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星期日

德王的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与《蒙古自治办法原则》

1931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遭到各省汉人当局的强烈反对,纷纷致电南京政府要求暂缓实行。热河省政府主席汤玉麟在电文中热河各盟旗早经设县分治,一切地方行政司法统归省县政府管辖,相安无事,若一旦舍此而易新制,不啻使省县统治权力无形分裂。绥远省政府也电今如骤以各盟实行委员制,直隶于行政院,则沿边各省原有疆域恐顿形破裂。热、绥等省的意见,还得到了国民政府北平政务委员会的认同和支持。
  
由于有关各省当局的实际阻挠,蒙古各盟旗地位与省县平行、互不统属根本无法实行,而且继续受到省县的压制和干预。加上内蒙古东部各盟旗沦陷,使蒙古族各阶层的民族危机感进一步加重,于是激发了一场规模更大的内蒙古自治运动。
  
还在《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公布不久,察哈尔省政府委员、锡林郭勒盟副盟长、苏尼特右旗札萨克亲王(清时为郡王)德穆楚克栋鲁普即德王,就因未能满足蒙旗的愿望而致电南京政府表示反对,并要求撤销吴鹤龄的职务。1932年,德王前往武汉受到蒋介石接见,并辗转活动于南京、北平等地,会见国民党政要,广泛结交、延揽蒙古族各界人士和青年知识分子,宣传、鼓吹复兴蒙古团结御侮其后,德王又多方设法求得锡盟盟长、乌珠穆沁右旗札萨克亲王索特纳木喇布坦和乌盟盟长、达尔罕旗札萨克郡王(前清为贝勒)云端旺楚克(云王)等王公元老的赞同支持,开始具体筹划发动内蒙古自治运动(《德穆楚克栋鲁普自述》;札奇斯钦《我所知道的德王和当时的内蒙古》)。
  
1933年7月,德王和其他部分蒙旗的代表来到乌兰察布盟达尔罕旗百灵庙,与云端旺楚克一起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内蒙古自治会议。会议决定以锡、乌、伊三盟所有盟长札萨克的名义致电南京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行政院、军事委员会和蒙藏委员会,要求中央许可内蒙古自治,成立统一的自治政府;同时邀请各盟旗王公、代表和旅居内地的蒙古族各界人士汇集百灵庙,召开大规模的第二次自治会议,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正式成立自治政府。

由德王主持起草的致南京政府通电大意为:近年来俄(苏)日夺占外蒙、东蒙,蒙古内外忧患深重,积弱甚深;只有遵奉孙(中山)总理自治自决之遗训,谋高度自治,团结促进,以补中央所不及;望中央本孙总理天下为公之意,策励其自决自治之精神,促成其发愤图强之苦心,革其固陋,新其治化……俾五族之民众,互助互存,打成一体。庶几危亡可挽,边疆可固,蒙民幸甚,国家幸甚。(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中华书局,1980年)

百灵庙自治通电发出后,给国民党中央和各界舆论造成极大震动,得到了内蒙古西部各盟旗和旅居内地蒙古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响应。尽管南京政府和绥、察两省当局采取各种办法阻挠和利诱,各盟旗仍派出代表陆续来到百灵庙。
  
1933年10月,第二次内蒙古自治会议(当时称为内蒙各盟部旗长官自治会议在百灵庙召开。来自西部各盟部旗和北平、南京等地8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云王、德王主持下,讨论通过了《内蒙自治政府组织法》,做出了由各旗选派1000骑兵作为自治政府军队等一系列决定,选出了自治政府主要官员。自治政府委员长云瑞旺楚克,副委员长为锡盟盟长索特纳木喇布坦(索王)和伊盟盟长沙克都尔扎布(沙王),政府委员为德王(锡盟副盟长)、乌盟副盟长巴宝多尔济(巴王)、伊盟副盟长阿拉坦鄂其尔(阿王)、阿拉善旗札萨克亲王达理扎雅和察哈尔部二人、土默特特别旗二人。德王任最高行政机关政务厅厅长,阿王任参议厅厅长,巴王任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还在会议正式召开之前,德王等人就向南京政府发出了《要求自治呈文通电》。电文指责由于中央政府的不抵抗政策,致使内蒙古东部各盟部旗沦于敌手;强调在强邻压境之下,蒙古各盟旗只有联合起来自决自治才能自救图强(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
  
