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內蒙古蒙古族青年呼格吉勒圖被屈姦殺槍決 如今又再審判無罪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紡廠18歲工人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夜班休息時,聽到女厠有女子呼救,趕往施救時,發現女子已遭姦殺。呼格吉勒圖到附近警亭報案,卻被呼市新城分局警方認定爲兇手,61天後,法院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認爲兒子遭錯殺的呼格吉勒圖父母開始上訪。而「破案」的諸多警官都因「迅速破獲大案」獲立功表彰。但在2005年,被稱爲「殺人惡魔」的內蒙連環姦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他供述了10宗姦殺案,首宗即爲女厠姦殺案,並準確指出當年作案現場,顯示已被槍決的呼格吉勒圖是含冤而死。

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平向呼格吉勒圖父母轉交高院院長胡毅峰個人慰問金3萬元。

新華社報道,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並向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並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1996年4月9日晚7時45分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稱要去廁所,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當晚9時15分後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於當晚與其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後,到過該女廁所,此後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峰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楊某某的狀態後,呼格吉勒圖與閆峰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準程序的規定,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愛雲提出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內刑監字第00094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中,申訴人要求盡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申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採納,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主要理由是:

一是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二是血型鑑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

呼格吉勒圖案”讓一個蒙古青年蒙冤喪命,令其家人經歷了18年的夢魘生活。經手此案件的公、檢、法各環節不乏明顯疑竇。倘若當時司法人員秉持職業操守,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道道程序性防線就不會失守,悲劇或會避免。遺憾的是,法律的神聖被人為消解,執法者的良知被世俗遮蔽,終究釀成了冤假錯案。

將組成調查組就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
內蒙古当局已經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就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有責必究,有錯必罰。呼格吉勒圖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改判無罪,國家賠償在即。

當年的辦案人員升遷是這個案件久拖未決的主要原因,當年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的人員會追責,已經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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