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日星期六

游牧民族社会结构问题刍议

传统的古代史讲述的实际是文明史,而文明史是原始社会和农耕文明的历史。游牧民族建立国家之前的漫长历史,往往不被列入文明史。直到游牧民族征服农耕民族,在农耕区建立国家,或受农耕民族先进文化的影响,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才算进入文明史,登上历史舞台。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前的社会结构、社会状况是怎样的?事实
上并不明确。习惯上认为,游牧民族长期停留于氏族部落制。似乎很有道理。

因为依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断:“国家和旧的氏族组成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按地域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1]也就是说,依此两点衡量,要么符合这两点,表明“国家”已经产生;要么不符合,断定其必然处于原始的氏族公社阶段。多年来,不少教材中采用此结论,研究中也随便引用,未加推敲。现在看来“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前一直(甚至‘长期’)处于氏族制”的论点,并非无懈可击,尚需做具体分析,仔细研究。

按地域划分居民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的第一特征,但也有例外

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前,不是不依地域划分民众。血缘与民众之别,不能简单推论,否则会曲解恩格斯著作。说游牧民族长期保持浓厚的血缘关系,也并不准确。

恩格斯结论下的原文是:“由血缘关系形成和保持下去的旧的氏族公社,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关系与一定地区的联系为前提的,而这种联系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力或者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2]恩格斯在这里只是一种概括,并未具体说明:按居住地域划分居民即表示血缘关系松弛。原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时期,是否地域关系不重要?以居住地域划分居民是否仅在国家形成后才显得突出,没形成国家的部落或民族是否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不存在地区划分?没有非此即彼的含义。

在世界上古史的一般表述中,总是简单化为:国家是按地域划分居民,氏族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居民。血缘纽带松弛,即以地域划分居民。由此得出结论:游牧民族落后,当农耕地区进入文明社会时,游牧民族仍保持着浓厚的血缘关系。

问题在于:即使血缘关系浓厚,也可能以居住地划分居民;即使形成国家之后,也可能保持血缘关系的维系因素;就血缘关系而论,游牧民族的血缘关系松弛程度是不亚于定居的农耕民族的。

马克思曾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原始公社都是按照同一形式建立起来的。相反,它们有好多种社会结构,这些结构的类型,存在时间的长短彼此都不相同,标志着依次进化的各个阶段。”[3]所以,在肯定历史发展多样性的前提下,具体看待这一问题。

“血缘是相对地缘而言的。但是,事实上,血缘的真正出现在实行父母和子女辈不通婚才有可能。”[4]而它的松弛程度在不同地区不同部落的情形千差万别,没法确切估计。不过可以说,其下限是在文明时代发展了很长时间以后的事。首先,应看到氏族制的阶段,也是“以氏族成员与一定地区的联系为前提的”[5]。例如:起步较晚的日耳曼民族,野蛮时代既以血缘和亲族关系管理民众、编制军队,但也存在政治性组织形式。日耳曼的“高乌”和“马尔克”是一种模式。“日耳曼人部落为了便于军事征课而设置马尔克(markgenossenschaft)和一种更大的团体,称为高乌(gau),凯撒和塔西佗称之为帕古斯(pagus)”。

摩尔根倾向于肯定马尔克和高乌在严格意义上是地理名称,二者的关系相当于“乡区”和“县”,住有按政治上组织的居民[6]。其次,我们应看到相反的例子:有些部落“正是因为没有产生个体私有制,古代社会的血缘亲属关系没有被彻底破坏,反而得到了新的发展。经过各部落互相吞并、融合而逐渐产生的奴隶制国家,不仅以地域为基础,而且保留了血缘关系的纽带。〔中国〕夏、商、周的奴隶制国家,国家代替氏族组织后,血缘亲属关系逐渐演变成了宗族关系”[7]。侯外庐指出,中国是在没有清算氏族制度反而保存了血缘纽带的情况下进入奴隶社会的,“这是一条亚细亚式古代的维新路程”[8]。

还有一个需探究的问题:就血缘关系而论,断定游牧民族血缘关系浓厚,一直保留着氏族制残余,是不大可信的。我们为什么不能认为,游牧民族比农耕民族血缘关系更松弛?有这样几点理由:第一,农耕民族是定居的,他们的生活与土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可耕种的土地是固定的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再说,只有连年耕种收获才能保持较稳定的食物,农耕民族是不能轻易转移的,原始氏族遗风、根深蒂固的血缘关系是很难轻易破坏的。第二,游牧民族寄生于动物(各类牲畜),牲畜找到草和水,比农民取得收获物容易得多。

