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我们都平等地且不受歧视地享有我们的人权。这些人权相互关连、相互依赖且不可分割。
普世人权通常采取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国际法的其它渊源,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和保证。国际人权法为政府设定了在某些方面采取行动或保持克制的义务,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个人或群体的基本自由。
人权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
人权的普世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最先强调了这项原则,此后许多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决议也重申了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例如,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指出,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所有的成员国至少都批准了一部核心人权条约,而更有八成的成员国批准了四部以上,这反映出这些国家对于这些条约的赞同,这种赞同既为这些国家设定了法律上的义务,也是对人权的普世性的具体表达。一些基本人权规范跨越所有的边界和文明受到习惯国际法的统一保护。
人权是不可剥夺的。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
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诸如生命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和言论自由权);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诸如工作权、 社会保障权和教育权),亦或是集体权利(诸如发展权和自决权)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连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它权利的改进。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它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人权是平等的和不歧视的
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不歧视原则出现在所有主要的人权条约中,而且更是若干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旨,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不歧视原则也得到平等原则的补充,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国家承担国际法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享有自己的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
http://www.ohchr.org/ch/Issues/Pages/WhatareHumanRights.aspx
人权议题:
http://www.ohchr.org/ch/Issues/Pages/ListofIssues.aspx
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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