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几个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但是,近年来,有些报刊发表的有关文章以及有的教课书中解释民族区域自治的观点,使我难以理解和苟同。
(一)区域自治是不是地方自治?有一种观点,认为自治就是地方自治,换句话说,不是民族自治。言外之意,不同意把民族区域自治说成是少数民族的自治。从而,认为“自治权不能由自治的民族行使”等等。这种观点,显然否定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我认为,区域自治和地方自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域自治就是不同民族的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就是同一民族的一般地方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这在解放前,早就定了的。1945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毛主席《论联合政府》里,就明确指出:“要求改善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权利。”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贯彻执行了“中共七大”决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规定:“备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着重点是笔者注的)1954 年公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总纲第三条又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可见,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但是,主张区域自治就是地方自治的同志,还搬出周恩来总理说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为依据,说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有区别,不能把区域自治说成是民族自治等,这是未能正确理解周总理的话所致。实际上,只引用周总理的前半句话,没有全部引用整句的片面观点。周总理的上述两个结合论,出自周总理在1957 年青岛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报告《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其整句话是:“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这就很清楚,周总理说的两个结合,不仅没有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治的性质,而且还说明通过两个正确结合实现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并且,周总理在其同一报告中又明确指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分别情况,成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或者民族乡,使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或者杂居都能实行真正的自治。”可见,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仅根据周总理说的两个结合,这前半句,断定区域自治就是地方自治,未免断章取义了。至于周总理说的前一个结合问题说明什么呢?我的理解是:根据中共“七大”决议。我国少数民族都有自治权,都应该实行自治。但是,如果无一定的区域,自治就是空中楼阁,不利于行使自治权。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在民族聚居区域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自治,显然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了。实际上,就是有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的自治。至于周总理说的后一个结合问题,本文在第二部分里再谈。那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自治的性质,有无改变呢?也没有。把周总理的报告《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向社会公开的时间,正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 年1 月1 日在《人民日报》上全文发表,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学习的。江泽民总书记也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在庆祝建国4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因此,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这个政治原则,始终没有改变,在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是无可非议的,把区域自治说成地方自治是错误的。
(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问题“自治权不能由自治的民族行使”,这个意见如果指自治民族个人说的,还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任何个人都不能独断专行。如果指自治民族的集体,那就无道理,违背国家法律了。按《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保障和实现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专门写了一些条文。第十六条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就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七条又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十八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以上规定,充分说明了自治机关适当民族化的必要性,充分保障了自治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权利。自治权是由自治民族为主组成的自治机关行使的,实际上就是自治的民族行使了自治权。但是,不同意自治权由自治的民族行使的同志,还有一个理由说:汉族人口多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应该由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这也是值得商榷的。从民主原则考虑,人口多的民族在自治机关中占多数,自治机关以汉族为主组成也不是不可以的。但是,这样以来,少数民族实行自治也就是一句空话了。再说,我国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除西藏以外,全部都是汉族人口多于自治民族的人口。如果自治机关以汉族为主组成,就等于取消了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自治权,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很不妥当,也不利于民族团结。在这里回忆推行民族区域岛治当初遇到的一些阻力,可能是有意义的。只要翻阅50 年代初的报刊发表的有关文章及有关领导的讲话,就很清楚。当时的阻力就是因汉族人口多引起的。
