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105条法律违反政治哲学的基本常识和主权在民的原则。这条法律违背宪政立国的普世原则,常常被作为迫害异议人士的法律根据,“是专制之法”,“是悬在所有良知人士头上的一把恐惧之剑”,是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民主转型的障碍。
按照中国刑法105条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和积极参加以及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程度有别但一律有罪;另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同样有罪。
从政治哲学意义上说,“国家政权”并无神圣性;政权更替也与“国家安全”无关,因此刑法第105条的规定是“荒唐的”、“违反常识的”。此外,从现实看,中国共产党数十年一党垄断的政治体制已经直接导致党的蜕变和腐溃以及权贵资本的蔓延。
批评共产党现行体制”被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总之,组党是“颠覆”,写文章是“煽动颠覆”;但是,组党“是公民的权利”,批评“人民公仆”共产党也是公民的权利,甚至要求共产党下台还是公民的权利。
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8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但“可惜的是”,同在这部宪法中存在的党主立宪条文却与以上规定相冲突,这是党治与法治的矛盾,是专制与民主的矛盾,是党主立宪与主权在民的矛盾。
“煽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条“恶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法律确实是一条恶法,原因是当局极易以这条法律的规定来侵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 ”
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获得人大批准,但是它所表达的现代文明人类普遍价值准则,对理解和评判当今的中国现实有重要参照意义。
中国大陆所谓的“人民共和国”经历了六十多年跌宕起伏的历史演变成为一个世界头号的专制独裁国家。借助科技文明的推动、经过30年的“整容”妆点出五光十色的繁荣表象吸引了世界的目光。而“人民共和国”骨子里是一个没有信仰、没有道德和诚信、没有骨气、没有关爱、没有廉耻、极端自私的社会。
人的生命和尊严被随意地蹂躏或践踏已成为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生活在那里中国人饱受了太多的苦难、沉淀了太多的辛酸、背负了太多的耻辱。为了那个所谓的“人民共和国”他们付出了八千万中华冤魂。对于这样一个国家还有什么值得我们留恋的呢?难道我们应该为生活在如此的国度里癫狂、亢奋和热血沸腾吗?一个从传统的道德文化和信仰被摧毁的国度中走出来的臣民根本无法获得世界的尊重。
中共利用国家的名义从未停止过罪恶;借用中华民族这块招牌欺骗世界;通过全球化的机会输出所有丑恶的东西。庆幸的是我们的民族还拥有台湾那块从未被共产主义蹂躏过的土地成为世界舞台上引以自豪和骄傲的资本;给海内外的华人在国际社会面前保留了一点儿可贵的尊严。今天的中国人只有脚踩着自由的土地才能真正享受做人的权利和尊严。
中国大陆的政治改革意味着共产党必须退出权力舞台、接受彻底的清算和审判。对此中共官员们也心知肚明。对中国社会来说意味着必须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这是中国唯一可以接受的政治制度。并且已经被所有文明社会实践证明过是迄今为止最先进和公正的制度,是维护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基础。
反观中国目前的专制制度不仅限制社会的发展,也影响到共产党本身的独裁统治。中共每年的“国庆”京城到处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以及购买刀具实名制的窘态凸显了中国大陆存在着尖锐的官民、民族之间的对立和社会矛盾。中国人长年累月生活在各种“敏感日子”的恐惧之中。中国社会正孕育着更多的“哈达”。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合法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的质疑。中共总喜欢拿“国情”说事儿,强调西方民主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以此回应大陆民众要求政治改革的呼声和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目的是维护中共腐败的利益集团,延续专制独裁统治。民主制度已成为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目标,中国也不例外正需要用它来推动民族的发展。
2010年12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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