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的任何定义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很难说是对它的词意的探讨。对“自由”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同于向小学生解释“自由”这个词的含义。“自由”是不同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的标题!
“自由”(freedom or liberty)这个词的通常用法是指“个人自由”。我们必须把“个人自由”和其他意义上的自由区分开来:
1.个人自由不同与民族独立意义上的自由。拒绝外族统治、要求民族自决权的自由是一种集体的自由。“对民族自由的追求并不总是能够增进个人自由。”(哈耶克) 虚构的、夸大的、或真正的外来威胁,常常被政府用来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借口。冷战时期,美国麦卡锡主义肆虐,借口共产主义的威胁,出现过大量国家权力压制公民自由的事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民族主义情绪可能减弱、甚至扼杀追求个人自由的理想,中国“五四运动”后期的“救亡压倒启蒙”(李泽厚) 阻碍了中国走向自由、min主和现代化的道路。
2.“个人自由”也不同与“意志自由”中的“自由”,或着“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的“自由”。后两者指的是人与自然环境、自然规律的关系。虽然,我们可以说“某人成了欲望的奴隶”、“在原始社会人是自然的奴隶”,但这只是在使用一种叫做“拟人”的比喻修辞手法。一个人饿了要吃、累了要睡,他并非不自由;我们拼命扑扇着双臂却不能飞上天,我们并不认为自己不自由。“不自由”从来都是指人对人的强制 ,而自由就是拒绝这种强制!
某些关于自由的认识必须被廓清:
1。启蒙思想家们有一些被断章取义地反复引用的名言: “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但如果不同时考虑到他们的自然法思想,并进而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那么,从国家和法律产生以来,在什么国家、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什么人曾经是不自由的呢?按这种说法,奴隶也是自由的——他们的地位是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的。恶法非法,压制个人自由的法律在启蒙思想家眼里根本就不是法律!
2。常有人说:“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那种自由” ,“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确实如此。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但我们不能用“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本身作为理由来禁止一个未婚的中国人和一个未婚的外国人结婚。事实上,任何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囚犯也有放风的自由。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在于:自由以人们有权自主行为为“一般原则”,以一定的限制为“特殊例外”。而进行每一个限制都必须有合乎理性的理由,特别是要经过正当的程序。
造成关于自由的许多问题混淆不清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有时会在三种含义上使用“自由”一词。1.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由(如“自由是一种善”“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2.超出合理范围的自由(如“任何人都没有损害他人健康的自由”);3.前两者之和(如“法律对公民某些方面的自由的限制的目的在于……”)。
那么,合理的限度到底在哪里呢?
1。我们无法简单地通过看一个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不利益这种方法来确定自由的限度。“人类是相互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 集会就会占据一定的场所,使得想在那里晨练的人无处可去;游行就会堵塞交通,使急于回家的人只能绕道而行;一个新企业的崛起可能会使另一家企业衰落甚至破产;某人找到一个工作,会使另一个也想获得这个工作的人失去机会;养一只猫也可能会因为它到处乱跑而骚扰邻居。如果以此为标准,只要当权者愿意,有什么行为找不到理由加以禁止呢?!
2。对行为的禁令是否获得大多数的赞成并不是该禁令不侵犯自由的保证。众人一致同意放弃自己的自由,将自己置于**之下,并不就意味着他们就是自由的。正如一个人自愿为奴,并不意味着他就不是奴隶;一个人自杀了,并不意味着他就没有死 。受人民拥护、甚至自称受人民拥护的政府并不表明它就一定是保护自由的政府。希特勒也是竞选上台,也曾受万民拥戴。所以,多数的权力也不能是无限的,必须给少数以继续申辩的权利,给多数以进一步思考、重新选择的机会。
我们可以用列举的方法来说明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迁徙自由、旅行自由……。但自由是人类的无限可能性,是不能列举穷尽的,这是自由的应有之义。所以,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的最后一条是:“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
在这样的否定和反驳中,我们就已经获得了对自由的某种领悟。
关于自由,我们还知道:
言论自由在所有自由中居于核心地位。我们确信思想自由,但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用处。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罗莎•卢森堡)言论自由不仅是表达与我们稍有不同的意见的自由,而是在触及现存秩序核心的问题上持不同意见的自由。
自由的最危险敌人从来都是国家。所以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它限制的是国会的权力。国王是绝对不可接受的;直接min主是危险的;总统是靠不住的;代议制的国会的权力也不能是绝对的。
自由并不一定能迅速带来文治武功,但自由国家的人民自信、充满朝气、奋发进取,勇于进行各种新的尝试,其发展前途无可限量。那些并不自由的国家也从自由国家的自由中获益。自由国家通过各种试验付出代价后获得的知识,也为那些不敢进行任何新尝试的国家所获得,但后者的进步是寄生性的!(哈耶克)
自由的国家可能从外表看来没有那么井井有条、整齐有序,显得散漫甚至混乱,令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要享有自由就必须学会宽容和忍受一定程度的混乱。要保护个人自由,社会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自由选择的机会对有些人也可能是一种负担,要享受个人自由就必须成为一个理性的、愿意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的人。
自由主义者相信每个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其他人不得出于“善意”强迫他做所谓“对他自己有利”的事;自由主义者相信充分的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的条件,坚定地反对垄断;自由主义者的道德观大多很正统,但对违反道德的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自由主义者不相信迄今的任何结论是最终真理,警惕自己和他人的观点的错误的可能;自由主义者遏制自己将观念强加于人的人类本性,捍卫不同意见者说话的权利;自由主义者对强制特别敏感,本能地反抗对自由的任何新增的限制。自由主义者在西方与保守主义者难以区分,在中国与激进主义者难以区分。
需要警惕的是,处于弱势时的自由主义者在取得权力后也同样有可能成为强制者。
自由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虽然自由的理想常常以一些功利的原因作为论据,但自由应被理解为与友谊、爱情一样的人类的终极目标之一。
什么是自由?
