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苏联模式”,用“苏联模式”括套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实践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据此以“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来取代“真正的民族平等”核心原则是理论和实践的误导。
自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论说流行以来,对中国民族事务的制度、政策有效性以及民族问题态势的估价形成焦点,并随着2008年的拉萨“3.14”事件、特别是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相继发生而成为“热点”。所谓“去政治化”,就是“去制度化”,也就是“去民族区域自治化”,当然也就是“去民族政策化”,因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都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以体现。最近,胡鞍钢、胡联合关于“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可谓对如何“去政治化”做出了全方位的“政策理念设计”。
“第二代民族政策”意味着什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对所谓“第一代民族政策”核心原则的取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对“第一代民族政策”的废止?曾任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雷日科夫说过,“民族政策直接影响到非常敏感、隶属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审慎对待”。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成效,可以根据可控的自然增长率来做出人口发展及其结构性的预测,但是对于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性的民族问题而言,今天的学术界还没有能力去预测出今后10年、20年或更久远一些的民族问题发展态势。正如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所言,“没有根本性的理论纲领,没有对形势的深刻理论性思考,就不能制定出民族政策”。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不具有建设性的原因正在于此。
“各民族真正的平等”的核心原则
“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倡者,立意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倡导,即提出了“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那么现行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是什么?什么是“真正的民族平等”?即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无差别的社会平等权利。之所以强调“真正的民族平等”,正是由于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这种平等,虽然突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是却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抹煞了阶级之间、阶层之间、民族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因此,对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平等观清楚地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要求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列宁)。”作为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目标,就是要实现“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不允许任何一个民族享有特权”是对“绝对平等”原则的同意表达,也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民族压迫、民族(种族)不平等的事实所做出的社会主义宣示。
为什么经典作家在宣布“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的同时,还要强调“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就是由于存在着由于社会历史、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文化特征等原因所造成的民族之间及其地区之间显著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使各民族人民在共同享有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各项社会公益权利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所以,“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同,国家“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消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列宁)。中国的民族政策正是依据这些理论原则制定的,目的就是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并非那些“引人瞩目”的高考加分之类的优惠和照顾政策,“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周恩来),这样的思想原则表述,无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可谓始终如一。这既非“两个凡是”的教条主义,也非时过境迁的老调重弹,而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面对的任重道远的现实任务和正在举国共襄的重大实践之一。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真正的民族平等”是族际关系团结互助、和谐共融的前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是中国巩固和发展的族际关系境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马克思、恩格斯)。也就是说,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程度及其所决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自我发展能力的水平),也就成为各民族平等交往关系、权益比较效应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
