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星期二

关于蒙古问题(1911-1916)-- 9 代理外交大臣致驻北京公使廓索维慈电

9 代理外交大臣致驻北京公使廓索维慈电
第1482号1911年9月30日【10月13日】
中国代办奉本国政府之命,口头通知我说,业已饬伤令库伦办事大臣缓办蒙古新政,避免在实行新政时采取急躁手段。
但我们认为,此项通知和中国政府向您表示同意就蒙古问题①与我国交换意见一样,并不足以结束蒙古问题现阶段之谈判。
此刻,我国之注意力必须集中到近东,这于在远东采取任何主动行动不利,亦于采取重大措施解决蒙古问题不利。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中国南方革命运动给中国政府造成之困难,将中国人口头上所承认我国解决蒙古前途间题之原则,以某种文件固走下来。如若不然,万不得已时,我们还可以根据我们之协议,暂时满足于中国政府不在蒙古实行新政之书面保证。日后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文件尽量使蒙古现行制度不受浸害。
您对本电主旨有何看法,请电告。

〔尼拉托夫)

1,《国际关系》第二辑,第18卷,下册,第607号文件。
2,见第459号文件(即本选译第8号文件--译者)

选自: 俄国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蒙古问题(1911-1916),第12页 --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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