号尸体为机长、中国空军“专机师”空34师副政委潘景寅。

尸体1: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右手的手背处被折断,手掌心张开鼓起。左腿膝盖稍稍抬起。呈仰卧状,手脚周围留下了衣服烧后的灰烬,很难分得清衣服的材质。身上系有带铁扣的皮带。头盖骨、脸部大约20×20×9厘米范围内有伤痕。头颅已受损,脸部不能辨认。右肩关节脱落,大腿、小腿骨折,脖颈后皮脱落。全身大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2: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45厘米,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左腿搭放于右小腿处。右手的手臂以上骨折,手掌肿胀往前伸,身体呈仰卧状。衣服烧损。腰部系有皮带,右侧带有手枪套,枪套里没有枪,但有两个装有子弹的弹夹。全身约70-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头部后脑勺之外头发被烧掉,右手腕骨折,露于外表。

尸体3: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烧焦,留下灰烬。右手的手臂处骨折,手腕、手掌往上抬起。左手的手臂处也骨折,顺身体方向置于地上。右腿膝盖处也有不明显的骨折,叉开双腿,呈仰卧状。左手的手腕、大腿的中部骨折。小腿的下部骨折。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1-2级。 1962年在英国范登堡航展上亮相的“三叉戟”飞机。林彪乘坐的即是隶属于中国空军“专机师”空34师的该型飞机。

尸体4: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70厘米,男性。手脚顺身体方向放置,两腿叉开,呈俯卧状。身穿着一件旧的棕色皮衣。皮衣下面还穿着一件绿色衬衫,该衬衫已被烧过。在皮衣口袋里有一本封面为红色的中文小册子,册子里面夹着一张毛泽东的相片。该小册子尾页上用中文写着“关朝云(音译),北京西郊3726部队(编者注:即空34师100团)411,1969-7-12”。腰间一条窄皮带。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脸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大部位受伤。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5: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80厘米,男性。两个胳膊肘弯曲,稍微向上顶起。右腿膝盖处弯曲,稍稍向上顶起,左腿膝盖处弯曲,脚跟蹬地。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烧毁,留下了灰烬。左小腿中部骨折,折断的骨头外露。后脑勺、头部左侧上部5×6厘米的皮被撕掉。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6:身体外表正常,身高约150厘米,男性。双手手臂处往上曲折提起,两腿叉开伸直,呈仰卧状。胸部的衣服大半被烧毁,辨别不出衣服的材质,其颜色也已改变。从身体的外观看,没有发现骨折。全身约8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7:身高约155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左手搭在身上,右手从手臂处横向半曲折,左腿搭在右腿上,呈仰卧状。在股间残留被烧衣服,后背脊梁的上部左侧骨折。全身约7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8:身高约15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女性。两胳膊肘关节少许弯曲,往上抬起,两腿伸直,呈仰卧状。带着一边被烧的浅色绸缎胸罩,臀部之下残留蓝色裤子的布片。右左手臂下方分别骨折。全身约6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级。 尸体9:身高约170厘米,身体外表正常,男性。两臂伸过头顶,两腿关节稍微弯曲,表情痛苦,呈仰卧状。腰间系有带金属扣的细条皮带,此外身上没有残留服饰。全身约90%的面积烧伤,烧伤程度为1-2-3级。两臂至胸部皮肤有些轻伤,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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