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日星期六

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德国刑法专家:“可以向宝马男开枪” --- 这两天中国的微信朋友圈,被“砍人遭反杀”的“昆山‘龙哥’”刷屏。民间舆论纷纷认为杀人者属正当防卫,要求将其无罪释放。德国之声就此询问了德国刑法问题专家,得到的回答非常明确。

(德国之声中文网)根据中国媒体报道,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电动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声称经初步调查:27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舆论一边倒
相关消息发出后,立即引发了中国民众在互联网上的激烈反响。所有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倾向认为杀人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网民们搜出了被害男子混身纹身,喝酒闹事的照片和视频,并登出了一系列被害男子刘某曾经因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留的记录。

同时中国国内的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对此案发表看法。有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在内的法律专家认为,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甚至有律师称于某某有"无限防卫权"。同时也有包括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中国的《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幅度的参考了以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的《刑法》在第二章第四节第32-35条中明确规范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向德国之声表示,按照德国刑法的定义,于某某虽然杀人,但他的行为明确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范畴
格隆斯特分析称,评估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刑法第32条看宝马车车主是否采取了对他人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进攻性行动。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宝马司机回车取刀后直接向于某某奔去的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被看作是攻击性行为,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可以被归为正当防卫范畴。

格隆斯特特别分析指出,当然正当防卫也不能过度。德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一般来说,受攻击者应该用最有效的办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在昆山市砍人的视频里,可以清楚的看到他一个人需要面对三四个人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于某某夺过宝马司机手中的刀之后虽然将其刺倒在地。但当时他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已经结束了攻击性行为。最关键的是,宝马司机选择了返回停车处的方向。格隆斯特指出, 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推断宝马司机要返回车上拿出其他的武器,而这种武器有可能是枪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某继续追逐,将宝马司机砍倒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他有权力采取有效手段终结对方的进攻能力"。

 Benjamin Grunst - Rechtsanwalt für Strafrecht (Buse·Herz·Grunst Rechtsanwälte)
德国柏林布泽·赫茨·格隆斯特(Buse·Herz·Grunst)律师事务所的刑法案件专家格隆斯特(Benjamin Grunst)

德国律师: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针对于某某可能涉嫌正当防卫过度杀人的指责,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他指出,如果宝马司机当时被夺刀砍倒在地后,倒地不动,不做出任何可能再次发起攻击的动作。那于某某将其追砍致死就是防卫过度。但关键问题是宝马司机没有原地不动,而是跑回了他拿出凶器的地方。

除此以外,德国的刑法的第33条还对"防卫过度"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出: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专家格隆斯特就此分析称,于某某当时自己也身受刀伤。所以说,就算当时宝马司机当时不是跑回停车方向,于某某继续追赶砍打,仍然有理由推断他是在陷入慌乱、恐惧、惊吓时防卫过当,但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格隆斯特无法认同中国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看法。他指出,发起肢体攻击的是宝马车主,回车拿刀的是宝马车主,拿刀后又直接向于某某发起攻势的还是宝马车主。因此格隆斯特认为:按照德国法律,于某某当时如果身上有枪,可以向宝马车主开枪。

(德国之声中文网)本周六,昆山市警方通过其官方新浪微博帐号"昆山公安微警务"发布了有关"昆山反杀案"的最新警方通报。通报指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昆山市检察院也通过其官方微博帐号发布了有关"昆山反杀案:属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案符合规定"的消息。指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警方最新发布的通报透露了此次震惊全中国"昆山反杀案"的近一步细节。通报显示,涉案人员包括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而抢刀"反杀"的涉案人名叫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警方公开案件起因

警方公布的通报中也详细公开了案发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昆山警方表示,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警方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警方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警方消息还显示,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昆山警方公布对案件的定性以及理由,声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行凶"的定义明确

公安机关表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另外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延伸阅读:德国刑法专家:“可以向宝马男开枪”

网传消息有真有假

另外警方通告的消息还涉及了与此案相关的多个之前未经证实,但在网络媒体上广泛传播的信息,包括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昆山警方证实,刘海龙在昆山期间,确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之前有消息称刘海龙车中可能有枪支。警方表示,经现场勘查,警方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另外,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昆山市警方证实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当地警方和检察机关的最新表态立即引起了中国公众舆论的广泛反响。昆山公安微博帐号公布的相关消息在一个小时内就收获了接近13万次"赞",41000多条评论和超过55000次转发。《北京青年报》在腾讯新闻客户端上的相关报道一个小时内的跟贴数量就超过18万。被置顶的评论称:"这是一个标志。一个法律与人性的和谐标志!一个过程与结果的理性标志!一个保护善良人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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