一方面,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划分区域界线的时候,少数民族干部怕汉族人口多不好办,不同意把汉族居民区划进来。但是,如果依了这个意见。势必把经济发达的汉族居民区都划出去,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很不利。这就是周恩来总理所说的“经济因素”。特别是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各民族杂居的情况,很难把汉族和少数民族划分开。因此,中央民委的负责同志耐心地说服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接受了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另一方面,有些汉族干部还有意见。他们认为我国各民族都是杂居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以是汉族人口多于少数民族人口,还叫少数民族自治,叫他们当家作主不合理等,不同意少数民族自治。但是,如果依了这个意见,就很难保证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权利。这就是周总理说的“政治因素”。再说,汉族在我国本来就是主体民族,在中央人民政府里本来就占主导地位,还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占主导地位就完全没有必要了。当时,毛泽东主席就曾指出:“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到少数民族为主,汉族为辅。这个正确的原则,必须坚持。”①因此,借口汉族人口多,否定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权利,是错误的。总之,不论用什么借口,不同意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言行,都是不符合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违法的。
二、论真自治,还是假自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据1990 年统计,已经成立了五个自治区,30 个自治州,119 个自治县。自治的民族都担任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因此,有些领导,认为少数民族在本地方已经当家作主实现了民族自治权。从而认为已经建立了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已经解决等盲目乐观起来,开始广泛宣传和使用“中华民族”概念,不大承认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差别了。这是把民族工作成绩,过于扩大化的一种危险倾向,不利于民族团结。只有实事求是,经常注意克服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和缺点,才能加强民族团结,消除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的隔阂和不信任。现在,我国还存在55 个少数民族和汉族还有很大的差别,并没有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只要存在差别,就存在矛盾,今天解决了一个矛盾,明天还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情况来看,还没有完全实现真正的自治。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②的要求并未实现。什么是“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呢?1980 年1 月1 日《人民日报》公布的周恩来总理的青岛讲话,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自治权,就是少数民族自治权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如人民政府应当以自治民族为主要成份组战,实现了民族化,才算真正自制了。否则,以汉族为主要成份组成,就等于汉族自治了,根据这个标准衡量,现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绝大多数都没有实现民族化,很难说是真正自治了,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问题,更严重,他们在历史上自已奋斗争取到的自治权,逐渐被削弱,现在基本上被取消了。只要回顾内蒙自治的历史过程.对照现在情况就一目了然。
(一)内蒙自治的历史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丧权辱国的清朝政府,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的皇帝统治终于告一段落。反映人类历史进步的现代文明的民主、自由思想在神州大地上开始广为传播。孙中山基于民主、自由思想提出的民族平等,“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能自决自治”的正确主张,很受少数民族人民的拥护。深受民族压迫之苦的蒙古民族人民,受孙中山的民主、自由、民族平等思想的影响,积极开展了复兴蒙古民族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为争取民族自决自治而斗争。上至喀喇沁右旗郡王贡桑诺尔布,下至农牧民出身的锡尼喇嘛以及在北京蒙藏学校学习的蒙族学生,还有在国内外求学的蒙族知识分子,都积极投入了复兴蒙古民族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经过长期酝酿,1925 年10 月12 日于张家口召开了内蒙古国民革命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内蒙古国民革命党。共产国际派遣布里雅特蒙古人奥其洛夫为代表,中国共产党代表江浩,蒙古国蒙古人民革命党领袖丹巴道尔吉和中国国民党代表及冯玉祥国民军代表均到会祝贺。大会选举白云梯为中央委员会委员长,郭道甫为秘书长,白云梯、郭道甫、金永昌、福明泰、乐景涛、包悦卿、李丹山为中央常务委员,旺丹尼玛、锡尼喇嘛以及共产党员吴文献、吉雅泰、李裕智等人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大会通过了成立内蒙古国民革命党的决议和宣言,制定了党的纲领,规定了反对帝国主义特别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蒙古的侵略,反对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和民族压迫.要求实现民族平等,废除王公,扎萨克的封建特权制度,建立人民的民主自治政府;反对封建军阀对内蒙土地的掠夺,反对旅蒙商人的重利盘剥等等。1927 年8 月,内蒙古国民革命党在乌兰巴托召开特别会议,检讨了该党过去一段时间的得失和教训,改选了领导。选举孟和乌力吉为委员长,白云龙为秘书长。并把党改名为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简称为“内人党”)。该党受共产国际、中国国民党和蒙古人民革命党三种势力的影响,领导分裂,并遇到难以想象的各种曲折和困难,但是始终坚持复兴蒙古民族的宗旨,积极开展民族民主革命运动。日本侵略东北建立伪满洲国以后,该党在伪满兴安四省转入地下活动,打进了伪政府和伪兴安军发展党员。
