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arsuu
维基百科对民族自决的定义是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民族自决权,最初源于德国哲学家康德的 “人的权利”说,他最早提出了自决 ( self - determination) 一词。自决权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欧洲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学家的思想,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是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源头。17、18 世纪的进步思想家正是在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主权在民和自由平等的进步思想。国际法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是列宁首先提出的。1914 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首次系统阐述其民族自决权理论,他提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列宁不只提出了民族自决的理论,并且在俄国首先落实了它,让波兰、芬兰从俄国独立出去。
1918年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重建战后秩序美国威尔逊总统发表了著名的十四点宣言,宣言的第12,14条明确支持奥匈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治下的各民族自决、自治原则创建民族国家。
1941年,苏德战争爆发后美英两大国领袖罗斯福和丘吉尔签署了《大西洋宪章》,在《大西洋宪章》的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他们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他们希望看到曾经被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民族,重新获得主权与自治。
1945年6月26日51个创始成员国签署了联合国建立的基础条约《联合国宪章》,该《宪章》的第一章第1条第2项明确指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宪章》对于民族自决权的规定显然是宏观而抽象的,它并没有赋予成员国直接和立即的法律义务以采取行动。即便《宪章》的规定有诸多缺陷和遗憾,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民族自决权第一次被确定在一个多边公约之中,而该公约又是战后新国际社会最主要的立法性文件之一,这标志着民族自决权从理论上升到法律原则的转折点。由于《宪章》的规定相对模糊。面对这一情况,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颁布了一系列决议以应对非自治领土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问题并进一步推动去殖民化进程。中国做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的一员表明已经接受了尊重民族自决原则。
1948联合国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的第一句就是今天人人耳熟能详的那句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有三类情况属于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 第一,凡属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的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权利的大规模公然侵犯,均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反对。第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大规模地制造和迫害难民、宣传战争、鼓吹法西斯主义等, 均属于应予禁止的国际犯罪。第三,国家间有关人权的协议一致的条约、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各有关参加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和政策方面采用并尊重这些规范。如果签约国违反国际条约、公约的义务而侵犯人权时,国际社会有权对该国进行干预和谴责。应该说这些规定是人类社会和文明的一大进步。
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再次重申“自决是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进一步确认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这项宣言确立了民族自决权为一项法律权利,它在“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的标题下,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中国在 2001 年 3 月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第一条: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1966年12月16日经会通过的《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联合国192个成员国中已有164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中国虽然已签署但是尚未批准。如果一个国家如果签署了一个条约那么根据国际法该国就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目的及宗旨之行动"。出于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並作为《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签署国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有义务尊重民族自决的原则。此人权两公约除了再次重申并明确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之外,更提出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概念,即只有一片领土上的人民才有权控制这片领土上的自然资源并从中受益,而这项权利正是民族自决权在经济与自然资源领域的当然体现。人权两公约最为进步之处在于将政治层面的民族自决权推向了经济层面。
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力宣言》,该宣言开篇就宣示秉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履行各国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的诚意,申明土著人民与所有其他民族平等,同时承认所有民族均有权有别于他人,有权自认有别于他人,并有权因有别于他人而受到尊重,该宣言第3条: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基于这一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第4条:土著人民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
关于民族自决权主体的争议,即谁拥有自决权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国际社会存在着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或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第三,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狭义的民族,即具有共同文化、共同传统和观念的群体。一些西方国家认为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中国御用文人否认民族自决,比如李英芬等在《论民族自决权的发展走向》一文中:“这一思潮的泛滥,使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民族自决原则遭到曲解,严重威胁国家的稳定与世界的安宁。而且这种分离主义运动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发或加剧了当地的社会动荡,造成内战或地区冲突,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给人类带来灾难。…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运用,既要反映主体民族人民的要求,也要尊重生活在这个地区其它民族居民的意愿。"李娟等在《冷战后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异化》一文中““错误地运用民族自决权将导致极大的危害, 如果各个种族、宗教、语言团体都宣布建国, 将会出现国家碎片化的情况, 而且国家的和平、安全、经济稳定也将无法保障。”