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

土尔扈特蒙古的王权和神权

土尔扈特部是卫拉特蒙古四部之一,原游牧于塔尔巴哈台及额尔齐斯河中游以西一带,17世纪30年代西迁到伏尔加河下游地区。土尔扈特部在伏尔加河畔生活了一百四十多年,长期受沙俄侵略和奴役,远离故土,处境艰难。因此,他们的首领渥巴锡汗率领大多数部众历经艰险,于1771年返回了祖国。这就是闻名于世的土尔扈特东归。

土尔扈特东归后,清政府用治理蒙古民族的办法设立了盟旗来统治土尔扈特部。土尔扈特的大小封建主在清廷册封下,保住了他们世袭的贵族地位,依然是土尔扈特人民的直接统治者。

十七世纪初,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或黄教)传入卫拉特蒙古以后,各大封建主都相继建立了寺庙。但是,喇嘛教真正更为深入卫拉特蒙古则是自清代制定的一项重要策略——即利用喇嘛教来抚驭蒙古民族,利用喇嘛教向蒙古人民宣传灌输封建迷信,愚民政策,使喇嘛教成为维护其封建专治统治地位和蒙古封建主特权阶级权益的有力工具。

蒙古民族和藏族虽然都信仰喇嘛教,喇嘛教也是从西藏传入蒙古地区的,但是他们的社会政治制度却不同。这是因为清政府一开始就实行了“以八旗制度治满州,以盟旗制度辖蒙族,以行省制度治汉人,以伯克制度治回疆,以政教制度驭藏,以土司制度对付藩邦”的政策。在蒙古民族中,世俗领袖和宗教领袖的职权范围是分明的,世俗的权力是高高凌架于宗教权力之上的。在1642年至1717年和硕特蒙古部统治西藏时期,世俗的权力始终掌握在固始汗和他的后人手中,而且这世俗权力是凌加于宗教权力之上的,DL喇嘛只是宗教领袖。“宗教权力真正巩固并逐渐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则是清代以来的事,西藏地方实行的是正教合一制度,西藏地方最高的掌权者DL喇嘛,既是宗教领袖,又是行政首脑”。

在土尔扈特南盟,宗教上层虽然可以参与重大决策,但从来不担任世俗职务。我们可以从土尔扈特汗王世袭情况来看看:“布彦乌力哲依图汗王有两个儿子,长子为公、布彦卓克图;次子为布彦巴达勒胡(托音喇嘛、罗布桑、其格若夫)。汗王布彦卓克图有四子:长子布彦孟库;次子托音喇嘛,罗增、才仁、确木盖力;四子为……”(托音指贵族出身的僧人)。这告诉我们,汗王布彦乌力哲依图(布彦孟库汗王的祖父),就是按照封建社会注重长子的惯例,留其长子布彦卓克图承袭汗位;让其次子为僧人。到了布彦卓克图承袭汗王时,他也是按照此惯例,留其长子布彦卓库承袭汗位,让次子为僧人。这些王公的目的是很显然的:一是为了让其两个儿子中的长子按着封建长子继承制持王权,让次子持宗教神权,两权互辅来强化他们家族的统治地位。二是为了防止儿子们之间为争夺王权而启争肇衅、滋生事端。

在当时,世俗的王权和宗教首领是蒙古封建社会的两个支柱,神权要依靠世俗统治者以树权威,并取得支持,而世俗统治者也需要宗教神权来神化现世,用它作为统治人民的思想工具来维护其统治。利用神权来强化政治统治,利用政权来巩固神权,让王权和神权互相配合,相辅相成,使两重权力结合起来巩固其统治地位。而不是像西藏那样一个统治者可以集王权与神权为一身。这是土尔扈特蒙古地区不同于西藏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土尔扈特蒙古一直延续着、遵循着这一制度。在土尔扈特历史上曾也有宗教领袖企图在土尔扈特衽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但是遭到了土尔扈特人的权力反对。《新疆地方志》

没有评论 :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