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1日星期二

族群的边界、混杂状态与族际交往

--- 对维吾尔社会问题的一些思考 --- 阿布都哈德

作为一名维吾尔族,具有一个知识分子的使命感,笔者时常思考为什么维吾尔社会近年来出现那么多的社会问题?如高离婚率、吸毒、有组织地去"内地"扒窃、偷盗、酗酒等问题,就好像维吾尔社会已经处于一种失序和失范的状态。

读了马丁·N·麦格著《族群社会学》[2]后,才认识到这是一个存在于全世界范围内的"原住民"群体中的共性问题。为什么各国的"原住民"社会普遍都存在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移民群体(美、加、澳等移民国家的后期移民)的社会问题就没有"原住民"群体严重?

按照"传统"的理解,对于原住民群体出现的社会问题,人们很容易就会联想到原住民的"社会调适能力"及"文化后进"等方面,但这些方面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原住民社会问题的国际普遍性。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也有一些实例如加拿大早期延续了几十年的"同化"政策,即让所有的原住民儿童从小学就开始上寄宿学校,接受主流社会道德规范的教育,希望他们可以更容易融入主流社会。但是,这样的政策实行了几十年后,人们发现当地原住民社会的各种问题依然存在。由此,笔者认识到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主流文化与原住民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原住民社会的原有传统社会结构、文化价值理念、社会规范体系在新的社会体系中被"肢解"了,原住民群体"没有能力"整合出一个新的社会文化体系,同时又不愿意主动被主流社会同化,于是处于一种"混杂状态"中,并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而外来的移民群体就不同,因为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主动去适应主流社会(大多数移民是为了改善生存条件而移民的),他们会积极接受主流文化的价值理念与社会规范,所以他们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比起原住民社会要少。

种种实践经验表明,原住民群体只有从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寻求"自救"的文化因素,才能使自身群体的严重社会问题有所缓解。[3]这种经验可以向我们提供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启示是:我们必须关注主流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这又最终关系到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问题。为了把这种认识谈清楚,笔者欲结合一些关键的概念如:族群边界、混杂状态、族际交往等等来进一步解释。

我们先看看原住民群体的传统社会文化是如何被"合法"地"肢解"的,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这个全球性的"原住民问题"。已经有一些人类学家给我们解读了这个问题的根本:"如果一个人群被标识为处于‘部落'的发展水平上,人们就会理解成他们是‘前文字的'、‘前国家的'、‘前技术的'和‘前工业的';也就是说,他们在文化、政治和技术领域是弱小、未发展和欠发达的。而‘部落'会被说成拥有掘棍、魔法和宗教,而‘我们'有高超的农艺、哲学、存在论、认知论和优美的艺术。这种贴标签的背后是西方扩张和征服的历史,它将在这个政府过程中展开的群体关系描述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心和经济、政治和文化落后的外围之间的关系。大致说来,西方已经通过定义他自己独特的‘他者'人群获得了自己的官方身份(Brett,1991:114)"[4]。

很显然,"原住民"这个概念等同于"愚昧"、"落后"与"顽固不化",原住民社会文化的这一切(与主流文化格格不入),理应或"天经地义"地是要"被改造的",促进原住民社会文化的"线性进步"成了改革家们所热衷的"善举"与"慈恩"。但是,作为 "被改造"的原住民社会为什么就始终对这些"改造"并不"领情"呢?这就促使今天的人类学家、民族工作者们去进行深刻的反思:看来由主流社会所设计与引导的社会变迁,必须符合原住民群体的意愿与原住民文化原有的内在规律,而再也不能一相情愿了。

按照巴斯(Fredrik Barth)的族群边界理论,族际之间的交往并没有减少族际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而是更加明确了族际之间的社会文化边界,[5]由此,我们在此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是哪些因素会促使族际之间的壁垒高筑,而是要进一步关注族际间的"边界"或是"边缘区域"式如何形成和存在的(当然这种区域不是物质空间而是社会文化"空间"),正是这种"边缘区域"的存在使得族际交往的实践充满了很多的"变数"。理想的状态是交往双方都知道彼此的交往规则,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价值理念,从而达到一种良性互动。但在交往实践当中(尤其是交往中的一方居于强势时),各自往往坚持自己的文化价值理念,并以此作为对于对方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很显然文化相对论的理念还未被大多数人接受)。在极端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边缘区域"甚至会出现文化价值理念及交往规则的"真空",双方都不知应当使用什么样的交往规则,当发生冲突时,正是这种境况会促使把彼此当作"非人"对待,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族际冲突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那些参与冲突事件的社会个体,在正常时期就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并没有任何犯罪动机),但是在族际冲突发生当即,他们就抛开自己原有的文化价值理念与社会规范而不顾,他可以给对方族群成员做出任何"非常态"的事情,这时已没有任何文化或道德标准可言。族际交往实践中"边缘区域"的这种"文化真空"状态是实际存在的一个事实。这种"边缘区域"的概念,很接近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所提出的"阈限"理论[6]。

笔者曾在自己工作的西北民族大学关注过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即:在不同民族之间谈恋爱的大学生,往往表现得比与同族谈恋爱时要更加"大胆、超前或是出格"。对此类现象,笔者经过长时间的思索之后意识到,跨族际谈恋爱的大学生之所以表现很出格是与族际间的"文化真空"的"边缘区域"有关,也就是说,他(她)们在一起可以不必在乎彼此双方的传统"文化规则",换个角度讲,只有那些不想遵奉任何规则的青春期青年们容易只是为了"性"就走到了一起,而不顾自己的原有传统。