“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推进以东部地区为先导的发展战略中,始终在逐步调整和加大力度实施有利于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区域经济的发展并不完全能够代表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人的发展”,对于农牧民人口比例高于汉族的少数民族来说,传统的经济生产方式仍在沿用,贫困问题依然广泛存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民族地区,由于幅员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基础设施、经济基础、科技教育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即便是拥有丰厚的矿产等自然资源,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国家扶持、发达地区支援和自力更生三位一体的奋斗中,立足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循序渐进地谋求符合当地条件的发展,本身就是加快发展的题中之义。
从法律的角度讲,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所有加快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不仅践行了宪法关于“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且集中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因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邓小平)。
“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是国家统一、全国一盘棋、民族交融、多元一体的最大受益者”。这种“最大受益者”的说法,是不是意味着除了民族地区外还存在着“非最大受益者”的地区?汉族聚居地区难道不是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最大受益者”?从改革开放东部率先发展,到一定阶段实施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是“两步走”发展战略的必然结果,也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既然立意于“国家统一、全国一盘棋、民族交融、多元一体”,那就是各民族人民都是“最大受益者”。西部大开发产生的惠及全国的效益、利益、贡献是什么?这并非不能用“数字说话”。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受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为这一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就是使中国各民族人民受益。
事实上,这种“最大受益者”的论说,掩盖着一个所谓“国际经验”的背景,也是“去政治化”基本立意之一。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针对苏联解体过程中的一个现象指出:至于行使”退盟权”的实践,确有波罗的海三国的前车之鉴,但是造成“主权宣言”旋风的却是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宣示。长期社会化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在苏联演变过程中产生的收缩和内聚,成为拆散联盟的主力。在1991年3月17日全苏举行的“是否保留苏联”的公民投票中,9个加盟共和国参加投票的1.48亿人中,赞同保留苏联的比例达76.4%,中亚五国赞同保留苏联的比例均高达90%以上,而反对保留苏联的最高投票比例则来自乌克兰(28%)和俄罗斯(26.4%)。这是西方研究苏联民族问题的专家始料未及的结果。笔者这段话的意思是针对西方学者所普遍认为的中亚五国的“穆斯林背景”是苏联解决民族问题“走进死胡同”或造成“解体”的认知,指出收缩和内聚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应是造成苏联最终解体的。
然而,当有记者采访“去政治化”提出者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时,得到的回应却是:“那是因为中亚五国在发展中是从苏联中央政府获得利益最多的加盟共和国,他们的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相当好,收入增长的速度、基础设施等比俄罗斯的一些地区还要好。这引起了部分俄罗斯人的不满情绪。应当说,1990年其实是俄罗斯要从苏联独立出来,俄罗斯联邦议会发表《主权宣言》,当时最流行的口号是‘我们不要再给他们当奶牛’,很多数据证明这些加盟共和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效益和增长速度远高于俄罗斯地区。同时,在各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人中,除去部分官员外,其他普通俄罗斯人在某种程度上比如大学录取方面也属于二等公民。所以,我们要看到大民族主义在不同层面都会对民族团结造成破坏。”
这就是说,由于中亚五国在苏联“获得利益最多”而不赞同苏联解体,而部分俄罗斯人因为给非俄罗斯民族充当了“奶牛”而主张苏联解体。既然“去政治化”的基本指向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苏联模式”,那么也就意味着这种模式造成了同样的后果——从中央政府获得利益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愿意独立,而认为充当了“奶牛”或沦为“二等公民”的“部分汉族”要求取消民族政策来实现平等。这就是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为“不折不扣”的“苏联模式”必然得出的结论。既然“很多数据证明这些加盟共和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效益和增长速度远高于俄罗斯地区”,那么就应该用“数字说话”。这也是“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最擅长的方法。
在苏联解体前后,中亚五国的民族问题形势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苏联建立以后,根据列宁加快非俄罗斯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建设的指示,联盟中央对中亚五国、北方小民族等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持续性的加快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各项优惠措施,大幅度地提升了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其中以资源开发、有色金属、机电产业等原材料产业、棉花种植等尤为显著,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虽然在苏联经济
“专业化”的布局中,中亚五国并没有因发展而改变经济结构单一和对加工业的依赖,但是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棉花等产品都是对苏维埃联盟的贡献,包括对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贡献。在卫国战争中,中亚五国不仅成为苏联一些重工业、科研机构的承接地,而且数百万人奔赴前线、为国捐躯者超过百万人之多。不过,尽管中亚五国在联盟中央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经济社会的显著发展,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实力也位居全苏各共和国第三,但是在全苏的比较中这些地区仍属于落后地区,而没有达到当时苏联工业化的平均标准。