会议通过的《内蒙自治政府组织法》(又称《自治政府组织(法)大纲》)首先指内蒙各盟部旗长官,应内蒙现实之需要,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国内各民族自决自治之规定,由内蒙各盟部旗长官召开全体会议,在国民政府领导之下,成立内蒙自治政府,制订内蒙自治政府组织法。然后明确规定: 一、内蒙自治政府总揽内蒙各盟、部、旗之治权二、以原有之内蒙各盟、部、旗之领域为统辖范围除国际军事及外交事项由中央处理外,内蒙一切行政俱依本自治政府法律、命令行之。(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正当百灵庙召开第二次自治会议之际,国民党中央根据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的提议研究决定,"在不妨碍国家统一及外交、国防计划范围之内,可以允许内蒙古自治,但应先从地方政治改进着手,以树立自治之基础并决定委派内政部长黄绍宏和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丕廉为中央特派大员巡视内蒙古,征询盟旗王公和各省政府的意见。同时行政院也拟定改革蒙政的三种方案,作为黄、赵处理蒙古自治问题的基本依据。其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已设省县地方的行政区域不变;有蒙古人聚居的省份,分别设置蒙古地方政务委员会,也即只允许以省为单位、在省的范围内实行各盟旗地方自治(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黄、赵两位中央特派大员在南京和途经北平征求意见时,蒙古族各界人士纷纷表示希望中央允许内蒙古自治。针对社会舆论的种种不实传闻和揣测,蒙古旅平同乡会和蒙古留平学生会等团体的代表表示支持。

一、此次自治运动,是鉴于日俄之压迫,不得不有此举。
二、内蒙要求自治,系根据民族主义中民族自决之原则,在中央指导之下要求自治。
三、自治是全体蒙民之要求,决非少数人之把持,更无其他背景。
四、希望中央助其组织成立,以便于统辖。而黄赵一行到达绥远后,省政府傅作义方面却明确表示,自治运动系少数王公及青年所主张,两次会议到会人数颇少蒙人要求自治,中央可以允许,但自治须有一定范围,且蒙民亦决不能与省府脱离关系(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显然,蒙古各界的基本愿望和主张几乎完全一致。而与此相对立,国民政府和绥远等各省当局的对策,除了具体策略的差别,原则立场和基本方针也完全相同。
  
同年11月,中央特派大员在中央军第十七军军长徐廷瑶和一个团的军队护卫下抵达百灵庙。各盟旗王公和代表举行了隆重的欢迎仪式,当时正在那里的西藏班禅活佛也率百灵庙千余喇嘛为黄赵一行唪经祝福。云王、德王等提交《内蒙自治政府组织法》作为谈判基础,同时对南京政府三项方案中的大部分内容表示接受,只是不同意其中最关键的省县行政区域不变、以省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仍然坚持要求撤销内蒙古境内所设各省,以内蒙古自治政府作为统一最高行政机关实行高度自治。对此,黄绍宏坚决表示:这件事是分裂整个国家和民族组织的,中央是绝对不允许的。"德王等又提出,可以不废省县,但仍要设立内蒙古统一最高行政机关,并为此拟具了自治办法十一条讨论大纲。黄表示个别具体问题上可以让步,但基本原则不能变,并退回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停止商谈、返回归绥相威胁(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在谈判即将破裂的情况下,云王等被迫松动"立场,表示愿放弃建立统一自治机关,而在察绥两省各设一自治机关,并请班禅出面挽留黄赵一行。德王等人出于无奈,只好同意做出这一重大让步,并据此修改了自治办法十一条大纲,同时拟出了六条补充方案。

其要点为,成立(内)蒙古第一、第二自治区政府,各自治区政府直隶于行政院;遇有涉省事件,与省政府会商办理;各自治区之间设一联席会议,商决共同事宜。黄绍宏认为与中央原则尚无不合表示接受,并同意转呈中央政府。谈判就此结束,黄赵一行遂离开百灵庙返回南京复命。同时,云王、德王等人也决定由尼玛鄂特索尔等组成各盟旗晋京代表团前往南京,以答谢的名义敦促中央尽快批准实施(谭惕吾《内蒙之今昔》;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
  
1934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通过了《内蒙自治办法十一条》。其要点包括:蒙古自治区之编制,应以未设县治地方为范围。察哈尔省、绥远省内各设两区,名称为中华民国蒙古第一自治区政府,第二自治区政府,余类推。……原属宁夏省管辖之阿拉善、额济纳两旗地,不列入自治区范围自治区为区旗两级制蒙古自治区内各种蒙旗行政,由中央授权于省政府者,仍由省政府统筹办理,中央未授权于省政府者,由区政府秉承中央处理;遇有涉省行政范围者,仍须与省政府会商办理。……中央得委托省政府代表中央指导蒙古区政府办理地方自治未经开垦与未设县治之蒙旗地方……应不分种族,凡在本区域内继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者,均得享有游牧、垦殖之权利。(《新蒙古》第一卷第二期,北平《新蒙古》月刊社,1934年)
  
这些条文规定,与黄绍宏、赵丕廉在百灵庙同蒙方商定的方案有了很大出入,将以省境为单位的各盟旗联合自治进一步分散成为以盟为单位,并将各自治单位纳入了省政府的管辖和监督之下,同时为汉民垦种现有蒙旗土地开了方便之门。
  