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一个部落到了一个新的水草肥美之地,也许碰到另几个部落捷足先登,接下来的事可以想像,要么是冲突,通过武力,获胜者成为新牧场的主人,失败者要么逃离,要么屈服于胜利者暂住下来。或者是相安无事,共同享用同一片牧场。总之,人员的流动和杂居的机会比农耕民族多得多。第三,如果生物遗传学上的近亲有害论适用于任何情形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推断,游牧民族体格健壮,除了饮食的优势外,不得不归功于异部落的通婚。因为遗传学上说的近血缘、血亲婚配,势必影响后辈发育。游牧民族族外杂婚也是有可能的。在性道德约束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游牧民族抢掠其他部落的女子,尤其将女俘占为己有完全可能。这为优生后代提供了条件。

游牧民族建立国家并登上历史舞台之前,有发动战争、组织转场的“公共权力”存在,不是停留于原始的氏族部落制“国家是一种组织,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在一个社会里它体现了这个社会特有的社会秩序,它是‘被复杂的关系体系联结起来的个人集合体’。……‘国家’一词以表示社会中的现存关系,用以表示与权力、权威、强制、司法、财产以及许多别的现象有关的概念。……国家是一种特定的,具有历史限定性的人类组织形式。”“作为国家组织的主要特征和职能的政府,可以分成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权力’(存在有相互争取的派别)和‘行政’。‘权力’从根本上讲,就是足以支配旁人的行为选择的能力。‘行政’一词,指的是国家事务的管理或管理国家事务的机构。”[9]

这里主要引出三个重要概念,权力、行政(包含司法)、财产。关于权力和行政的阐释,与恩格斯观点相同。恩格斯著作中进一步指出“捐税”,原文是“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官吏既然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10]。在国家所包含的权力、行政、财产权、征税权等概念中,最核心的是权力。

学术界又将权力分为“自然权力”和“社会权力”两种。卢梭、霍布斯、洛克等人相信,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原始社会),存在着一种“人人基于自然所享有的权力”[11]。他们把这种权力称为“自然权力”。他们认为,这种权力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平等的权力;2.自由的权力;3.处罚侵犯行为的权力;4.父权或亲权。“社会权力”即“公共权力”:其一,权力从属于财产关系;其二,权力关系的不平等[12]。

无论“城邦”、“地域王国”、“城市国家”或“诺姆国家”,无不以私有制为基础并具备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的体现,一是通过征税,二是保护私有财产,三是包括武装及监狱等的强制机关,四是依成熟的行政组织手段动员民众的力量。

游牧民族在侵入农耕区之前,没有在生活区域内建起国家,但他们既有社会组织,又有“公共权力”存在。

理由之一,游牧民族的私有财产是牲畜和俘虏。酋长或部落头人往往多占私有财产和战俘。这和农业国家的统治者占有土地和其他财富性质是一样的。

理由之二,游牧民族的部落组织能有效管理民众。“游牧民族在残存的原始氏族部落组织基础上实行兵农合一的部落兵制,……实行部落兵制的游牧民族是以氏族部落为单位编制军队的,在原始氏族部落生活中一般生产与军事活动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严密的军事体系。”[13]

理由之三,关于征税权。我们从斯拉夫等民族的“索贡巡行”式可以推断,在游牧集团内,酋长或头人收取“贡物”,一定是较行之有效的方式,这和农业国的征租调性质相似。 理由之四,“在文明史中,常以城墙作为检验国家之形成与发展的尺度”[14],

因为“对远古时代来说,夯土城墙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工程。不但需要相当成熟的行政组织来组织大批从事筑城的人员,也需要积存剩余粮食以养活不从事生产的劳力。可见,城墙实际上标志着资本的集中,人力的控制以及行政组织的复杂化——这些都是国家机构得以运作的必要条件”[15]。

