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8日星期六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问题,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

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即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 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说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列宁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

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民族自决权,因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等。威尔逊的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

列宁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当1941年“大西洋宪章”签署后,丘吉尔在英国下院宣布,“大西洋宪章”中所肯定的民族自决权适用于德国等侵占国家的领土。在1945年4月建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苏联代表团将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宪章。

最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如下:“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随着殖民地人民独立解放的潮流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西方国家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决权,而是赋予“自决权”以新的涵义。他们最重要的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权利。

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从此,“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西方“对内民族自决权”的新理论在发展中国家应学习西方国家接过“民族自决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的经验,西方的“对内民族自决权”和人权话语并赋予新意。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正好提供了一个理论创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