1932 年春,“内人党”党员特木尔巴根、朋斯克在科左中旗吸收了一批新党员。如哈丰阿、阿思根、齐国栋、乌云达来、桑杰扎布、仁亲模德格、包明顺(包彦)、包明德、包玉昆、王海峰(自音布鲁格)、那钦双合尔等20 余人。1935 年红军长征到陕北,苏维埃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于1935 年12 月20 日发出_『《对内蒙古人民宣言》(简称《三五宣言》)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蓄谋已久的“满蒙政策”,揭露了国民党政府在内蒙地区设置县,抢占蒙古民族的土地、牧场,压迫和消灭蒙古民族的罪行。《宣言》阐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红军要为解放弱小民族而斗争,首先就要帮助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宣言》同意内蒙古实行民族自决。1945 年4 月24 日《中共七大》通过公布的毛泽东《论联合政府》的具体纲领也明确要求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要求改善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等等。并郑重声明同意孙中山提出的各民族有民族自决权。《三五宣言》和《论联合政府》的民主、民族纲领和政策对于内蒙复兴蒙古民族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和自决自治要求,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1945 年《八·一五》日本投降,伪满洲国倒台后,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公开活动,8 月18 日,哈丰阿、特木尔巴根、阿思根等人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东部本部名义发表《内蒙古人民解放宣言》主张内外蒙合并。八月下旬在王爷庙召开了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党员会议,到会党员有27 人,这次会议成立了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东部党部,推选哈丰阿为东部党部秘书长,哈丰阿、特木尔巴根、博彦满都(老内人党)萨嘎拉扎布、阿恩根、乌云达来等16 人为执行委员和候补执行委员。东部党部制定了临时党章,在纲领中规定:在苏联、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支持下,建立内蒙古人民民主政权;经过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为实现社会主义创造条件;为贫苦的工人、农民谋幸福,实现人民参与政治,管理经济;实行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同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等等。这年lO 月5 日,“内人党”领导下成立了内蒙古人民革命青年团,把汇集在王爷庙的广大蒙族知识青年组织起来。特木尔巴根兼任“内入团”东蒙本部秘书长,鲍荫扎布任组织部长,哈斯额尔德尼任宣传部长。并且“内人党”和“内人团”立即向东蒙各盟及部分旗派出工作组,进行“内外蒙合并”的宣传和签名活动。同时,哈丰阿、特木尔巴根、宝彦满都率团前往乌兰巴托商讨“合并”事宜。但是,二战期间,因有美、英、苏三国签订的雅尔塔协定维持内外蒙现状等国际协议,难以违背,蒙方拒绝了“合并”的要求。蒙方说:“内蒙古问题是中国的内部问题,不宜提出加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应向中国共产党寻求领导和帮助”等等。1945 年12 月,哈丰阿一行从乌兰巴托回来后。放弃了“内外蒙合并”的主张,决定召开东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东蒙古自治政府。一个多月以后,东蒙36 个旗的代表云集王爷庙附近的小镇葛根庙。1946 年1 月15 目,东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在葛根庙召开。大会通过东蒙古人民自治法,选举成立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发表了施政纲领,博彦满都当选为自治政府主席,哈丰阿当选为秘书长。这是一个进步的亲向苏联、蒙古人民共和国和中共的政府。所以一经成立便得到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公开承认和苏联驻军的默许。中共中央东北局、西满分局都发来贺电,支持。共产党干部胡秉权、朱继先、黄文飞等人还作为中共的代表应邀参加了成立大会。笔者曾列席这次会议,在会上听到胡秉权同志代表中共发言:祝贺东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并谴责了蒋介石不允许东蒙自治,特派吴焕章任兴安总省省长等大汉族主义民族压迫罪行。1945 年8 月15 日,朱德总司令签署命令,委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乌兰夫为绥远省政府主席兼归绥市长。
11 月6 日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乌兰夫任主席。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派出的东蒙工作团于1946年2 月底到达王爷庙。他们同东蒙自治政府领导人几经商谈,决定尽早互派代表,举行谈判。3 月底,乌兰夫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代表团一路向东,来到热河省的承德,与从王爷庙南下而来的东蒙自治政府代表团会合在一起,开始了谈判。这就是著名的承德会议(简称《四三》会议)。会议经过激烈辩论,于1946 年4 月3日终于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的主要决议》。就在这次会议上,哈丰阿等人决定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停止活动。以后自动解散。从此,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领导机关。经过酝酿筹备,1947 年4 月23 日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张平化代表中共中央东北局亲临祝贺。会议选举成立了参议会(即议会)再由议会选举自治政府组成人员。乌兰夫当选为自治政府主席,哈丰阿为副主席。特木尔巴根、奎壁、阿思根等十二人为政府委员,宝彦满都被选为参议长。这是我国少数民族成立的第一个自治政府。加强了蒙汉团结,巩固了祖国统一。当时,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内蒙民族问题、尊重蒙古民族的自治权。这里顺便说说笔者的一个经历,也能说明这个问题。1946 年我参加中国共产党,1947 年7月1 日任科右中旗中共旗委组织部长。