冷战结束前,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主要是指非独立民族, 冷战结束后殖民地国家已经独立, 各国领土格局相对稳定, 此时的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独立的民族国家, 即国族, 这是适应时代发展和要求的。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在冷战前主要是政治上的自决权, 各族人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国家。冷战结束后,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主要是经济自决权, 即根据本国的国情, 自由选择本国的经济发展道路, 确定本国的经济发展道路。”又妄称“民族自治是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承认, 保障了少数民族更好地参政议政, 是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的形式。民族自治既不是民族社会组织的自治, 也不是民族领土单位的自治, 而是把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体现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管理之中。自治地方的管理又以民族的共同参与和民主协商为原则, 即实行少数民族地方自治与国家统一相结合的制度, 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可保障少数民族自决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双重政治权利。”李英芬之流试图以严重威胁国家的稳定为由抹杀民族自决权,而李娟等人妄图用所谓的民族自治取代民族自决权,殊不知在中共治下的民族自治是伪命题,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西藏以及最近香港的中共的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承诺的破产证明了在中国实行自治是不可行的。少数民族民族政策的破产以及国际社会日益加剧的压力让中国御用文人绞尽脑汁炮制了所谓民族共治理论如李娟等人在《冷战后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异化》一文中继续兜售中共的殖民政策,继续以民族共治的谎言欺骗普罗大众,“民族共治是实现民族自决的另一种形式。所谓“民族共治就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 由各民族共同造就的以共和为目标, 以权益平衡发展为核心, 以民族关系良性互动为宗旨的政治结构、运作机制和实现工具”。 ”
长城以北,南蒙古大地自古以来就是蒙古人民的游牧地,自匈奴到鲜卑、突厥,从拓跋契丹到蒙古帝国,不管是北元蒙古分裂时代,还是到满蒙共治的最后的游牧帝国大清,这片土地的主人从来都是蒙古人!蒙古人毫无疑义的是这片土地的主人,近百年不到时间里蜂拥而入的中国人占据人口多数的情况改变不了蒙古人是这片土地土著原住民的历史事实!20世纪中叶南蒙古人被国际社会所抛弃,在没有蒙古人参与下美英苏三大国决定了蒙古人的前途,致使南蒙古成了中国的一部分。做为中国一部分的南蒙古人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名义下开始“享受”做为中国人的人生体验,但是结局是悲催的!中国人为了清除蒙古人的民族意识罗织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肃清了南蒙古精英阶层,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不到150万人口的内蒙古逮捕关押了34万多人,3万多人被折磨致死,12万人致残!这些不只是冷冰冰的数字,而是南蒙古人做为中国的自治少数民族的悲惨代价!这些行径完全符合南蒙古人被种族清洗、种族屠杀的国际法定义!做为南蒙古土著原住民的南蒙古人完全有资格自决决定自己的命运,国家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不是人民为国家而生!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民才是真正的人、大写的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没有哪一个人民、哪一个民族命定就应该受制于人!人权高于主权,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是国际通行的、普遍的原则既普世价值!关于这点杰克•唐纳利在《论人权的相对普遍性》一文中这样叙述的:“人权的理念和实践并不出自任何深层的西方文化根源,而是源自社会、经济和政治层面的现代性转型。因此,转型发生在哪里,人权的理念和实践的影响就出现在哪里。这与任何地方已有的文化无关。……如果这一观点近乎正确,那么我们应当找到国际公认的人权得到广泛且积极支持的例证。这些支持在国际人权法中是显而易见的,于是我提出了国际法普遍性的说法。基础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是《世界人权宣言》。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第一个关键段宣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的权威性。当今的人权大致指的就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一系列得到广泛批准的条约中得到了进一步阐释。截至2006年12月6日,六项核心的国际人权条约(分别涉及公民及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种族歧视、妇女、酷刑和儿童)大约每个至少有168个缔约国。这一着实令人可观的数字意味着86%的批准率。”但是做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一直否认人权高于主权的这一普世价值,古晓丹等在《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剖析》一文中“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是与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国际社会是由各主权国家组成的,由于各国历史不同, 民族传统不同,经济文化条件不同,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不同,对于人权的认识和要求也必然不同。对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的客观观察,要符合该国的历史发展 、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程度和政治制度等多种因素,不能脱离该国的具体情况 。国际社会也应该因国家而异,不能按照一个模式, 或者按照自己的标准来看待他国的人权状况。否则, 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认为别国侵犯了人权而任意加以干涉, 甚至出兵动武。”从以上文字就可看出中国试图以各国历史、民族传统、经济条件的不同为理由否认人权的普世价值性,进而逃避做为人类社会一员对人权方面的应尽的责任。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苏东剧变,苏联分裂为15国、南斯拉夫分裂为6国、捷克斯洛伐克也一分为二,这些都是践行民族自决原则的成功的具体案例!另外西班牙加泰洛希亚,英国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民族自决运动也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相信民族自决,决定本民族的命运是未来人类历史发展的方向,中国做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也不会,也不可能逃避发展的这一方向!从国际社会实践来看,人权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主要在于, 如果一个国家国内法的规定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或者一个国家侵权行为越出一国范围 ,直接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便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如,种族歧视 ,灭绝种族 ,贩卖奴隶,大规模地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 ,采取不人道的行为进行国际恐怖活动以及宣传战争、鼓吹法西斯主义等,均属于侵犯人权的国际犯罪, 国家应承担国际责任。
“人权高于主权”的重要“ 依据”是:“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已载入《联合国宪章》而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一个特定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公民 ,“已不再是绝对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即不属于一国的内政 , 而必须置于国际社会的保护之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三)款, 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宣言》就明确指出:“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强权既公理的丛林法则早已是过去式的国际、国内的关系法则,用枪抵着头强逼你效忠某国是旧时代的强权思维!蒙古人没有跑到中国人的固有土地寻求不切实际的自决自治,而是想在蒙古先民留给我们的世代居住的土地上过我们自己的生活,这难道是过分的要求吗?
