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动乱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新内人党”“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内蒙古二月逆流”3大冤假错案,使大批干部、群众蒙受不白之冤,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给内蒙古的各项建设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粉碎“四人帮”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对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工作,为受害者洗刷冤屈,全面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到1980年,彻底平反了3大冤假错案和其他冤假错案。
内蒙古自治区平反3大冤假错案是从平反“新内人党”冤案入手的。1977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关于认真解决好审查干部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认真清理“文化革命”运动中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的意见》,转发全区各地,要求各级党组织妥善处理干部审查工作中的遗留问题。1978年4月20日,党中央在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呈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挖“新内人党”问题的意见的报告》,为所谓“新内人党”案彻底平反。自治区成立了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先后召开了4次全区干部大会,宣传贯彻中央“4·20”重要批示,彻底为“新内人党”冤案平反昭雪,一大批在“新内人党”冤案中受迫害的同志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自治区直属单位、内蒙古军区、各盟市旗县落实政策办公室在自治区党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指导下,认真听取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对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工作、子女安排等方面一一落实了政策。
1979年1月21日,党中央又批准了自治区党委提交的《关于彻底推倒“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和“内蒙古二月逆流”冤案的请示报告》。2月7日,自治区党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冤、错、假案政策问题的原则规定》,6月16日又作出了补充规定:对受迫害的干部群众,政治上一律彻底平反昭雪,强加的罪名和诬陷不实之词通通推倒,恢复名誉;对于因冤假错案受到刑事、行政、党籍、团籍等处分的,一律平反纠正,发给文字证明,妥善安排工作,补发工资,解决户口迁移问题;对受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一律按因公负伤待遇;农牧民因冤假错案致死或严重伤残者,社队企业招工时,可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大中专毕业生或学徒工因冤假错案延续分配、转正、定级者,应按原定日期纠正。
为推动全区3大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自治区党委首先为自治区和盟市党、政、军一些领导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并陆续为被迫害致死的同志举行隆重的追悼会。在整个平反过程中,自治区党委始终贯彻“有错必纠”和“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定大局”的方针。自治区各级党组织和信访等相关部门,都从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许多被伤害的同志顾全大局,以民族团结、稳定大局为重,不计个人之间的恩怨,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增强了民族团结,稳定了内蒙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