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日星期日

戳破伪历史:元朝没有四等人民族歧视

元代真实的民族分类情况是怎样的?所谓民族歧视的实质是什么?四等人制的说法从何而来?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大象工会,作者易黎、汤瑶。

“元朝统治带有一些消极落后的因素,突出表现在蒙古贵族实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把各族人分为四等。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第一类是蒙古人,地位最高。第二类是色目人,包括西夏人、回回人和畏兀尔人等;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每一个在中国接受中学历史教育的80后对以上这段话都不会陌生。“元朝民族地位极不平等,四等人的制度歧视不亚于印度种姓,蒙古人随意欺压汉人”几乎是全民常识。在中国知网的学术论文库中,还有专门阐述四等人制度的硕士论文。

奇怪的是,“四等人制”并不见于《元典章》等官方制度文件中,元朝相关法令也从未提及。对此,有人解释为“虽然还没有发现有史料记载元代明确实行四等人制的法令,但是这种政策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

“四等人制”真的存在过吗?元朝的民族划分究竟是怎样的?

蒙古人也是色目人

蒙古征服中原后,由于铁蹄遍及欧亚,裹挟各族人口众多,户籍管理特别强调民族分类,这的确是事实。但户籍中的民族分类往往比较混乱,常出现各种争议。

尽管如此,在当时的地方志中却从没出现过人分四等的痕迹。如元成宗大德八年成书的《大德南海志》中,户籍按照是否从事宗教活动划分为普通户和僧道户,普通户中再按民族来源分为南人户和北人户。

编纂时间较《大德南海志》稍晚的《至正金陵新志》和《志顺镇江志》中,有更详细的户口民族类别划分。其中同样都把普通民户分为南人户(土著)和北人户(侨寓)两大类,北人户中再细分具体民族。奇怪的是,在《志顺镇江志》中,没有色目人的类别,与汉人并列的是蒙古、畏兀儿、回回等具体民族分类。

更奇怪的是,在蒙古语史料中,可以找到与蒙古(达达)、汉人(汉儿)、南人(蛮子)相对应的蒙古词,唯独找不到“色目人”和与之对应的蒙古词,也不见把畏兀儿、钦察等各个不同民族总括起来的记述。此外,拉施特《史集》、马可波罗《旅行记》等非汉语史料也都没有有关“色目人”的记录。

中国人对“色目人”的了解基本来自中学历史教科书的解释,即被蒙古征服的西域少数民族。但考证词源会发现,“色目人”是一个纯粹的汉语词汇,本意是各色名目,元代以前多被用来指代“姓氏稀少者”。

元代进入中原的异族众多,该词逐渐被汉人用来指称蒙古人和“汉人”之外的西北、西域乃至欧洲的诸多民族,但在《至正金陵新志》中,连“国族”蒙古人都被划归色目。《元典章》中,也有官员讨论后认为“除汉儿高丽蛮子人外俱色目人”的记载。

元代的户籍种类特别复杂,如民族户与职业户竟能并列,与游牧民族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有很大关系。民族户籍的划分主要用于辨别归附的先后和政治上的亲疏远近。而诸多职业户籍则是为了满足大小领主们在生活、娱乐等各类需求而设立,当时的户籍中甚至还出现了捕鹰房民户、葡萄户、姜户、藤花户——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祖上,就是句容淘金户。

虽然民族划分混乱暧昧,但当时确实存在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只是,这种不平等与民族关系不大,更多的是元代特殊的“根脚”文化造成的。

歧视源自根脚

所谓根脚,大意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背景”,元末明初权衡的《庚申外史》就提到:“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根脚人”可以等同于今天的“二代”。元代做官主要有三种途径:根脚、为吏、习儒。为吏习儒晋升,往往充其量只能做到中级技术官僚,而官要做大,全看根脚。

蒙元建国,出力最多的无疑是北人,按照打天下坐天下的传统,所属民族政治地位更加优越。而其中不乏汉人,如较早归附蒙古,于崖山海战消灭南宋政权的张弘范、张珪父子后来都做到高官,就是“大根脚”制度的福荫。而在人员比例上,蒙古、色目的根脚比“汉儿”、“蛮子”大很多,后者政治上处于不利地位符合逻辑。

