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土著民族问题


近代欧洲殖民者对美洲“新大陆”和大洋洲等地区殖民扩张造成的直接后果,形成了长久遗留下来的土著民族问题:由于殖民者及后继移民大批到来,使原本世世代代生活在那些地区的居民被驱逐和屠杀,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资源被剥夺,沦为遭受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及文化同化的弱势群体,而且至今仍处于社会底层和边缘,大多生活在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物质和文化生活极为贫乏的地区,教育和医疗条件也比非土著低下。近年来,随着一些跨国公司和有关国家的政府对土著民族居住地区矿产和森林资源的大肆开发,使当地的生态环境逐步恶化。
长期以来,土著民族对所遭受的压迫一直进行各种抵抗。继二战之后尤其是1960年代反殖民主义斗争在全球大范围取得胜利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交通与通讯工具愈加发达,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各地区土著民族的自我意识也日益高涨,他们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权益,形成了国际性的土著民族运动,成立了相应的众多组织。
不过,当代的土著民族运动是以现代社会尊重基本人权的准则为前提,在各个所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及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下,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如举行宣传活动、院外游说、研讨会、讲习班、抗议集会等,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寻求实现民族内部自治,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以及保护自己富有独特传统的建筑、语言、风俗习惯、艺术和医药学知识等,其表现较为温和、坦诚。这些组织一般都没有建立武装力量,也不像分离主义运动那样要求拥有主权。
目前,全球生活着5000多个土著人群体,人口达3.7亿,分布在约70个国家。正因为如此,土著民族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自上个世纪中期开始,联合国就开始关注土著问题,并在解决全球土著问题方面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近二三十年来,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一直关注世界土著人问题,除了在大会上通过了几个重大的有关决议、宣言之外,在其下设的有关机构也通过或提交讨论了上百个决议、议案、报告等,还召开了一些重要的会议如“反对种族主义大会”,举办重要活动如“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世界土著人民国际日”等,以促成国际合作,解决土著人民在人权、环境、发展、教育和卫生等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了两件与土著民族问题有关的重大国际事件:一是在联合国设立了“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二是联大以决议方式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从2002年开始,每年5月中下旬“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大厦内举行例行的年度会议,至今已召开6届年会。每届年会的会期为10个工作日,参加会议者来自多方面,代表性相当广泛。从第二届开始,每届年会围绕一个特别主题进行。第二至第六届年会的特别主题分别为:土著儿童和青年;土著妇女;千年发展目标和土著民族:重新规定各项目标;领土、土地和自然资源。2008年第7届年会的特别主题是: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计、土著人民的监督作用以及新的挑战。
2007年9月,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呼吁国际社会保障全世界大约3.7亿土著人的各项权利。此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该宣言共包括46条。对于无论作为集体还是个人的土著人民所应充分享受的权利,都做了全面的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国籍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振兴、使用、发展和向后代传授其历史、语言、口述传统、思想体系、书写方式和文学作品的权利;自行为社区、地方和个人取名并保有这些名字的权利;建立和掌管他们自己的教育制度和机构,并以自己的语言和适合其文化教学方法的方式提供教育的权利;维护其文化、传统、历史和愿望的尊严和多样性的权利;建立并使用自己语言的媒体和不受歧视地利用所有形式的非土著媒体的权利;劳动权和就业权;参政权;发展权;卫生医疗享受权等。
该宣言鼓励各国政府与土著人民之间相互协商和合作。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对于破坏土著人民作为独特民族的完整性或剥夺其文化价值或族裔特性的行动,剥夺他们土地、领土或资源的行动,侵犯或损害他们权利的强制性人口迁移,强行同化或融合,鼓动或煽动对他们实行种族或族裔歧视的宣传等,各国应当提供有效机制,予以防止和纠正。第19条则规定,“各国在通过和实行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应本着诚意,通过土著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与有关的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事先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该宣言中有几项条款涉及自决权和自治权。其中,第3条规定,“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基于这一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第4条则规定,“土著人民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同时,第46条第1款又明文规定,“本《宣言》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解释为暗指任何国家、民族、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任何违背《联合国宪章》的活动或行为,也不得理解为认可或鼓励任何全部或局部分割或损害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的行动”。
土著民族问题与残存殖民地问题既有密切关联,又不完全等同。长期以来,联合国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的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和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中所含若干条款,为联合国的非殖民化努力,制定了指导方针;1960年联合国特别通过了《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的宣言》。1961年,联合国设立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简称“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即“第四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80多个非自治领土即殖民地或广义殖民地摆脱了殖民统治,但在上述非殖民化委员会近年公布的“非自治领土”名单中,还包括17个地区,换言之,这些地区属于“残存殖民地”,而这些地区的居民主要是土著民族。该委员会现在每年都审查适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领土名单,并在每届年度会议上都审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各个领土的执行情况。这些努力,必将从另一方面有力地促成当地的土著民族问题进一步缓和。
土著民族问题终究是几百年来形成的历史事实,其中交织着错综复杂的矛盾,解决起来并非可以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尤其是土著人民要求对其领土、土地和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对被占领和被破坏的土地、领土和资源要求享有从国家政府获得赔偿的权利,则牵涉到有关各方的重大切身利益,是土著民族问题当中最复杂的问题,难以彻底解决。但也应当看到,土著民族自身的长期奋争及广大国际社会秉持正义而予以帮助,正在为逐步解决头绪纷繁的种种问题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