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团、各级人民政府、人大、政协、民间团体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所有公文和相关文稿必须有蒙文译件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译件。
二、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涉诉人员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必须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通邮的权利。
四、民族学校必须有少数民族本民族语言课程。
五、明确少数民族干部配置比列。
六、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考和参加其他考试的权利。
七、明确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考人员中的少数民族比列。
八、明确和统一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适当对少数民族参考人员的照顾标准。
九、保障少数民族观看本民族语言文字电视、广播和其他文艺节目的权利。
十、明确、保障和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