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星期六

中共的“民族识别”

第一阶段,从1949年至1954年,首先认定蒙古、回、藏、满、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塔塔尔”等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使中华民族的成员增加到56个。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