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良 2008-12-18
支持吕柏林人权与主权谁高谁低的答案,在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看法。
我这里补充说明,人权高于主权,也是中共宪法条文的必然推论,并且进行简要的逻辑论证。
主权在民,意思是主权是人民权利,人民权利产生主权。
也就是说,主权是人民权利的产物,是人民权利的一部分,附属从属于人民权利。人民权利则由全体人民每个人的人权产生,是全体人民人和每个人的权利(即人权)中共同性的一部分,是一种共同性,集体性和整体性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权利是人权的一个方面,即人权中共同性、集体性、整体性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人权。
因此,主权是人民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人民权利;而人民权利则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人权。
所以:主权也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人权。
结论:人权高于主权。逻辑关系非常清楚。
不仅民主国家承认主权在民,因此人权高于主权;而且中共宪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就是包含主权在民含义的另一种法律表达形式。中共宪法第二条抄自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只是更改了几个用词。就是说,中共宪法事实上也承认主权在民。因此,人权高于主权,自然也应该是中共宪法条文的必然推论。
虽然中共不仅从来没有实行宪法条文的这一条,而且从来都是拒绝和违反这个条文,宪法中放上这一条,不过是迫于文明世界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压力和成例,不得不写,做做样子。但是,就宪法条文本身来推导,人权高于主权,是一种必然推论。
中共及一切亲共人士主张主权高于人权,不仅违反全人类普世价值,而且违反中共宪法。
附1:对于上文,杜智富先生认为:“西方的主权和人权争论,等同集体的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像在中国主权和人权之争等同国家和个人之争。”认为“主权和人权的关系并不是像大家说的一目了然”。
我觉得,把集体和个人绝对对立起来,是西方和中国自由主义者的荒唐谬误。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是主权局部和人权整体关系。是自由主义者把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搞得混乱不堪。
附2:
作者: 吕柏林 人权与主权谁高谁低的答案在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
2008-12-18 14:34:59
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宣告:一国主权是全民人权的积分,人权是一国主权的微分;人民没有人权,所谓的国家就没有主权。因此,宣示主权在民的中华民国宪法是让主权与人权谁高谁低的全球争论偃旗息鼓的法宝,让国际法约定的国家主权无脸见人,让所有对主权和人权分而论之、视主权和人权为异质权力和享权主体不同的各国政府无地自容:既然一国主权是“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对内管治包括本国总统在内的每个人的最高权力,怎么可能不是由全民的共同意志形成的宪政法律制度呢?怎么可能不是由一国全民的主人级人权合成的呢?怎么可能不是由享有平等人权的一国全民组成的呢?民主不就是让一国全民称帝称王当民主——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吗?把百姓当奴隶的专制政权,把公民当罪犯的专政政权,哪有国家主权呢?人民没有基本人权保障更无主权的专制政权和专政政权,哪有和全民享有平等人权的宪政国家享受平等主权的资格呢?因此,凭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规定就让世上所有宪法和规定各国主权一律平等的国际法黯然失色、暗淡无光,中华民国宪法就自动成为世上的至尊宪法、灯塔宪法,至尊级的人权宪法,灯塔级的全民主权宪法。
因此,“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制度就是全民主权制度,全民主权制度就是人人同大的大同制度,所以,精炼表达中华民国宪法远大理想的中华民国国歌歌词有:“以建民国,以进大同”,精炼表达中华民国宪法远大理想的中华民国国旗歌歌词也有:“光我民族,促进大同”。大同是古今中华民族的理想社会,也是古今人类的理想社会,因此,明定主权在民、追求大同制度的中华民国宪法,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理想宪法,也是人类的理想宪法。
此文于2008年12月19日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