根据苏联资深民族问题专家季什科夫的研究数据,居住在中亚五国的960万俄罗斯族与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俄罗斯族相比,不仅“受教育程度更高”,而且城市化水平也远远超过了居住地的非俄罗斯民族,即在土库曼斯坦达97%、在乌兹别克斯坦达94.8%、在塔吉克斯坦达93.8%、在哈萨克斯坦达77.5%、在吉尔吉斯斯坦达69.9%,相应地本地区所谓“命名民族”的城市化率则最高为38.5%、最低为20.5%。即便是居住在乡村从事农牧业的俄罗斯族,“他们主要是机器操作人员以及农业和畜牧业专家,各个有名分民族的人们则以耕作务农为主。在城市,俄罗斯族大多数在商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在白领阶层中,多为管理人员、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种专业的知识分子”。在族别性群体获得较高职务(专家、高级经理、高级技师)的分享指数评价中,以100为族别有收入的就业人口作为优势代表性,俄罗斯族在1979~1989年间仅在哈萨克斯坦为98/99,在其他四国则为吉尔吉斯斯坦107/106、塔吉克斯坦125/122、土库曼斯坦128/129、乌兹别克斯坦128/121,均具有族别代表性的优势。这些数据当然不能得出“二等公民”的结论。
同时,在文化方面,中亚五国的“俄罗斯族一般都很有可能满足他们较宽广的文化要求。各个级别的教育是用俄语进行的,而且。各种传媒和文化活动(电影院、图书馆等等)以俄语主导。俄语是办公室工作和各个社会服务部门的用语”。以致“俄罗斯族能流利地操一口有名分民族语言的人,比例少得没有多大意义”。问题在于当地的权力结构中,“尤其在法院、军界以及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当中,俄罗斯族的代表性均不充分”,而这一点正是苏联主权国家联盟设计的结果。这也是不能把苏联与中国进行同类比较的原因,因为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及其实践中,并不存在非自治民族在权力结构中代表性不充分的现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苏联模式”,用“苏联模式”括套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实践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据此以“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来取代“真正的民族平等”核心原则是理论和实践的误导。
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时提倡移植美国的“熔炉模式”、民族政策的“去政治化”乃至“改制建省”等主张的背后,不正是这种一国之内主体人群的族裔民族主义思想在作怪吗?只有各民族真正的平等,才能实现广泛的交流、才能保持和睦的交往、才能成就自觉的交融,这是通则和公理。
民族地区的各民族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
苏联时期的中亚五国,在联盟中央的扶持下的确取得了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但是在发展水平上并没有达到全苏的平均水平,更赶不上俄罗斯族聚居的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苏联解体之前,全苏联的人均GDP达到8210美元,同期中亚五国则为哈萨克斯坦1850美元、土库曼斯坦1240美元、乌兹别克斯坦1148美元、吉尔吉斯斯坦1119美元、塔吉克斯坦984美元。如果说这样的发展就是占了俄罗斯族的便宜,就是“获得利益最多”并以此为参照系来比较中国的民族地区且得出“最大受益者”的结论,试图制造中国“汉族大奶牛”不平衡心理的大民族主义动员,以此来为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张目,是制造民族隔阂还是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苏联时期中亚五国的发展,难道没有包括960万俄罗斯族的发展?他们不是联盟中央扶持中亚五国发展政策的受益者?
至于说“二等公民”的确存在,不过那是在苏联解体之后。独立后的各个加盟共和国都经历了民族主义高涨的国家重建过程,其中以“语言法”绑架公民权(选举权等权利)是普遍的现象。在那种状态下,对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而言的2500万“境外俄罗斯人”的确陷入了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困境,至今在一些前苏联国家的俄罗斯人中仍存在无国籍的“非公民”现象。“我们不要再给他们当奶牛”之说,是苏联解体前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政客进行社会民族情绪煽动的口号,也是促发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从“代表苏联”转向谋求“国家主权”的重要动因之一,而正如纳扎尔巴耶夫所言,“俄罗斯联邦率先宣布自己的主权,苏联解体就具有了不可逆转性”,由此也形成对高比例支持保留苏联的中亚五国最终选择独立的族际关系(在苏联是国际关系)排拒力。
雷日科夫针对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教训时曾指出:“学者、文艺界知识分子的某些代表以及政治家们明显过早地强调了民族融合,而那些谈到每个民族全面发展具有首要意义,应该小心谨慎对待民族传统和习俗的人,则被斥为民族主义。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各级管理机关在作出有关大民族和小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文化领域的实际决定时,没有考虑到民族关系的复杂性和它们之间许许多多的细微差异。”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项民族政策,立足于各个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发展,始终强调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等基本特性,目的是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但是,这并没有避免一些人不求甚解地去理解所谓“平等”、自以为是地倡导“民族融合”论的现象。其原因之一,即是认为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地区已经成为类似于苏联中亚五国的“获得利益最多”的“最大受益者”。
今天中国的发展不是1958年“超英赶美”的自我想象,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快速发展、跨越式发展也不是1958年的“大跃进”和“多快好省”,中央倡导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目的是要各民族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中相互认知、相互认同、相互包容,而不是重刮1958年的“民族融合风”,更不是取消民族政策的所谓无差别“公民平等”。而这个话题,在当前中国阶层分化、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诉求激增的情势下,“去政治化”的炒作和“最大受益者”的判断,是为了解决中国社会普遍存在这类问题,还是将需要坚持和完善的民族政策体系陷于“众矢之的”,抑或是激发两种民族主义来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设置心理障碍?
