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是清王朝中央专门管理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四川土司等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官署。我国清代历史档案中对其多有涉及。今据清代档案和史料辑成此文,旨在简单介绍该官署的沿革、职官、职掌等方面的情况,为利用有关档案者提供一些便利。
明末清初之际,清朝统治者在“崇德元年(1636年),设蒙古衙门,置承政、参政各官”。后因“蒙古部落尽来归附”,又于“崇德三年(1638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当时的职官“设承政一人,左参政一人,右参政一人,副理事官八人,启心郎一人”。到“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改副理事官为员外郎”。又增加了员外郎、启心郎的名额,新设了堂主事等官职。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以礼部尚书衔掌理藩院事,以礼部侍郎衔协理理藩院事”。至十八年,因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嗣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凡官制体统,应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理藩院尚书衔名,著列于工部之后”。雍正元年(1723年)后,“以王、公、大学士兼理藩院事”。在顺治至康熙年间,还建立调整了各内部组织来分司其事,增添充实了官吏以各任其职。到清朝中叶,这一管理外藩的机构已逐渐地健全起来。
到光绪年间,理藩院的主要职官设有“尚书,满洲一人;左侍郎,满洲一人;右侍郎,满洲一人;额外侍郎,蒙古一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管理院务大臣,满洲一人,特简大学士为之”。其机构的职掌规定为“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以便于“控驭抚绥,以固邦翰”。当时的外藩,是指内外蒙古、青海蒙古、新疆蒙古、回部与西藏喇嘛所属各处。此外,理藩院还曾掌管过部分外交事务,主要是与北、西两方陆路所来的属国及其他外国的交往。后来到清末此事移交给总理衙门管理了。
在理藩院的内设机构中,主掌业务的有六个清吏司。其由来演变过程大致是:最早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理藩院设立四清吏司。曰录勋,曰宾客,曰柔远,曰理刑。”至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析柔远司为二,曰前司、后司”。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改录勋司为典属,宾客司为王会,柔远后司为旗籍,前司为柔远”。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并旗籍、柔远为一司,增设徕远司”。“二十七年,仍分旗籍、柔远为二司。二十九年改典属司为旗籍,其旗籍司即改为典属”。至此,历经百余年演变,六司基本定制。各司的主要职官及职掌如下:
1、旗籍清吏司。官设“郎中,满洲一人,蒙古二人;员外郎,宗室一人,满洲一人,蒙古二人;主事,满洲一人”;笔帖式,“满洲五人,蒙古十人”。职“掌考内扎萨克之疆理,叙其封爵,与其谱系。凡官属、部众、会盟、军旅、邮传之事皆掌之。掌游牧之内属者”。
2、王会清吏司。官设“郎中,满洲一人,蒙古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二人”;笔帖式,“满洲三人,蒙古八人”。职“掌颁禄于内扎萨克,而治其朝贡、燕飨、赉予之事”。
3、典属清吏司。官设“郎中,满洲一人,蒙古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蒙古六人;主事,满洲一人,蒙古一人”;笔帖式,“满洲四人,蒙古六人”。职“掌核外扎萨克部旗之事。治其邮驿。互市则颁其禁令。凡内外之喇嘛皆掌之。掌游牧之内属者”。
4、柔远清吏司。官设“郎中,宗室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蒙古五人;主事,蒙古一人”;笔帖式,“满洲二人,蒙古九人”。职“掌外扎萨克、喇嘛禄廪、朝贡之事”。
5、徕远清吏司。官设“郎中,蒙古一人;员外郎,满洲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二人”;笔帖式,“满洲三人,蒙古五人”。职“掌回部扎萨克之政令,凡回、番之年班皆掌之。掌外裔之朝贡。”
6、理刑清吏司。官设“郎中,蒙古二人;员外郎,满洲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笔帖式,“满洲二人,蒙古五人”。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
除以上六司之外,理藩院内还有一些较重要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官和职掌如下:
1、满档房。官设“堂主事,满洲一人,蒙古三人”;笔帖式,“满洲四人,蒙古十人”。职“掌本衙门题缺出差之政令”。
2、汉档房。官设“堂主事,满洲一人,汉军一人”;笔帖式,“满洲七人,汉军六人”。职“掌缮题本,译其档案而藏之”。
3、蒙古房。官设“员外郎,蒙古一人;主事,蒙古一人”;职“掌蒙古翻译”。
4、司务厅。官设“司务,满洲一人,蒙古一人”;笔帖式,“满洲二人,蒙古二人”。职“掌治吏役,收外衙门之文书”。
5、当月处。其职官由“郎中、员外郎、主事轮值”。职“掌监堂印,抄事于内阁,收在京衙门之文书”。
6、银库。官设“司官二人,于本院郎中、员外郎、主事内酌委;司库,满洲一人;笔帖式,满洲二人;库使,满洲二人”。职“掌库藏出纳”。
除以上之外,另有督催所、饭银处等。在六司和各机构中,还设有经承、帖写书吏等职官,数量不等,分掌各事。
理藩院还附设有若干机构。其中如:内馆、外馆,供内外蒙古来京人员居住。俄罗斯馆,供来京俄商居住。蒙古官学、唐古特学等学校,供培养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材。对于这种种附设机构,理藩院均派官设员掌其事,在此不再一一列述。
理藩院代表着清政府,对蒙、回、藏等少数民族各部的疆里、封爵、给俸、谱系、设官、会盟、户口、兵刑、朝贡、驿站、卡伦、赋税、贸易、宗教等事务,都制定有相应的法规、法令、典章和制度。并派遣员司赴各部,行使监督执行的权力。它与清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将军、都统、大臣一起,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封建主的控制和对人民的压迫,维护着清政府在这些地区的封建统治秩序。
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更院为部”,清政府改革官制,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其内设机构除六司外,余者多有改并。至“宣统三年(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但这些并不能扭转历史的潮流,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覆灭之时,理藩部亦随之寿终正寝了。今天,我们仅在留存于世的清朝历史档案中,才可以看到它在二百七十余年的社会风云中所留下的原始踪迹。
说明:撰写此文依据的是《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清史稿》等史料。
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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