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日星期六

满清统治者奉行的对蒙古政策

清统治者奉行的民族政策比较成功。它的基本方针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即保持各少数民族的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根据各民族的不同情况进行治理:

  1.设置不同的行政机构。在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实行军府制,设立将军,兼管军政和民政。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由本盟旗的上层人士、王公贵族负责管理。他们不同于原来的领主,是国家官员,履行清政府委派的职责。西藏实行政教合一体制,即达赖和驻藏大臣协同治理的噶厦(地方政府)体制。

  2.优待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给予优厚的俸禄和崇高的爵位,保证异族达官显贵的利益和特权世代相传。清皇室与蒙古族通婚联姻,皇帝娶蒙古贵族的女儿为后妃,满族王公娶蒙古女子作福晋,而公主、格格下嫁给蒙族子弟,以此加强政治联系。请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定期轮番到京城和热河觐见皇帝,一同吃饭和打猎,联络感情,以此增强其政治向心力。

  3.提倡喇嘛教。修建喇嘛庙,如北京的雍和宫、承德的普陀宗乘庙等,外蒙古的庆宁寺,五台山的显通寺。凡是出家当喇嘛,可以免除赋税徭役等。喇嘛教的四大首领——达赖、班禅、哲布尊旦巴、章嘉活佛,分别主持前藏、后藏、漠北和漠南的宗教事务。清廷尊重少数民族,密切中央和各地少数民族的关系,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定、国家统一。

  4.设台站,通驿站。蒙古地区的台站,自康熙时期设置,至雍正、乾隆时期逐渐形成密集的台站网。东北地区的驿站,开通于康熙时期,自盛京可达吉林、齐齐哈尔、爱辉、三江等地,又疏浚了从辽河至黑龙江的水路航道,联通了东北广大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