用“数据说话”不能只看到增长率、增幅、速度这类大而化之的数据,而要考虑到“许许多多的细微差异”。就中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言,的确创造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奇迹。例如,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在国家的大力扶持、发达地区的支援和全区各族人民的自力更生下,创造了出卖矿产而致富的“内蒙古现象”,GDP增长率一直位居全国之首,并且在2010年与中部地区的陕西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黑龙江省共同跻身于全国“GDP万元俱乐部”。正如“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者列出的“数据说话”一样,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在人类发展指数(HDI)的衡量中,也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的0.793,达到0.803,在大陆范围进入
“高人类发展水平”的13个省市中位列第12位。内蒙古是中国的第一个自治区,也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模范自治区。如果说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民族地区是“最大受益者”之一,那么这种受益者既包括了自治区内占20.47%的少数民族人民,同时也包括了占79.53%的汉族人民,所以民族地区的各民族都是“最大受益者”。这显然是“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没有想到的“数字说话”。因为他们所说的“少数民族地区”是聚焦于“少数民族”。
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问题、出谋划策
“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将5个自治区和贵州、青海、云南与博茨瓦纳、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印度和伯利兹进行了2008年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比较,对民族地区作为“最大受益者”作出了两个重要判断:一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率都高于除中国之外的世界所有高增长国家”,并因此得出民族地区“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结论;二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人类发展指标变化率不仅在中国是最快的,在世界也是最快的”,并因此得出民族地区“实现了社会进步的大跨越”的结论。然而,且不论这种以中国西部若干省区的GDP增长率、人类发展指标变化率与相关国家的比较是否具有科学价值,但是以这种比较来证明中国的民族地区“实现了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实现了社会进步的大跨越”,显然是盲目的激进判断。按照这种判断,2008年以来中央对5个自治区做出的“进一步促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新部署,显然成了对“最大受益者”锦上添花的多余之举了。
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不足4500美元,列世界第94位,低于世界GDP增长率排名第五、人均GDP排名第89位的泰国,与30多万人口的中美洲国家伯利兹相当。至于上述用于比较的中国八省区,除了内蒙古人均GDP达到7000多美元、接近马来西亚外,其他七省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500~2000美元,但是都高于印度却是事实(只是不值得以此为荣)。今天的中国西部地区,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发展之快、规模之大,的确呈现了一定程度的“大跨越”。然而,这种“跨越式”或“大跨越”的发展,是基于上述人类发展指标的层级结构——极高、高、中等、低——做出的判断,这也是“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曾表明的“一个国家、四个世界”的依据,即高收入发达地区、上中等收入地区、下中等收入地区、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等),中国约一半以上地区、占中国总人口的一半处于“第四世界”,人均GDP排名处于世界第140位之后。按照2008年世界人均GDP的排名,中国整体上进入了“下中等收入地区”(排名100~139之间),因此也就消除了“第四世界”(中国约一半以上地区),在人类发展指数方面也自然消除了“低人类发展指数”这一层级。那么,在国家调整了贫困线之后,中国的贫困人口重新过亿,那是不是又制造了“第四世界”呢?如果用这样的数据演绎来判断发展的实现程度,并作为实行“第二代民族政策”的科学依据,那么中国GDP增长率全球第一、总量全球第二,是不是也应该实行“第二代改革开放政策”呢?