于是,《内蒙自治办法十一条》一经公布,就遭到了蒙古各方面的强烈反对。云王、德王等以内蒙各盟部旗长官自治会议主席团名义致电内政部长黄绍宏严词质问,坚决表示若"按此实施,为尊重蒙古民意计,为保持中央威信计,决不能接受。蒙古留平同乡会也致电南京,要求务请尊重民意另行补提通过内蒙古晋京代表团则在南京公开发表言词激烈的声明,指出中政会通过的办法惟与百灵庙商定之十一条完全相反。……代表等原为实现内蒙自治而来,反得盟旗自灭之结果,尤万万不敢接受。近年中央每以重视蒙人公意及福利相标榜。乃于蒙古朝不保夕之今日,对于全蒙渴望之要案,又于代表等叩阍泣请之中,竟将百灵庙原案根本推翻,而不肯稍留考量之余地。不知所谓重视蒙人公意及福利者,作何解释,中央特派大员赴蒙洽商,有何意义。(《新蒙古》第一卷第二期)
  
在南京的蒙古政界人士和青年学生也群情激昂,纷纷起而声援响应。在这种情况下,南京政府遂由行政院长汪精卫出面,邀请在京蒙古族各方面人士举行了茶话会。参加茶话会的有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居正、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和戴季陶、黄绍宏、赵丕廉,国民党中央蒙古族监察委员恩克巴图、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白云梯、克兴额,及蒙古族各界代表百余人。白云梯、吴鹤龄和尼玛鄂特索尔等人在发言中痛切陈述蒙古民众要求自治的普遍愿望和内蒙古实行自治的种种理由。汪精卫当即要求吴鹤龄等人拟出一个新的自治方案以供审议。会后,吴鹤龄和晋京代表很快就拟定了新方案。汪精卫根据这个方案重新拟定了八条蒙古自治原则,并送呈当时在南昌"剿共"的蒋介石。蒋介石只将原文中的蒙古自治政务委员会中加上地方二字即予批准(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1934年2月2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了《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全文如
  
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经费由中央拨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省县之争议;
  
二、各盟公署改称为盟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   
三、察哈尔部改称为盟,以昭一律,其系统组织照旧;   
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   
五、各盟旗现有牧地停止放垦,以后从改良畜牧并兴办附带工业方面发展地方经济(但盟旗自愿垦植者听);   
六、盟旗原有租税及蒙民原有私租,一律予以保障;   
七、省县在盟旗地方所征之各项地方税收,须劈给盟旗若干成,以为各项建设费,其劈税办法另定之;   
八、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但遇必要设置时,亦须征得关系盟旗之同意)。
  
同年3月,南京政府又公布了《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和《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中规本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指导大员之指导,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事务,遇有关涉省之事件,应与省政府会商办理本会会址设于百灵庙本会设委员九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之,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本会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本会所属各厅、处、会职员,由行政院就国内遴选熟悉蒙古情形及有专门学识者任用之(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以国民政府颁布之蒙古地方自治办法原则,承行政院之命指导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并调解省县与盟旗之争执指导长官一人、副长官一人,由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特派之指导长官公署设参赞二人,由指导长官呈请行政院简派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开会时,指导长官、副长官得派参赞出席指导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处理事件及发布命令,如指导长官认为不当时,得纠正及撤销之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经费,由指导长官公署转发(谭惕吾《内蒙之今昔》)。
  
同时,国民政府还发布政令,特派军政部长、北平军分会代委员长何应钦为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太原绥靖公署总参议赵戴文为副指导长官;任命云端旺楚克、索特纳木喇布坦、沙克都尔扎布、德穆楚克栋鲁普、阿拉坦鄂其尔、巴宝多尔济、那彦图(外蒙古亲王、常驻北平)、杨桑(原锡盟盟长)、恩克巴图(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国民政府委员)、白云梯(国民党中央候补执委、蒙藏委员会委员)、克兴额(国民党中央候补执委、蒙藏委员会委员)、吴鹤龄(蒙藏委员会委员、蒙古各盟旗联合驻京办事处主任)、卓特巴札普(察哈尔部保安长官)、贡楚克拉什(察哈尔部镶白旗总管)、达理扎雅(阿拉善旗札萨克)、图布升巴雅尔(额济纳旗札萨克)、荣祥(土默特旗总管)、尼玛鄂特索尔(察哈尔部明安牧场总管)、伊德钦(军事参议院参议)、郭尔卓尔扎布(苏尼特左旗郡王)、托克托胡(乌珠穆沁右旗协理)、潘第恭察布(四子王旗札萨克)、那木济勒色楞(哲里木盟副盟长)、阿育勒乌贵(卓索图盟副盟长)等24人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委员,并指定云端旺楚克为委员长,索特纳木喇布坦、沙克都尔扎布为副委员长(谭惕吾《内蒙之今昔》第186~187页)。
  
至此,国民党当政以来蒙古族各阶层坚持不懈的实现民族自治的愿望和要求,终于有了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