1935年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面向内蒙古人民发表过支持内蒙古人民自决独立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俗称《三五宣言》,《宣言》第二条“我们认为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同时,内蒙古民族可以从心所欲的组织起来,它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离起来。总之,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曾经明确支持过内蒙古人民的民族自决的权力,正因为当时的共产主义运动坚定的信仰者乌兰夫为首的南蒙古人相信了毛泽东的给予蒙古人自治的承诺,才使南蒙古顺利成了中国的一部分,殊不知这只是毛的权宜之计,这不只葬送了南蒙古的未来,也牺牲了一大批自己的跟随者。这不只是乌兰夫个人的悲剧,也是南蒙古人悲剧的源头!一九五〇年七月三日毛泽东接受蒙古驻华大使贾尔卡赛汗呈递国书时的答词时“蒙古人民在十月革命的影响下,不但早已脱离了中国的反动统治,建立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国家,而且正朝着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前进,中国人民衷心地为蒙古人民的这一成就庆贺。”毛泽东又一次向蒙古人耍了两面派的手法,祝福外蒙古人民的民族自决独立建国的选择,也间接承认了统治蒙古人的中国政府是反动的!
综上所述,南蒙古人民做为南蒙古的土著原住民应该完全享有《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土著人民与所有其他民族平等,有权有别于他人,有权自认有别于他人,并有权因有别于他人而受到尊重,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基于这一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在南蒙古成立的所谓的地方区域自治实体“内蒙古自治区”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是披着区域自治外衣的中国地方殖民政府,随着上世纪60年代南蒙古乌兰夫、哈丰阿等一代蒙古精英阶层被清洗蒙古民族自治的梦想彻底地破灭了。不只是南蒙古,被中国统一进“祖国温暖怀抱”的维吾尔人、西藏人,以及40年前中共政府信誓旦旦地向国际社会承诺的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香港所遭受的一切证明了病入膏肓的中国人的大一统思想病是无药可救的!南蒙古人的人权被中共政府践踏了70多年,南蒙古人在上世纪60-70年代遭受了残酷的的种族清洗,致使当时只有140多万人口的蒙古人被逮捕34万多人,折磨致死了3万人,致残12万人之多,这就发生在我出生前后,并不久远,历史不会忘记那些屈死的冤魂!人类社会已步入21世纪,世界早已应该是文明理性的世界,那种真理在大炮射程之内的丛林法则与我们的时代已格格不入。中国做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及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国,有履行《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社会达成的关于人权的普世价值观的责任。70年前南蒙古人民相信了中共政府会给蒙古人民族自治的承诺,但是事实证明民族自治在大一统思想泛滥的中国是不可行的,南蒙古人民只有寻求民族自决,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独立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但是中华共产帝国不会那么容易答应我们的要求,这是一条充满艰辛历程,但是我们心中存有希望之火,一定会有那么一天达到我们的目标!如果世间还有正义存在,我们的希望会引领我们一路向前!同时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是国际通行的、普遍的原则既普世价值,维护全人类的普世价值是我们全人类的责任及义务!
参考材料:
1,《论民族自决权》列宁
2,《大西洋宪章》
3,《联合国宪章》
4,《世界人权宣言》
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6,《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7,《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力宣言》
8,《论民族自决权的发展走向》李英芬等
9,《冷战后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关系的异化》李娟等
10,《论人权的相对普遍性》Jack Donnelly
11,《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剖析》古晓丹等
12,《美国独立宣言》
13,《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
14,毛泽东接受蒙古驻华大使贾尔卡赛汗呈递国书时的答词
15,《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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