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

哈达在狱中会见新那时口述的申诉--新娜



一, 关于分裂国家罪:

1, 分裂国家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我是只是一个普通的知识分子,个体书店的经理,并不具备分裂国家的条件,更没有明确的行为。

2, 我所指的“全民公决”的不是指现在条件下进行的,而是指在未来中国民主条件下实行全民公决,而且“全民公决”是当今世界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通常做法,如:“加拿大魁北科独立”、“东西德合并”都是用“全民公决”的方法解决的,世界各国并没有把“全名公决”作为犯罪。

3, “南民联”是一个社团,而不是反革命集团。结社自由是宪法所允许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宪法保护。

4, 新旧刑法中,均无反革命罪和分裂国家罪的罪名。那么,这是谁编造出来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 “分裂国家罪”的成立,首先是由武装割据的行为,而我并无上述行为,所以不具备分裂国家罪的主管条件,更构不成此罪。

6, 正因为这样,世界上任何一个讲理国家,均不承认我是罪人,只有中国政府承认我是罪人, 并重判我入狱,多年的申诉,也置之不理,一味陷害。

7, 台湾的连战才是真正的罪人,可他非但不未被判,且成了胡温政权的座上宾,89年“6,4”后在美国的华人在美游行,中国政府非但不迫害,且声援支持?

8, 虽然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执法”,但中国和内蒙古自治区领导人,特别是汉族领导人,根本不把它当作法律来对待,所以,我们的权力常受到侵犯,但蒙古人敢怒不敢言。

9, 关于自决权问题,现代国际法, 明文规定允许“民族自决权”我相信,蒙古民族也由自决的权力,但我没说在现在行使自决权,而是在今后的历史时期。所以我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10, 关于出版刊物,办班问题,内容健康,规模很小。且我和特格西都没有参加,黑龙,长命和陈海山均直接参加了,可他们都回家了,这也说明此事不违宪,起诉书的指控是无理的。

二, 关于间谍罪:

1, 我没有向任何外国人传递任何秘密文件,

2, 我没有接受任何国外人给的美元,我确实有美元,但那是书店作国外业务时换的,在审讯中,不这样说,他们不停止折磨,现在这才是石化是说,若不信,请拿出证据来。

3, 我之所以对内蒙党委办发的(1994)13号文件(简称13号文件)感兴趣,主要是想要弄清共产党民族政策理论与实践不符的内幕,通过此文件,才知道这些文件才起着主导政策的作用,其他都是虚的。

4, 13号文件在当时并不秘密,它在内蒙古师大全体师生中均传达过,广大师生和我一样都是非党员,且抄件很多,我看到的也是手炒件。

5,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不得搞民族歧视和压迫,内蒙党委竟抛制出有严重民族压迫内容的错误文件,他们不但不服法律责任,反而利用手中权力栽赃与我,真是天理难溶。

三, 关于判决

1, 判决书称:我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这符合拘役、管制、有期、无期四个条件的哪一个?是否可理解为四个都符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绝不是偶然的,既然如此,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我无罪!所以,我强烈要求,最高法院为我平反,换我清白?

2, 我坚信我得到彻底平反以后,公安、检察、法院等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会被追究的,还有,政界插手之人的法律责任也会被追究的。同时,被抓的所有的人会得到平反,赔偿,我的书店也会得到赔偿。

3, 至于执法机关(监狱)11年来对我不断施加酷刑、体罚、虐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指使犯人打我,侵占我的大批财物,毁灭大批证据等许多犯罪行为,请最高法院立案侦查,到时我会提供证据,陈述清楚的。

4, 到目前为止,司法人员违反了以下法律,有关条款:(1),宪法、刑法,(2)刑侦法(3)警察法(4)赔偿法(5)检察院组织法(6)法官法(7)检察官法(8)法院组织法(9)监狱法(10)反兴奋剂条例.

5, 中国政府违反了禁止酷刑条例等有关国际法………(至此通话的电话被掐断)

注:1,此申诉信件仅凭哈达的口述未经书面校对狱方扣下了书面稿,所以只是一个粗线条,还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