以下,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我自觉或不自觉地借用、借鉴了某些大哲的思考成果,但因为不是论文,我也就不写明出处了。诸位学友读了,请不吝赐教。
问题:什么是自由?
这样一个问题是谁提出的?可能是你,可能是我,也可能是任何一个人。既然是人在提出问题,那自由必然是与人相关的了。那么,人,是指什么?指的仅仅是提出问题“我”,还是包括“我”在内的任何一个人?是指包括“我”在内的一些人的共同体?还是指作为一其他生物种类共同生存在世的人类呢?我权且分为三种分之为三:一,人作为个体,如苏格位底,张三,李四;二,人作为群体,作为一个共同体,如一个公司,一个社团,一个国家。三,人类。
人作为个体,将是我讨论的重点。人作为共同体的自由,和人作为人类的自由,这两个方面我并没有想出个所以然了,所以就不加以讨论。
人作为个体,也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我从自我出发,从我是世上的独一无二的存在出发,来考虑什么是自由,我有没有可能拥有自由。二,我将自己不是视作单个的人,而是看作共同体中的一员,由这样来看自由是什么,有没有自由。
先看第一个方面,我从自我出发来考虑自由。
首先,我们要关心的是,自由这个词意味着什么?因为,自由,就是要作自己的主人,从自己给自己造成的受监护状态中走出来。自由,意味着不依赖他者。斯宾若莎说,实体是自因,引申来说,自由也意味着自因,如果是他因,如果有自我之外的他者决定我的所为,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萨特说,人是命定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人作为自由,就是无论如何,无论哪种处境,他总有说“不”的自由。自由是绝对的否定性,是对现在的自我说“不”,而纵身越向全新的自我,是在这种投身新的自我中体现出来的创造性活动与行为。萨特是从绝对否定性来理解自由的,我基本同意他的观点,但他的问题在于没有解决好个人自由与他人的关系,使个人成为孤立的单子,与他人处在永远的紧张状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自由的,即使身陷囹圄,但是,当一个人被关在监牢里时,即使他仍然保有自由,保有说“不”的权利和可能性,然而这种自由毕竟是最低程度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必然要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人不仅仅在思想中意识到他的各种可能性,而且能够将这些可能性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通过意志和行为展开为现实的行为。
人如何能自由呢?就是运用理性以达到自律,并进而创造自我。此命题有三个要素,分别代表自由之路的三个阶段:有理性的存在、自律的存在、创造自我。
一, 人首先要成为理性的存在,让理性成为自己思考、判断、行动的准则,或者说,成为最重要的准则。如果让激情、欲望成为人的主宰,人就会沦为二者的奴隶,人就会不自由。因为,自由,就是要作自己的主人。
二,人要成为自律的存在。康德在道德哲学中,主张道德自律,反对道德他律。但自律原则,不只适用于道德领域,可以扩展到更广阔的领域,来限制理性的存在。否则,理性的存在,也有可能滥用自己的理智能力(如:认为一切问题包括爱情婚姻问题都可以用科学解决),或者滥用自己的意志(科学家也可以为恶)。所以,要用自律原则,认清我的权力和能力,以及我们的能力受到的限制,以及这些能力可以合法合理应用的范围。弄清楚,哪些是我的权能之内,我凭自己的理性可以决定的;哪些是我的权能之外,仅仅凭我的能力做不到。在我的权能之内,便只有我的理性是唯一的主宰,绝对不允许理性之外的东西来作主。
三,创造自我。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心中树立了自律原则,但如果仅仅这样,那我就只有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想法,而却没有将这种意识这种想法体现在行动中,那就仍然只是消极的自由。只有将理性原则和自律原则通过行为行动体现出来,才是积极的自由。或者说,作为一个自由的人,我总是经过思考之后才去作决定和去行动,而且,我之所以会决定我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是因为我在思考中始终贯彻着理性原则与自律原则,因此,作了这样的思考和这样的行动的我是自由的。正是在行动中,我对过去说了“不”,我重新打造了新的自我,而自我,也就体现在这种绵绵不断地永恒创造的过程之中。
第二个方面,从我作为共同体即群体中的一员,来考虑自由的问题。因为人不可能是孤立的,我总是与你,他,她,共同在世,我在世就必然会与这个那个人打交道。而且,我不只是同一个个的个人打交道,我还同一些共同体打交道,我会遇到家庭、社团、社会,等等。我自己也是共同体的一员,我是某个家庭的成员,某个城市的公民,某个民族的一员,某个国家的公民,等等。
一方面,共同体,是对个人自由的某种否定,在共同体中,个性没有意义。一方面,个人又不可能离开共同体。
共同体,其实就是人的自由的处境,或者说环境,共同体对于自由,也许如同空气对于人、水对于鱼一样是必要的。
但是,人作为共同体中的存在,其自由如何可能?对此,我还没有想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