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星期四

外国公民登记、外国公民在蒙古国短期、长期居留、常住、移民条例

一、总则

  1.以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与之相应出台的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称“移民局”)的条例和本条例协调对因公务和私人事务在蒙古国长期居留、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发放许可、登记、延长作废许可期的行为。

二、对短期居留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登记注销

  2.1接受、邀请在蒙古国短期居留的外国公民的机构、单位、公民使该公民在来蒙后七天内到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进行登记,离开前注销登记。

  2.2移民局在对短期居留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进行登记时,同时收取机构、单位、公民的公文、邀请书、该外国公民的护照或其替代的法定证件(以下统称护照)、3×4厘米照片,收取登记费,令其填写外国公民登记信息页。

  2.3移民局在登记册上登记该外国公民的姓名、国际、护照数量、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居留和工作的机构、单位的地址、电话号码、来蒙、进行登记和离开的日期。在其护照上加盖有登记号和登记日期的印章,收入信息库。

  2.4移民局在短期居留者返回时在其护照上加盖有离开日期的注销印章,并就此在登记册和信息页上作相应标记。

三、发放因公务长期居留的许可、进行登记

  3.1领取因公务长期居留的许可、进行登记时,就首、邀请有关外国公民的机构、单位除提供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指定文件外,还应附上外国公民在蒙古国以确定期限工作方面国家行政中心或其授权机构的许可、居留行政单位行政长官作出的证明,如与家庭成员同来则还应附上结婚证和儿童出生证明或其替代文件公证页。

  3.2移民局发放居留许可、进行登记时,在有关外国公民护照上盖许可章,填写拘留期,在登记册上补充填写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指定以外的学校地址、国家行政中心或其授权机构的许可号码、正式登记号码、居留许可期,并收入信息库。

  3.3因公务长期居留者返回时注销登记,在其护照上盖注销登记章,作相应标记。

  3.4因公务长期居留者和其家庭成员犯罪被惩处,或出现行政错误被采取措施的,则在信息页上就此做标记,收入信息库。

四、发放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常住、移民的许可

  4.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提出领取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常住、移民的申请时,提供申请书、两代履历、教育、专业证件、毕业文凭公证员、是否曾犯罪、违反条例方面相关国家政府和警察机构(申请者正在蒙古国居留的则为有关巴克、区行政长官、警察机构)的证明、无艾滋病和性病的医院证明、诊断书。财产来源方面证明、4×6厘米照片5张。有子女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或其替代文件的公证页,之后填写相应信息页。

  4.2移民局考虑情报和警察中心机构正式意见决定有关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申请。

  4.3将获得许可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登记,在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者的护照上加盖有许可号码、居留地、(省、市)拘留时间的许可章,向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发发放证明成为政府、地方任一单位居留者“蒙古国居留证”。

  4.4居留证中写入有关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登记和注册号码、姓名、民族、国籍(无国籍人士则写曾属国籍)、出生日期、性别、发放居留证的时间、居留许可期、居留地、家庭状况。

五、延长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常住、移民

的许可期限、向丢失证件的人重新发证、

向移民者年满16周岁的子女发放居留证

  5.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延长在蒙古国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常住、移民许可期限的,于原许可到期前1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为子女申请居留证的在子女满16周岁前1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因居留证丢失或损坏要求补发的在14天内向移民局提出申请。

  5.2申请人写申请书,并附上个人护照(无国籍人士附外国旅行证件)、居留证、有关警察机构出具的是否曾犯罪或违规的证明、有关巴克、区行政长官出具的住址、家庭状况证明。年满16周岁子女申请新居留证的,则填写申请页,提供出生证明公证页,3张4×6厘米的照片。

  5.3移民局与新发许可同等决定延长居留许可期限、给年满16周岁者新发居留证、在确认原居留许可无效的情况下补发、更换、退还居留证的问题。

  5.4决定给予延长许可期的,则在有关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居留证中标注许可结束期,且在其私人案卷中进行此标注并收入信息库。

  5.5可以无限延长55 岁和55岁以上常住、移民外国公民的居留许可期限。

六、拒绝发放常住、移民许可和延长许可期

  6.1移民局根据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十九条或依据情报、警察中心机构意见对提出在蒙古国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常住、移民申请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申请给予拒绝的答复;根据违反了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十条第四、五、六款的依据或依据情报、警察机构的意见对提出延长许可期的申请人给予拒绝的答复。

  6.2再以明确依据拒绝延长在蒙古国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和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居留许可期的情况下,移民局向有关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出境”签证,通知其离开蒙古国,在其护照上加盖注销拘留印章并作相应标记。

七、实施监督

  7.1移民局根据行政责任法第28条对违反了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和本条例的法人、公民进行处罚,且有必要的,则决定将问题移交法律监督机构。

  1)不以驱逐出境的方式是违反本条例的短期居留者、因公务长期居留者离开蒙古国的,则移民局发给有关外国公民“出境”签证并通知其和接受、邀请的机构、单位、公民在签证期内离开蒙古国,要求有错的法人、公民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外国公民在签证期内未离开蒙古的,则依法规通过行政渠道采取驱逐出境的方法使其离开蒙古国并将此收入信息库。

  7.2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戒严疾病和在无确定牲畜、动植物禁忌、自己和家庭成员长期患病等重要原因的情况下,移民局可将在蒙古国境内一年内停留未满120天的移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在蒙古移民许可作废,将此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移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且有关移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不满该决定的,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

  7.3对于故意丢失、损坏居留证、一年内三次和三次以上因不小心丢失、损坏居留证的移民外国公民,移民局不再发放居留证。

八、其它

  8.1在蒙古国短期和长期居留、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犯罪、遭刑事、行政判决、结束服刑、被赦免、根据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被移送国籍所属国的,移民局在有关信息页上记录,并收入信息库。

  8.2因公务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直接抚养的父、母、年满18周岁但未结婚的与其同样登记。

  8.3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退出本国籍的情况下,移民局将其外国公民居留证换为无国籍人士居留证。无国籍人士确定恢复国籍或加入其他国籍的情况下,移民局将其无国籍人士居留证换为外国公民居留证。他们加入蒙古国记得则收回居留证,并将上述信息收入信息库,在他们的私人案卷商标记。

  8.4短期和因公务长期前来的外国公民的登记服务在递交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加急服务、在因私人事务长期停留的外国公民的护照上、无国籍人士的证件上进行标注,在付费后四个工作时内完成。

  8.5移民局在收到蒙古国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和常住、移民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申请材料后在两个月内对申请给予确定;对延期拘留期,新发、补发居留证的申请在一个月内给予确定。

  8.6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的许可以一年为期发放、每年延迟。

  8.7移民局以公文形式对经过蒙古国境外外交代表机构转交的申请给予答复。

  8.8在蒙古国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和常住、移民的申请人用蒙语提供相关文件且用外语书写文件的译文需经公证。

  8.9移民局在对提出在蒙古国因私人事务长期居留和常住、移民的申请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给予拒绝答复时无义务解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