族际间"边缘区域"的"文化真空"的存在,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很多"可趁之机",如"越演越烈"的内地维吾尔族小偷问题(他们现在已开始向家族化、组织化发展)。这些小偷在自己的故乡"施展不开手脚",而要到一个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文化与道德约束的另类"空间"当中去"为所欲为"。可以说他们很早就发现了"边缘区域"的这种"文化真空"状态的"优越性",在这种"真空"地带,由于没有母体文化的社会规范与文化道德价值理念的监督与操控,他们在内地城镇就可以处在一种"文化孤岛"上并"获得一定的行动自由"。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小偷们当中的那些早期到内地的"开拓"者们,到了内地后就发现"连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当时内地警察因怕引起‘民族问题',抓住维吾尔族小偷后一般从宽处理,这助长了他们的犯罪侥幸心理)。还有一种心态也与族际之间存在的边界有关,即这些小偷认为他们偷的对象不是自己民族的成员,而是"他者"--其他民族的成员,"他者"因与自己的文化价值理念完全不同,在自我的眼里就转变成如前文所述的"非人"状态,这样就可以对"他者"为所欲为,而可以不受自己的文化价值及道德理念的束缚。在对待"外人"采用不同道德标准方面,吉普赛人是个很好的例子,马戎教授在其所著《民族社会学》里专门论证了此问题[7] 。在内地城市的这些维吾尔族小偷们充分认识到"边缘区域"这个作案空间后,就开始更加"肆无忌惮"和"积极主动"地寻求在这种边缘地带的发展,后来就发展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而内地维吾尔族小偷的行为又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进一步加速了维吾尔族整体的被边缘化。也就是说,处在混杂状态的少部分小偷利用社会文化的边界地带的所作所为,影响了本来就处于非主流的维吾尔人在中国社会上的整体形象,使这个整体也被边缘化了。

当然在维吾尔族人口当中只有极少数的一部分人成为小偷,他们即使在"一个非主流社会(维吾尔社会)"中也是边缘人,团伙化的这些人所利用的空间,正是族际边界的空隙:社会文化边缘上"文化真空"地带。对此,笔者一直在思考:为什么这些边缘人的"社会身份"长期"被强化"而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只能借助社会人类学的一个关键概念"混杂状态"(Hybridity)[8]。"混杂状态"是1994年由霍米·巴巴提出的一个概念,用来总结那些被拒绝者、移民、被殖民者、被放逐者、妇女和同性恋等在主流"系统"内没有可归属家园的人的境遇。[9]

由此概念出发,我们如果看一看今天西方从后殖民主义的视角对人类学的知识体系所做的反思,就不难理解这一现象。在我国当前作为有关民族问题及民族学的常识化的认知体系,是直接产生于西方殖民主义上升时期的"御用人类学",其中渗透着诸多的政治话语和商业资本的利益驱使,如"费雷拉曾针对亚马逊河地区印第安人的数理能力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对原住民认知能力的否定其实是受国际商业利益驱使的当地组织借以对印第安人掠夺盘剥甚至实施种族灭绝企图的一部分(Ferreira,1977)",[10]

说明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种族优越论,线性的进化路线等这些人类学的"常识",其实是把原住民的族群低等级化、边缘化的合法话语。好在今天有很多的人类学家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点,并对学科的知识体系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对于这种学科共识,如果我们不承认或不正视,我们今后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就会出现失误。笔者认为对维吾尔社会出现的上述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还得要依靠维吾尔族传统文化对自身群体的有效操控力。

我们认识到一个群体社会文化失范的一些根本性原因后,就能从多个途径去解决问题。回到本文的初衷,要解决维吾尔族的社会问题,根本办法还是在于要把主流群体推动的"指导性和引导性变迁"同本地群体的"主动性变迁"适当地结合起来,一定要发挥少数族群传统文化对社会个体的制约作用,而不能把社会个体推到社会文化的边缘。也就是说,传统文化一定要在民间社会有话语权,政府包揽一切的作法最终会让政府的管理成本无限扩大,其结果还适得其反。其实,民间社会的传统文化自身就有很强的社会控制作用。应当让那些小偷们有一个"精神的家园",而不是把他们推向社会文化道德理念的"真空"里,应当让民间社会"无处不在的监控力"来监督和约束小偷们的一言一行,最终让他们的行为符合规范并成为合格守法的公民。
从族际交往的层面上来说,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是解决族际冲突的根本途径,在政府的监督下,各个族群平等地拥有社会资本,而不应让某一族群占据绝对的优势。另外,在不同民族彼此的认知上,要从传统的人类学、民族学知识体系里"去殖民化"即"去政治化",树立大家都是国家的主人、合法公民、没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的主人翁理念,也就是说要达到正如费孝通先生在多元一体理念里提倡的"同甘苦、共患难"的境界,最终使国家长治久安!族群间没有彼此"你""我"之分时,也就没有"人"与"非人"冲突,社会也就和谐了,天下也就太平了!

主要参考文献:
1、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
3、广田康生,《移民和城市》,马铭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3月。
4、罗家德,《社会网络分析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
5、威廉·富特·怀特,《街角社会》,黄育馥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10月。
6、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7、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8、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睿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9、罗国辉,《城市下层社会群体研究述评》,载《学术界》2008年第2期。
10、Barth Fredrik, 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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