学界关于元朝歧视汉人经常用到的一条论据,是《元典章》中规定“如有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于所在官司赴诉”。但引证该条款的学者大多没有注意上下文,实际上这里大多蒙古人指的是由禁卫军转化为特权集团的怯薛歹。

怯薛歹是“根脚人”的代表,一度成为元代高级军政官员的主要来源之一。蒙元初期朝廷就有意抬高怯薛歹的政治地位,规定即使是蒙古千户与怯薛争斗,也要治千户的罪。

而且,怯薛歹中不仅有蒙古人,还有其他民族,包括汉人,其中不乏累世高官者。不过由于归附时间的先后问题,汉人在怯薛中的“根脚”普遍不大,当不了太大的官,但即便如此,所有出仕的怯薛歹中汉人仍达40%以上。

所谓各民族政治参与机会的不平等,表面看是民族歧视,实际是背景根基的差别。汉人普遍抱怨的是“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说的是政治参与内外有别,而不是民族地位的高低。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民族歧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如《元典章》中“斗杀”一条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的,主刑为杖责五十七,附加刑为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死蒙古人的,主刑为死刑,附加刑为正犯没收家产、其余征烧埋银。但对“斗杀”刑责的区别对待出自特定的社会背景——当时常出现汉人聚众围攻蒙古人的情况。况且《元典章》中将杀人罪分为“过失杀、劫杀、谋杀、故杀、戏杀、误杀、斗杀、杀死亲属、奴婢杀主”九种,只有“斗杀”一种蒙汉刑责不同。

既然,“四等人制”于史无征,那为什么今天它人人皆知?

谁发明了“四等人”

除了元代史料,就连明初士人的著作也从未提及“四等人制”。实际上,元末明初士人的民族意识相当淡薄,并无太多“夷夏之别”或“民族大义”的观念。由于元末理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使得知识分子能够参与政治,因此甚至有大量元代“南人”以遗民自居,出现了元明之际终生不仕乃至自杀殉国的怪相。据桂栖鹏《元代进士在元末农民战争中的动向》统计,自至正十一年元末兵乱到至正二十八年元朝灭亡,有史可查的殉元进士竟有42人之多。

不过,由于根脚制度,元朝大部分时期选官用人时都表现出明显的民族倾向性,一些汉族士人也常发牢骚,如当时的文言笔记小说集《草木子》就有“内北国而外中国”的抱怨。

清末魏源在《元史新编》也提到了这一现象,但本意是为了祛魅。他认为,明代的人认为元朝从立国之初开始,在行政用人上就有民族偏见,重用蒙古和色目人,轻视南人汉人,这是不对的,实际最早是没有这种现象的,偏见的形成是从元中叶以后开始的。魏源虽然是从批判的角度来叙述,却无意中又添加了细节,把北人、南人的二分法,细化为蒙古、色目、南人,这就是“四等人制”有据可查的雏形“三等人制”。

无论是“二等人”还是“三等人”的划分,抱怨的都是仕途受挫的知识分子,反映的只是朝廷的用人取向,没有提到各民族整体有何不平等。魏源之后,明治维新后受西方民族主义思潮影响的日本汉学家又对这一概念做了加工——1916年,日本蒙元史学家箭内亘在《元代社会的三个阶级》中,首次真正提出元代实行“三等人制度”,他认为蒙元社会严格分为蒙古、色目、汉人三个民族阶级,互相之间界域分明,如同印度的种姓制度一般。

不过,真正完整提出“四等人制”的还是中国人屠寄,他在《蒙兀儿史记》中吸取了日本汉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元代社会民族界限分明,严格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遗憾的是没有给出任何具体史料来源。这个看似“传承有序”,却“查无实据”的观点,竟成为后世所有“蒙元四等人制”的源头。

“四等人制”自炮制伊始,因为迎合了清末民初以来愈演愈烈的民族主义思潮,几十年间不但被广泛引用,还很快进入了当时的历史教科书,如钱穆的《国史大纲》,就把“四等人制”放在元朝历史部分的显要位置。1949年之后,历史教科书中虽然大幅增加了有关阶级斗争的内容,元代相关章节中却始终突出“四等人制”和民族矛盾的基本思路一直没变。

不过,或许是出于民族团结的考虑,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初高中历史教科书中均已悄悄删除了元代“四等人制”相关内容。某种程度上,今天的年轻人确实应该感谢这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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