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星期五

取消民族与民族自治,代之以多元共治

月下旬,我和几位朋友结伴去探访鲜卑人的发源地嘎仙洞。嘎仙洞位于大兴安岭南麓的内蒙古蒙古族自治区的鄂伦春族自治旗的阿里河镇附近的山中。访古之余,我也顺便了解了一下这个自治旗的民族区域自治情况。从名称上我们就可以知道,该自治旗是以鄂伦春族为主体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因为该旗是国内最大的鄂伦春人聚集地。

当地的鄂伦春族朋友告诉我,该旗境内居住着鄂伦春、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汉、回、满、朝鲜等21个"民族",总人口约30万人, 其中鄂伦春族2050人, 仅占总人口的 0.7%。

于是,我心里冒出了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一个30万人口的区域要由一个仅有两千多人口的族群来自治呢?为什么不是境内的21个民族来共治这个地区呢?如果由两千鄂伦春人来主导其余三十万人,那也算不上是自治,而是一个民族领导其他民族。如果两千鄂伦春人并没有主导其余的三十万人,那又如何称得上"鄂伦春族自治旗"而忽略其他更多更大的族群?

民族区域自治行不通

其实,在中国的许多民族自治区域,名义上自治的民族在当地的总人口上常常不占多数。

再联想到对联邦主义、复合共和、宪政民主的研究,我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只能停留在名义上,因为它根本就不可行,操作上无法实现。或者说,实行起来后果更严重。

如果要两千鄂伦春人"自治"当地的三十万人,这是自治吗?为什么要由那么少的人口来"自治"那么多的人口?如果实行这样的民族区域自治,那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统治。这样的政治制度显然是不可取的。就算是鄂伦春人在当地人口中占大多数,若要使由鄂伦春来自治的话,那也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然而,不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还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都是违反共和主义与宪政民主的。

最合理的政治制度,是由聚集在一起的各个族群的人共同治理当地的公共事务,而不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统治,更不能把不同族群的人排斥在当地的公共事务之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果真的落实,必然要产生排他性,并最终酿成悲剧性的冲突。而复合共和和宪政民主的最大优越性之一就是在于它能够把不同种族、文化背景的人包容在一起。民族区域自治是对宪政民主与复合共和的反动。是排他,还是包容?这是衡量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根本尺度。而且在不同族群之间实行法权上的差别待遇,违背了普世人权的原则。

自治和共治

我反对民族区域自治,但是,我并不反对自治,而是绝对主张自治,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族群都自治,大家合在一起共治,组成一个复合共和(即联邦)。所以,我反对的不是自治,而是反对基于族群不平等的自治,反对以虚构的民族界限划线的假自治。

我不仅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我更主张从法律上取消民族的概念。民族的概念不成立,民族区域自治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所以,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是否要保留民族区域自治,而是在于是否要继承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所以,对民族区域自治,要与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一起否定。要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可取,必须先证明斯大林的民族学说正当。

也许取消民族与民族区域自治不是能够一蹴而就,但是在取消民族之前,不妨先取消身份证和履历表上的民族身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名存实亡,应代之以全国各地一律实行地方自治,由各地的公民,无论哪个族群,自主且共同管理地方事务。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个人是自主的,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是自治的,那么这个社会便是自(主)治(理)的社会。如果有若干个自主治理的自治体联合起来组成并共同治理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是共治的联邦国家,即所谓合众国。

所以,联邦主义的复合共和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可以说就是等于:自主+自治+共治。从复合共和的角度看,复合即是分治,复合共和由分治的成员体组成;共和即共治,复合共和中的所有成员都有权共同参与管理联邦及其相关成员体的事务。在复合共和中,每个公民都可以进行各种纵横交错的结社活动,从而能够更充分、更有效地实行自治。这也是复合共和的一个妙处所在。唯有循着这一思路,中国的族群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民族和族群问题千百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也没看到彻底解决的希望。但是二十世纪的欧洲民主宪政和欧共体的出现,让世界上其他地方的被压迫民族看到一线希望。今后世界上具有主体意识的其他民族(主要分布在俄罗斯和中国两个末代殖民国家)最终要走向完全的独立才是世界和平与安宁的基础。同时西方一些列强国家还要放弃歧视其它诸如穆斯林文化等遗传病以后,相信世界会更加美好。世界乃至人类价值的肯定,不久的将来是从中俄两个国家的分裂和再次分裂为代价,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