当时要求上级发给旗委印章时,内蒙领导发给我们的印章明确写有“内蒙古共产党科右中旗工作委员会”。但这个印章只使用了两个月,以后不准用。改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工作委员会科右中旗工委”之章了。这说明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东北局曾经允许乌兰夫成立过内蒙古共产党。可见当时多么重视内蒙民族问题,多么重视蒙古民族的自治权。但是,进入第三次革命战争节节胜利的1949 年,事情开始有变化。1949 年6 月30 日毛主席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文章,强调需要专政和独裁,不再强调民主、自由之后,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自决权也开始不被重视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变化更快。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变化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在王爷庙组织数千群众上街游行庆祝祖国的这一伟大节日。新中国成立了政务院领导下的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起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简称《纲要》),于1952 年毛主席签署公布了。《纲要》规定:有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没有提政治自治权,但仍保留了少数民族的行政自治权。如《纲要》第十二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这就保障了自治机关民族化,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地方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了。自从《纲要》公布之日起,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施政纲领、自治旗都停止使用,参议会也不再存在了。内蒙自卫军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了。不过,中共内蒙党委和内蒙自治政府,仍以蒙古人为主要成份组成,保持了自治机关民族化,蒙占人在内蒙仍然行使着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但是,1954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实施纲要》第十二条改写为:自治机关中各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之后不再保障自治机关民族化了。
1982 年12 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保持了1954 年《宪法》精神在第113 条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这一条,不仅未提自治机关以自治民族为主要成份组成问题,而且人大常委主任这个重要职务也没有硬性规定由自治的民族担任。换句话说,汉族可以担任人大常委主任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十七、十八两条中虽然说在自治机关中“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也很难贯彻落实了,并且,《自治法》用的是“尽量配备”等意向语言,没有用“必须”或“应当”等法律语言,以致无人重视《自治法》了。由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了《实施纲领》第十二条规定的“自治机关应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不再保障自治机关民族化,以致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绝大部分都没有实现民族化。除西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稍好以外,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基本上以汉族为主要成份组成了。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共党委第一书记全是汉族(少数民族不能担任第一书记)。党是一元化领导的,少数民族的事务都由汉族作主和领导。从而,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也就不存在了。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问题更为突出。例一,内蒙古自治区至今还没有一个“自治条例”。1980 年4 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即31 号文件,明确指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自主权。从此,内蒙开始起草“自治条例”,蒙族干部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多写自治、自主权,汉族领导不同意,以致“自治条例”难产,至今未能出台。例二,不仅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是汉族,人大常委主任也是汉族,甚至人民政协这个无权组织的主席也是汉族。例三,中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韵第一把手都是汉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部门,如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的第一把手也都是汉族,至于汉族干部和蒙族干部的人数比例来说,在党政经文教各机关中汉族都占了绝对多数。因此,自治区主席这个职务虽然由蒙族担任着,已成为光杆司令,形式上蒙族似乎当家,实际上完全由汉族作主,汉族自治了。例四,由于自治机关不能民族化,对于蒙古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也无人重视和尊重了。
l、蒙古民族是有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民族。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蒙语文和汉语文为自治机关的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因蒙族实行自治,蒙古语文为第一通用的语言文字,但经过五十多年的自治,现在自治机关发布的文件公文等等多以汉语文为主,很少使用蒙语文了。蒙语文授课的学校也日益减少了,从蒙语文学校毕业的蒙古族学生就业难上加难。1997 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 周年大庆的庆典大会上,自治区主席乌力吉即使精通蒙语,不用蒙语讲话丽用汉语讲话了。这种现象不论出于什么理由也是一种不正常现象,是给党的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政策,抹黑的一种倾向。乌力吉主席也可能为了保护乌纱帽不得已而为之,但在蒙古民族等少数民族看来,经过50 年的自治,蒙族在群众大会上用自己蒙语讲话的权利也没有了.
