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自决的权利被称为民族自决权,而其所依据的原则,被称为民族自决原则。但它并没有说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或者自决后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果,从原国家独立、与原国家组建联邦、成为保护国、某种程度上的自治亦或者与原国家完全同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殖民地国家以自决为理念基础进行了全民公决,从而获得了国家独立。
目前,《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在1993年签署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在强调“考虑到受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的人民的特殊情况,世界人权会议承认各民族有权依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合法行动,实现他们不可让与的自决权利”。
广义上的自决是指,在没有外部压迫下,人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2012年9月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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