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星期四

苏联誓言尊重满洲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誓言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苏日中立条约》


《苏日中立条约》,又称苏日中立条约、苏日互不侵犯条约、日苏互不侵犯条约,指苏联与大日本帝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互相保证战事维持中立而于1941年4月13日所签订的条约,由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兼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与日本外相松冈洋右在莫斯科签署,条约有效期为五年的条约,于同年4月25日起生效。

条约共有四款,主要内容包括苏日双方保持和平友好关系,相互尊重对方之领土完整,不予侵犯;如果缔约一方成为第三者的战争对象,另一方应在整个冲突过程中保持中立。苏方同时承认满洲国的独立地位及领土完整,日方则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

双方签署的原因与当时的形势有关。苏联方面,为了避免一方面要抵抗德军又要抵抗日军而陷入两线作战的困境,而安抚日本,希望阻止日本北上侵苏。而日本方面自1937年全面侵华后,虽占领了中国东部大片土地,但仍未能全面消灭中国军队,战争陷入胶着状态。为了打破局面,当日军分为北进派与南进派。北进是指北上与德国共同攻打苏联;南进则是挥军南下侵袭东南亚。后来南进派占优,故放弃北侵苏联。

1945年4月5日,莫洛托夫在莫斯科召见日本驻苏大使佐藤,宣布苏联单方面废止《苏日中立条约》。

[苏日中立条约](全文)
这是根据著名的耶鲁大学网站上的苏日中立条约英文件翻译的

(1)苏日中立条约
为加强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日本天皇陛下决定缔结一份中立条约,为此委任以下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
V. 莫洛托夫,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会议主席和人民委员会外交事务主席

日本天皇陛下 -
松冈洋右,日本外相,一级瑞宝勋章

Yoshitsugu Tatekawa,对苏特使和全权代表,中将,一级旭日勋章和四级金勋章

检查无误并交换条约书后,达成条约如下:

第一条
签约双方承诺双方保持和平友好关系,互相尊重对方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二条
一旦签约的一方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势力有敌对冲突,条约的另一方将在整个冲突期间保持中立。

第三条
本条约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并保持五年有效期。如果条约双方都未能在条约到期一年前宣布无效,则视为自动再延长五年。

第四条
本条约应尽快批准,批准文书将尽快在东京交换。

以上代表已在两份分别以俄语和日语书写的条约文件上签字盖章表示确认。

1941年4月13日于莫斯科,即昭和16年4月13日

V. 莫洛托夫
松冈洋右
YOSHITSUGU TATEKAWA

(2) 关于蒙古地位的声明

声明
与1941年4月13日苏联与日本签订的中立条约的精神一致,为确保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苏联政府和日本政府郑重声明:
苏联誓言尊重满洲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日本誓言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莫斯科,1941年4月13日
苏联政府代表
V. 莫洛托夫

日本政府代表
松冈洋右
YOSHITSUGU TATEKAWA

日ソ中立条約(にっそちゅうりつじょうやく)は、1941年(昭和16年)に日本とソビエト連邦(ソ連)の間で締結された中立条約。相互不可侵および、一方が第三国の軍事行動の対象になった場合の他方の中立などを定めた全4条の条約本文、及び、満州国とモンゴル人民共和国それぞれの領土の保全と相互不可侵を謳った声明書から成る。有効期間は5年であり、その満了1年前までに両国のいずれかが廃棄を通告しない場合は、さらに次の5年間、自動的に延長されるものとされた(第3条)。
日苏中立条约是1941年(昭和16年)日本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之间缔结的中立条约。由相互不可侵犯及日苏任何一方成为第三国军事攻击的对象时,另一方保持中立等4条条约和承认满洲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各自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的声明书构成的。有效期为5年,在其期满前1年两国若无废除通告则自动延长5年(第3条)。

条約破棄
1945年(昭和20年)4月5日、翌年期限切れとなる同条約をソ連は延長しないことを日本に通達した。
条约废弃
1945年(昭和20年)4月5日苏联通知日本不延长第二年到期的合约。

中共对苏日中立条约发表意见
一九四一年四月十六日)
(一)苏联根据其一贯和平中立政策,于四月十三日与日本签订了中立条约,这是苏联外交政策的又一次伟大胜利。这个条约的意义,首先在于巩固了苏联东面的和平,保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发展。而苏联的这种和平与发展,也即是全世界劳动人民与被压迫民族的利益。

(二)苏日条约使苏联的国际地位极大的提高了,苏联无论在东方在西方都增大了他的发言权,这对于一切反动派都是不利的,而对于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与被压迫民族则都是有利的。

(三)苏日条约没有限制苏联援助中国进行独立的正义的对日抗战,只要中国政府的方针是坚持民族解放的独立战争,只要中国政府对于苏联的援助是用以反对日本侵略者,而不是用以反对国内同胞,例如今年一月,在皖南消灭新四军及目前在安徽湖北等省大举进攻新四军之所为,只要不是这样,我们根据苏联的国策,深信苏联是会继续援助中国的。苏联的外交政策,是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决不为帝国主义者的利益束缚自己援助被压迫民族的正义行动的手足。日本此次对于限制苏联援外华的目的没有达到,是表示失望的!中国人民的希望,只要说到外援,便是首先寄托在苏联身上的,而苏联在这次条约上并没有使中国失望,也永远不会使中国失望。

(四)至于苏日声明互不侵犯满洲与外蒙,这也是跟中应有之义。因为所谓满洲国者,早为日本用为扰乱苏联与外蒙边疆的工具,张高峰、渤蒙坎两次战争,便是明证,苏联既与日本订立和平中立条约,使不能不把这一问题同时加以解决。在苏联,根据其和平中立政策,无论与日本订约与否,都是不准备侵入东四省的,而日本却屡图侵犯外蒙,而外砌是与苏联订了互助条约的,现在苏日声明,却保证了外蒙不受侵犯,这不但对外蒙有利,即对全中国争取解放也是有利的。说到东四省的收复,原是我们自己的事,绝不能象有些投机家,总是希望苏联同日本打起来,以便坐收渔人之利,及见苏联声明不打满洲,他就认为苏联不对,这种人至少也是毫无志气的家伙。我们必须收复全国一切失地,必须打到鸭绿江边,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这是中国全民族的神圣事业,社会主义的苏联也必是赞助我们这种事业的。

(五)在苏日条约之后,中国必须坚持抗战、团结、进步三大方针。第一,任何对抗战的动摇是不许可的。第二,国共合作必须继续,解散新四军一类的分裂行动必须取消,以后再不可发生此类行动。第三,各种反动的对内政策必须停止。循此以行,外援方有所附丽,抗战才可期胜利。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则必至众叛亲离,危亡可立而待。我们共产党深望国民党当局实行深切的反省,善处当前的时局,则非仅国民党之利,民族解放事业实利赖之。

根根一九四一年出版的《六大以来》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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