2、内蒙电视台曾经用过“飞腾白马”为民族形式的标记,深受蒙族等少数民族人民的喜爱。白马在蒙古人来说,就像龙是代表汉人的象征一样代表蒙古人的象征。但是汉族领导认为这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等,不准使用,改用内地汉族养鸟人好玩儿的百灵鸟为电视台标记了。这种改变,不论出于什么理由,都是不尊重蒙古民族的民族形式的一种倾向。
3、内蒙电视台原来用蒙汉文两种文字书写台名。现在蒙文被取消,只用汉文书写台名了。综上所述,不用再多举例就可以看出,内蒙的蒙古民族没有真正自治。内蒙如此,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也差不多少。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未能真正自治。
邓小平同志说的“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至今远未实现。2001年2 月28 日江主席签署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把原《自治法》第十七、十八两条规定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机关所属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修改为“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这说明,在自治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中尽量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不合理了。既然在自治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中不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只有配备汉族干部才合理了。自治机关不以自治民族为主要成份组成,都以汉族为主要成份组成,这能说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吗?还不如说是汉族的自治更合理了吗?!很明显,这次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际上进一步取消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这不能不是大汉族主义的一次胜利。以上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取消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给人的印象是:取消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似乎早已预谋之中了。又如,法律规定有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不自治的关键在于有无聚居区了。所谓聚居区,在少数民族看来,就是自古以来自己管辖的地区。例如,云南西双版纳,自古以来就是傣族自己管理的地方;云南大理就是白族自己管辖地区;大小凉山就是彝族自己管辖区域;西藏就是藏族统治地区;内蒙各旗是蒙古王爷统治地区。因此,要取消少数民族的自治,光取消自治机关民族化还不够,还必须在取消少数民族的土地所有权上作文章才行。以内蒙为例,又是十分典型了。《三五宣言》承认内蒙土地归蒙古民族所有,明确谴责国民党在内蒙设县抢占蒙族土地的罪行。
1947 年5月1 日成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施政纲领”明确宣布内蒙古土地为蒙古民族所有。自治政府成立时,毛主席和朱总司令联名来电祝贺过。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施政纲领不存在了,但是内蒙地区自古以来属于蒙古民族管辖这个历史,谁也否定不了。从法律上人为的否定是很难的,也许这个难度太大,高明的汉族领导想出了在人口问题上作文章,用起人海战术,移民开荒了。1958年大跃进开始,在内蒙大批移人汉族移民开垦草原,以及“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掺沙子”(移民)都可能是为了更换内蒙土地的主人采取的具体措施亦未可知。由于移民“掺沙子”的成功,内蒙古人口机械增长过快,蒙古民族人口由原来的占百分之十五。很快下降到百分之十。各旗汉族人口猛增。也许因为这种大好形势的出现,促使内蒙古领导忘乎所以,起草28 号文件,经中央批准于1981 年下达。结果发生了内蒙古各大学蒙古民族大学生数千人上街游行示威要求收回28号文件的事件。28 号文件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无限制的允许“盲流”来内蒙(实际是变相的移民);二是28 号文件规定:各旗汉族人口占多数的应由汉族当旗长,实际就是借口汉族人口占多数,取消蒙族自治了。以苏尼特右旗为例,解放当初全旗有两千多人,其中,只有汉族牧民二人。到八十年代,全旗汉族人口已占多数了。用这个办法取消蒙族当旗长,取消自治,实际上是以多压少,以大压小,蒙古民族能心服口服吗?所以,28 号文件遭到蒙族等少数民族强烈反对是必然的。但是,对于因28号文件发生的事件至今没有认真总结,也没有吸取教训,仍然允许大批“盲流”进内蒙。现在又强调西部大开发,不知又有多少汉族移民进少数民族地区?看来,以移民占领少数民族地区,更换土地主人来取消自治可能是既定方针亦未可知。但是,对于邓小平同志说的“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又如何交待呢?
(三)民族问题的理论问题?
<2>毛泽东的哲学著作问题1956 年4 月毛主席发表了“论十大关系”重要文章,1957 年2 月27 日又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重要哲学著作。这两篇哲学著作中都有专题讲述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文中很重视民族团结问题,他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但是,只字未提民族平等问题。专门讲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时,不讲坚持民族平等原则问题,有意或无意的背离了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纲领,不能不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列宁说:“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联合起采,——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全世界经验和俄国经验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②“民族压迫就是民族分裂”,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民族平等,不讲民族平等,怎么能加强民族团结。由于《宪法》修改了《实施纲要》十二条,不再保障自治机关民族化。加上毛主席不讲民族平等,引起了少数民族的不满和意见。他们纷纷写信要求自治机关民族化,要求民族平等。为此,1957 年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会上周恩来总理做了重要报告《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简称青岛讲话)回答了少数民族提出的所有问题和意见要求。周总理明确指出:既要民族圃结又要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地方要民族化,并强调说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等,基本上反映了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拥护。但是,周总理的“青岛讲话”只发到党内县团级以上干部做参考,未能公开发表,一被扣压就是22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 年1 月1 日才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
并且1980 年4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强调说:民族自治地方有自主权等。为时太晚了。正如1981 年6 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公布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那样,过去工作中犯了“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不够”的错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巩固汉族同藏族、维族、蒙族和其他边疆以及内地的各少数民族的团结,改善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这就已经认识到我国民族问题具有战略性全局问题,并不是一部分局部问题。但是,由于斯大林理论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于31 号文件的理论意义并不重视,仍然把民族问题看成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局部问题。特别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时期,都抓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问题,无人重视民族地区的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权问题。以致“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不够”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改正,很明显,民族区域自治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