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图张嘎与家人在蒙古国申请避难期间 |
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 |
最后一批学生毕业典礼 |
附:对本案辩护律师作出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 审判员:
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巴图张嘎委托,特指派我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我接受本案后认真查阅检察机关的卷宗材料,又搜集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认为东胜区检察院东检刑字【2010】第432号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与事实不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巴图张嘎无罪。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鄂尔多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的内容和《两个细则》中所规定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办、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的权利义务。
要查明本案的事实我们首先应该正确理解《雨露计划》和其中规定的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办、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的权利义务,但东胜区公安局和东胜区检察院在整个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曲解《雨露计划》的内容,颠倒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办、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的权利义务,因此颠倒了本案的是非,甚至今天的庭审快要结束时公诉人还未能解读两个细则的真实内容。下面辩护人就对《两个细则》的内容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办、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
1、《鄂尔多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项明确规定《市扶贫办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示范基地所在的旗区扶贫办负责审定并培训计划上报培训计划、协调管理补助资金、选定参训对象、定期检查监督;示范基地负责提出培训转移计划》。依据上述规定,选定培训对象应该有东胜区扶贫办来完成,但鄂尔多斯市扶贫办指令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提供名单。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按市扶贫办的指令向鄂尔多斯市扶贫办提供了153名人员名单,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办经审核后从153名人员当中选定120人决定参加培训,但起诉书称“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伪造了120名参加雨露计划培训人员名单上报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这一陈述不符合事实,因为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无权选定参训人员,只是上报153个人员名单后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扶贫从中审核选定120名人员参训。
2、《鄂尔多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项规定“补助标准补助形式主要以发放培训劵进行,一般不准直接支付现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当地阳光办或扶贫办等部门直接将培训券分发给受培训的农牧民,由农牧民作为培训学费的一部分,在培训即将结束时交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证券、收费凭证券和受培训农牧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办或扶贫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本细则十四条又规定“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阳光办或扶贫办等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培训券。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依据上述规定,鄂尔多斯市扶贫办应该向自己选定的120名培训人员发放2000元的培训券,120名人员拿上2000元的培训券到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进行培训,培训即将结束时将培训券交给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用培训券抵顶培训人员的2000元的学费,再凭培训券、收费凭证、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向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向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拨付补助资金。但整个《雨露计划》的实施过程当中,从选定参训人员、发放培训券、审核监督、申请补助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等各个环节中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鄂尔多斯市扶贫办违反《两个细则》相关规定,严重失职,致使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在对120名培训人员培训当中存在一定过错。辩护人认为不能对相关部门的严重失职行为由被告人巴图张嘎来承担责任,受刑事处罚。
(二)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对120名参训人员培训经过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巴图张嘎将应该用到《雨露计划》培训班的扶贫资金从单位账户中取出,又未按《雨露计划》规定举办培训班,也未对培训人员支付2000元为标准的扶贫补助金。把24万元的扶贫资金全部挪作它用。”依据《两个细则》的相关规定,起诉书所指的扶贫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是国家为了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对部分人补助培训经费,得到培训补助的人员到相关部门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将得到培训补助作为培训学费的一部分交给培训机构。因此财政机构和扶贫办向培训人员支付的培训补助时培训补助的性质属于扶贫资金,培训人员将培训资金作为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后此培训资金应变为培训机构的资产。本案中对120人进行培训的前提下蒙藏医药学校对所收的学费有绝对支配权。因此被告人是否犯罪不在于24万元用在何处,而是蒙藏医药学校是否对120名人员进行培训,那么蒙藏医药学校是否培训120名人员?回答是进行培训过。2007年5月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提供了153名人员名单,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选定了其中120名人员同意培训。当时120名人员当中91名是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的在校生,91名人员当时选修的蒙藏医药学,因此,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未举办专门培训班,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蒙藏药剂学,减免了蒙藏药剂学2500元的学费。这里辩护人特别强调的是《两个细则》里没有规定设立专门的培训班组织培训,也没有规定专门的培训教学计划,而是规定示范基地负责提出培训转移计划。
依据《两个细则》扶贫办向培训人员发放培训券,培训人员到示范基地进行培训,将培训券作为培训学费交到示范基地。当时91名在校生以外的29名人员未到学校进行培训,因此学校不存在减免学费的事实。依据《两个细则》规定又不能将2000元直接支付给培训人员。故学校减免了08级30余名鄂尔多斯籍学生和100多名外盟市籍学生的一年的学费。这实质上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虽未培训市扶贫办选定的29名人员,但已替换培训了其他人员。这就是在整个《雨露计划》过程中,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违反《两个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一行为与鄂尔多斯市扶贫办严重失职有直接联系。
在庭审当中辩护人所出示的所有书证和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三、被告人巴图张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认巴图张嘎犯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证明指向和其观点主要集中在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是否专门举办过培训班,是否有专门培训教学计划,是否向培训人员发放2000元补助金的问题上。辩护人认为这两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因为《两个细则》明确规定补助金不能直接支付给培训人员,又规定示范基地负责提出培训转移计划,因此是否专门举办过培训班组织培训,是否有专门培训教学计划,是否向培训人员发放2000元补助金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是否对120人进行过培训,是否减免了学费。但整个庭审当中公诉人故意规避这一关键事实,对是否进行过培训,是否减免学费未能提出有效证据。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图张嘎犯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缺乏证据,罪名不成立。
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巴图张嘎未实施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更没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其行为只是对扶贫办所选定的29名培训人员未进行培训,但已替换培训了其他人员。这并没改变扶贫资金性质,更不是挪用。
综上所述,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认定事实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巴图张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
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 胡宝龙
2011年1月15日
辩护词转自:http://user.qzone.qq.com/1837677844/photo/388f4a41-b3e9-4e6c-87bd-a675e5565897/
http://www.lupm.org/chinese/pages/110129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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