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蒙古国经济日渐严重依赖采矿业。这一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发起人能够获取资金。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且流动性差,大部分融资均来自传统的债务融资。蒙古国的融资成本相对来说比较高,其利率在两位数以上。
此外,借款人必须提供充足的担保,以确保能够偿还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但是,在蒙古国,能提供可靠且可执行担保的资产数量有限。这就使得中小企业更难以通过融资获得资金。这一情况是现有监管体制的缺位造成的,对此,下文将进一步进行讨论。
1. 介绍
担保权益的主要形式是“质押”。根据蒙古国法律,原则上可以在不动产和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专属权利设置质押。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签订相关质押协议设置担保权益即完善了质押。但是,不动产质押是一个例外。该等质押需要在相关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才能完善。
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对动产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等其他资产上设置的担保权益进行登记,但目前没有法规规定做此等登记的相关程序。蒙古国司法部正在和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就动产和专属权利以及在动产和专属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的登记制定新的法律,但是,新法的通过是否足以提供可靠且可预测的担保机制仍是一个问题。
2. 可登记的担保
2.1 不动产(包括土地)
土地占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后者仅授于蒙古国公民)以及建筑物(其所有权独立于土地权)所有权上可以设置担保。
对建筑物上的担保权益进行登记即完善了该等担保权益,不进行登记则意味着担保无效并不能针对出质人强制执行。不动产担保的登记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并由蒙古国物权登记处进行登记。
不过,就建筑物和土地上的担保权益进行的国家登记并不公开,因此,有关查询需要财产所有人配合。
2.2 矿产许可证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 51 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接受矿产和采矿许可证作为担保,但该担保需附加与许可相关的文件,例如:勘探数据和报告、可行性研究及其他相关的可质
押资产。这意味着矿产/采矿许可证本身并不是可供抵押的资产。蒙古国矿产资源局负责对此进行登记。
2.3 商标
根据《蒙古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以商标作为担保需要在蒙古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虽然该法要求强制登记,但是,并没有相关法规规定登记机制和申请程序。根据霍金路伟自身的经验,我们认为,为了质押商标,公司商标持有人必须首先对商标进行估价并出具委托报告。
鉴于这一领域尚处于初级阶段,且蒙古国受认可并有价值的公司商标相对较少,所以,公司仍然不太可能通过将商标担保获得高额资金。
2.4 车辆
蒙古国矿业公司拥有的最常见的动产就是车辆,且这些车辆可能具有很大价值。不过,蒙古国车辆登记系统目前似乎不允许对车辆担保进行登记。为解决这一问题,贷款人通常要求将车辆所有权转移到他们的名下,直到担保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5 股份公司的股份
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中央托管和结算中心 (“SCDCH”)进行登记,并有可能在 SCDCH 就该等股份的担保进行登记。
目前已有相对完善的登记机制,但是,在蒙古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流动性低,所以,这一方法并不适合寻求融资的大多数公司,尤其对贷款人不具有吸引力。
2.6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最常见的一种可用作担保的资产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没有针对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登记机制,也没有针对该类股份担保的登记机制。
在实践操作中,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法人实体登记处(“LERO”)的登记是股东拥有该等公司股份所有权的证明,但是,蒙古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给予确认。相反,《蒙古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保存的股份/股东登记簿可以证明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蒙古国的公司通常不会保存该等登记簿,股东依赖公司章程和 LERO 国家登记中的详细内容。LERO 不会对非上
市公司股份担保进行登记,因此,贷款人别无选择,只能依赖与出质人的合同安排。
2.7 其他资产
目前尚未有对其他种类资产或专属权利进行担保登记的制度。虽然,从技术上讲,根据蒙古国法律可以设置浮动抵押,但并没有与此相关的详细规定。另外,蒙古国的公司基本不会保存可以证明担保权益存在的质押登记簿。
虽然没有登记的相关规定,但是,有借款人就某些高价值动产和商标质押进行登记的成功先例。然而,这些登记事例是个别事件,并且,需要借款人付出巨大努力并利用其关系和影响力。
2.8 前景展望
如上所述,除上述情况之外,对资产上设置的担保权益进行登记尚缺乏成熟的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动产、应收账款以及公司其他一般财产的质押也是如此。
这种可公开查询的且成熟的登记制度的缺位,使得贷款人在蒙古国提供贷款时面对相关风险难以“放心”提供资金。在获得相关质押协议项下的保证和约定利益后,除了依赖出质人遵守其合同义务外,贷款人没有得到任何保证。登记制度的缺位同样使得律师难以(在不罗列很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认定担保权益的顺位,原因是其无法确定是否存有在先质押。
总之,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有价值的不动产,则其向国际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从这些国际银行获得资金的费用要远远低于从蒙古国的银行获得资金的费用。
如果有足够的支持以及政治意愿,建立一个适用于大多数资产类型的担保权益的强制登记机制并不太困难。然而,这种机制还是需要通过确保其可靠性和可查询性获得公众的信任,而这一过程比创建可登记机制的过程更加困难。
就创建可靠的担保制度,蒙古国可有多种选择。第一,可以修改现行的担保法以创建一个适用于动产与专属权利(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可靠的登记机制。无论如何,这些选择不仅限于通过有关担保权益登记的新法律,也可以创建一个自行报告制度,要求公司保存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权益的登记簿。
未能正确保存登记或进行虚假登记,将受经济上或其他处罚。
这样的自行报告制度有助于可靠性和可信性的建立,也将降低国家在创建并执行该制度方面的成本。
该等登记制度将为贷款人向蒙古公司发放贷款提供保证与信心,并有可能降低融资成本。能够设置可靠担保权益的资产数量的增加,将为蒙古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也会促进蒙古国的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Solongoo Bayarsaikhan (白鹭歌), 律师
solongoo.bayarsaikhan@hoganlovells.com
+976 7012 8908
2016年9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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