既然不能说“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东部率先发展”是“第一代改革开放政策”,也就不存在“共同富裕”和“西部大开发”是“第二代改革开放政策”的说法,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也是如此。坚持,就是核心原则不动摇;完善,就是不断为实现核心原则的目标指向进行政策措施的调整、充实和提供保障,其中包括了国家民族事务机构针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变化的实践而废止某些具体的政策,但是并不存在制定“第二代民族政策”的问题。
西部地区经济持续的快速增长并且实现了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的相对缩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正如相关研究做出的判断一样:“从1990年以来的相关数据看,中国人均GDP东中西部相对差系数于2004年登顶,达75%,2004年后开始持续下降,到2008年已缩小至60%”。但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主要是实物资本和基础设施等有形资本投入,反映经济增长质量和软环境的重要因素并未显著改善”,而“软环境恰恰反映经济增长潜力,在长期经济增长中占据更重要地位”。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见解的。但是,在“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论证中,却同样以2008年的数据做出了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判断。既然以“数据说话”,那就要关照到其他衡量发展程度的数据。
2009年以来,经济学界出现了“GDP含金量”的指标,这种以人均GDP为分母,人均可支配收入近似值为分子的计算方法,简约地反映了“人的发展”水平。2011年,在全国的人均GDP排名中,内蒙古第8、新疆第14、青海第22、宁夏第23、西藏第26、广西第28、云南第30、贵州第31。在同期全国31个省区市的人均“GDP含金量”排名中,这些省区的位置发生了显著变化:贵州第4、广西第5、云南第8、宁夏第20、青海第28、新疆第29、西藏第30、内蒙古第31。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比较,人均GDP全国排名第31位的贵州,人均GDP含金量位居全国第4位;人均GDP位居全国中上水平第14位的新疆,人均GDP含金量处于第29位;而率先进入高人类发展指数层级、人均GDP排名第8位的内蒙古,人均GDP含金量却位居倒数第一。
从人类发展指数的国内比较来看,2010年全国HDI为0.793,其中内蒙古位居第13、广西第20、新疆第21、宁夏第23、青海第27、云南第28、贵州第30、西藏第31,除了内蒙古外均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对HDI的评估中,人均GDP排名减去HDI排名若为正值,表示HDI排序比实际人均GDP排名要好。如果呈现负数,则表明国民福祉水平相对低。在八省区人均GDP与HDI相减的比较中,广西为5,云南为1,贵州为1,属于正值。巧合的是上述GDP含金量中这3个省区也位居全国前十名。但是其他省区却均为负值:宁夏为-3,西藏为-3,青海为-5,内蒙古为-5,新疆为-6,在全国10个呈现负值的省级地区中占了一半,而且均为负数最高值的地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这同样也证明了上述GDP含金量的排序。
从上述“数字说话”可以看出,仅仅用GDP增长速度、人类发展指数增长率来证明“跨越式”、“大跨越”的发展,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不符合以人为本、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原则。这种盲目的激进判断掩盖了人的发展的实现程度。如果我们把八省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与人类发展指数也做一个比较,那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速度快显然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低(仅占20.47%)有关。同样,其他省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别为广西37.18%、HDI排名20位,新疆59.9%、HDI排名21位,宁夏35.42%、HDI排名23位,青海46.98%、HDI排名27位,云南33.37%、HDI排名28位,贵州36.11%、HDI排名30位,西藏91.83%、HDI排名31位(人口比例来自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然,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大的省区,HDI排名均在全国20位以后、乃至末端。国家统计局贫困监测数据表明:2001年至2009年,西部地区贫困人口比例从61%增加到66%,八省区从34%增加到40.4%。显然,西部地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任重道远。
真正的发展是人的发展,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这是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的必由之路。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已不是“智囊人士”建言的内容,而是一个举国付诸实践的行动了。在这种情势下,重新回到“速度”、“增长率”的演算,并由此得出“最大受益者”和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大跨越”的结论,来为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献策,这显然是一种误导。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没有因为GDP名列世界第二而改变,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没有因为“内蒙古现象”而有效缩小。即便是进行国际比较,发展速度的优势与劣势也是相对的。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GDP增长15%左右,蒙古国则增长约20%,并预计2012年增长率达到25%,由此也提出了2031年人均GDP达到6万美元的发展目标(相当于2011年瑞典的水平),已有后来居上之势。且不论蒙古国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但是2011年中央做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仍属“雪中送炭”的先见之明。因此,既然承认“经济因素在民族问题上具有基础性作用”,那么就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问题、出谋划策,而不是标新立异、盲目激进地打着“去政治化”的旗号制造“智囊政治”的效应。
历史反复提醒我们,掩盖在国家民族主义外衣之下的,经常就是一国之内主体人群的族裔民族主义。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时提倡移植美国的“熔炉模式”、民族政策的“去政治化”乃至“改制建省”等主张的背后,不正是这种一国之内主体人群的族裔民族主义思想在作怪吗?只有各民族真正的平等,才能实现广泛的交流、才能保持和睦地交往、才能成就自觉的交融,这是通则和公理。坚持和完善以各民族真正平等为核心原则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才能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
2012年11月4日星期日
订阅:
博文评论
(
Atom
)
没有评论 :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