尽管游牧民族不筑城,不能以此衡量其行政组织的力量,但游牧民族的类似的“政权力量”体现在别的方面:首先,游牧民族的军事组织严密,军队的战斗力强,来自“狩猎”的练兵方式,都需要有严格的组织,并非天然形成。游牧民族在战争取胜,除了马车、精良武器,就是统帅的指挥有方,士兵的集体协作,归根结底,统帅的权威,对士兵的约束力,都是不可低估的非自然权力。其次,游牧民族的主要生产活动是放牧、剪毛、挤奶、与邻近部落进行贸易、转场等。重要的是组织转场,不管是由于找到更理想的牧场而主动转场,还是由于自然灾害被迫转场,从人口、牲畜的迁徙,到毡帐的搬迁等,都需要有组织和计划,没有政权力量,是不可想像的。

游牧民族没有在活动领域内建立国家,但有“类似国家的结构”,并具备农业国家的主要特征。有学者提出过“类似国家的结构”,其含义与前苏联的史学家涅乌西辛(1898~1969年)提出的“未开化的王国”概念差不多。“这一说法,用来揭示阶级划分尚未十分明显和‘一个阶级或阶层对其他社会阶层的政治权力’尚未充分发展的那个阶段。”[16]

将“类似国家的结构”引入游牧民族研究,是为证明,游牧民族在进入农耕区并建立国家之前,并不是停留于氏族部落制阶段,而是一种“类似国家的结构”,公共权力是存在的。

为证明此说成立,笔者可举出更多的理由,例如:“类似国家的结构”可与“早期国家”互证。“最早的、真正的原始类型的、紧接着原始社会解体之后的国家,被称作‘早期国家,”[17]“它们代表一种不稳定的群体政体,保留着很多先前发展阶段的特征,社会结构是复杂而不稳定的,有不同种类的从属关系,其中没有一种关系占据肯定或绝对的优势”[18]。在早期国家中,领土的概念似乎是十分模糊的,它首先是指一定的人口和其所居住的地区的某种关系。早期国家和真正意义上的后来的国家不同,“游牧部落的国家就具有早期国家的全部特征。但是这种游牧国家的政府并不直接干涉生产,而其最高权力则认为被属于整个统治的民族。由此发展了采邑制度”[19]。

例二,“类似国家的结构”可与城市国家特征互证。“城市国家实质上是城市政治国家,而不在于有没有城市。只要是具备了城市政治国家的特征,没有城市的部落也可称之为国家”[20]。那么游牧民族的类似国家结构是成立的。例三,原始社会也存在“城”和“国”。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辽宁喀左县发掘的东山嘴红山文化建筑群遗址,距今4895±70年。又在辽宁西部凌源、建平两县交界处发掘的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是红山文化大型祭祀遗址和墓葬[21]。

提出“古文化——古城——古国”的新概念和新课题。其中“古国是高于氏族部落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东山嘴、牛河梁遗址,说明我国早在五千年前,就已经产生了基于公社,又凌驾于公社之上的高一级的社会组织形式”[22]。可以说,游牧民族的“类似国家的结构”,大致相当于原始的“国”,是氏族公社与真正国家之间的组织形式,或特定条件下的另一种组织形式。例四,日耳曼人、东斯拉夫人、蒙古人等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度的民族,肯定存在过“类似国家结构”,公共权力得到充分发展,否则,“直接过渡论”是不可信的。

注释:

[1][2][10]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7、168、169页,人民出版社。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8页,人民出版社。

[4]时佑平:《应该重新探讨摩尔根的原始社会分期法》,《历史研究》1981年第1期。

[6]摩尔根:《古代社会》(下),第358页。

[7]黄敏兰:《略论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和东西方奴隶社会所有制形式》,《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

[8]《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第44~45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

[9][16]H.J.M.克列逊、P 斯卡尔尼克:《关于早期国家的各种学说和假说》,《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第289页。

[11]洛克:《政府论》(下),第90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

[12]赵磊:《论自然权力与社会权力》,《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2年第2期。

[13]张文伟:《试析原始残余对游牧民族征服战争的影响》,《上饶师专学报》1993年第1期。

[14]杜正胜:《夏代考古及其国家发展的探索》,《考古》1991年第1期。

[15]吴锐:《从中西早期城市国家和城邦的性质看中西文化的起源》,《青海师大学报》1992年第3期。

[17][18][19]A.M.哈赞诺夫:《关于早期国家研究的一些理论》,《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第268、270、281页。

[20]田昌五:《有关奴隶制社会形态的一些问题》,《史学理论》1989年第1期。

[21]《文物》1986年第8期。

[22]苏秉琦:《辽宁古文化与城古国》,《文物》1986年第8期。

来源:《草原文化研究资料选编第二辑》(内蒙古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