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签证(以下简称“签证”)是指蒙古国主管机构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颁发的通过蒙古国边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蒙古国签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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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机关。
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移民局)。
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 (蒙古国目前在中国设有3个外交代表机构,即驻华大使馆、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驻二连浩特领事馆)。
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机关授权的蒙古国名誉领事馆和名誉领事
签证等级:
签证分为外交(D)、公务(A)、普通(E)三个等级;
签证有“入境签证”、“入出签证”、“出境签证”、“出入签证”、“过境签证”;有一次、两次、多次之别;有显示该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蒙古国国境目的的区别;有签证起止期和有效期。
签证与外国公民护照种类相适应,签证页上用“D”、“A”、“E”等拉丁字母区分标识签证等级。
“D”等级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联合国红皮证件的官员。
“A”等级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联合国蓝皮证件的官员。
“E”等级签证发给持普通护照或返回证件的外国公民、持旅行证件的无国籍人士和蒙古国不予承认的领土所属人士等。
与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旅行目的相适应,签证页上用“D”、“A”、“OU”、“T”、“HM”、“O”、“B”、“S”、“J”、“HG”、“TS”、“H”等拉丁字母标识签证类别。具体如下:
“D”类别签证
发给来蒙古旅行、居留的持有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有红皮证件的联合国官员,上述人员在蒙古学习、旅游和通过宗教渠道和因私来蒙的除外。
“A”类别签证
发给因公务旅行、居留的持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蓝皮证件的联合国官员。
.发给应国家、政府和地方自治领导机构和国家大呼拉尔中占有席位的政党邀请前来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发给根据政府间条约、协定在蒙古国工作的持有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OU”类别签证
发给持蓝皮证件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通过国际组织渠道前来的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因私来蒙的除外。
“T”类别签证
.发给外国投资者、 在外国投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工作的负责人。
“HM”类别签证
发给因新闻工作前来、居住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新闻机构工作人员。
“O”类别签证
发给通过非政府组织、国际人道组织渠道前来、居住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B”类别签证(又称商务签证)
发给以商务为目的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S”类别签证
发给以学习、进修、实习、从事科研为目的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J”类别签证(又称旅游签证)
发给以旅游为目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HG”类别签证(又称劳务签证)
发给通过劳动合同前来的外国劳务人员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SH”类别签证
发给通过宗教机构途径前来、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TS”类别签证(又称移民签证)
发给获得移居该国许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H”类别签证(又称因私邀请签证)
.发给持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及省行政长官办公室颁发的邀请因私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发给同蒙古国公民结婚并已取得蒙古国结婚证明的因私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签证适用与用途
“入境”签证适用于在蒙古国停留90天以上外国公民,颁发机关:驻外大使馆、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入境后7日之内向移民局申报登记。
“入出境”签证适用于在蒙古国停留30--90天以内的外国公民。颁发机关:驻外大使馆或驻外交代表机构、蒙古国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出入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在蒙古国长期居留者出境90天以内返回及外国长期居住者、移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境120天以内返回。颁发机关:蒙古国移民局。
“出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及因私在蒙短期或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出境90天以上返回或永久出境。蒙古国移民局 。
“过境”签证适用于过境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颁发机关:驻外大使馆或驻外交代表机构、蒙古国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在签证页上标识签证用途如下:
“入境”签证标为“Entry”
“出境”签证标为“Exit”
“入出境”签证标为“Ent-Ex”
“出入境”签证标为“Ex-Ent”
“过境”签证标为“Transit”
签证的区别:
“入境”、“出境”签证仅为一次,“入出境”、“出入境”、“过境”签证可分为两次或多次往返签证。
签证页上对签证区别的标识:
一次签证标为“Single”
两次签证标为“Double”
多次往返签证标为“Multi”
除“出境”签证外,所有签证的有效使用期均为自获取签证90天以内,并在签证页上标明有效期年、月、日。
在签证页上标识签证有效期如下:
“过境”签证5天有效。
“入出境”签证对旅行者30天有效,对短期居留者90天有效。
“出入境”签证对在蒙古国长期居住者、移民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120天有效,对其他外国公民90天有效。
多次往返签证分为183天和365天有效,指半年多次往返和一年多次往返签证
“出境”签证有效期为10天。
签证延期、变更、吊销
签证使用有效期限不得延长,如超过该期限则可根据该签证发放新签证。而本条例第三条中指定的机构根据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可一次性延长签证有效期30天。
旅客、短期居留者延长外交、公务类别签证有效期的申请由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审定,其延长普通类别签证有效期的申请由移民局审定。
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名誉领事馆只根据移民局之许可,按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蒙古国长期居住者、移民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出入境”签证期限。
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移民局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可变更已发给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签证等级。
吊销签证时,在签证上盖有“吊销”或“Canceled”之印记。
签证颁发机构的权利
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机关有以下权力。
向申请外交、公务签证的外国公民发放相应类别、区别、等级的“出入境”、“出境”签证。
授权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和名誉领事馆向外国公民发放所有外交、公务签证和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普通类别的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并负责管理。
除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外,向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和名誉领事馆转达其他签证的移民许可。
对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名誉领事馆发给外国公民的外交、公务签证之区别、等级作修改,签证延期和吊销。
每季度作出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名誉使领馆和本机构发放的普通类别签证之报告并于下季度首月15日之前送达至移民局。
向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名誉领事馆及移民局发放签证纸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批准并印制签证申请表式样,送至签证颁发机构,并予以指导。
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有以下权力:
根据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移民局许可,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所有类别、区别、等级的签证,“出境”签证除外。
在未经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移民局允许的情况下:
可向乘火车、飞机旅行并申请“过境”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发放5天有效的相应签证;
凭有签字、印章、标识的函、邀请或函、邀请传真,向蒙古国国家、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国家大呼拉尔中拥有席位的政党的主管官员邀请的人士发放相应类别、等级的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
凭条约、邀请信,向根据政府间协议和通过国际机构渠道参加在蒙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的人士发放相应类别、等级的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
凭邀请信向来参加在蒙古国举办的国际性活动(包括体育、文艺比赛、那达慕、会议、展览展销会等)的人士发放相应类别、等级的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
按月作出发放签证报告,并于次月15日之前送至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将外交、公务签证颁发材料按年度汇总归档后于次年一月内送至管理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将普通类别签证颁发材料送至移民局。
就签证发放问题向在驻在国和兼驻国及领区工作的名誉领事馆作指示。
经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蒙古国名誉领事馆有权执行“蒙古国签证条例”3-2-1至3-2-4条款。
移民局有以下权力:
根据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的期限,向在蒙古国长期居住者、移民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普通类别之“出境”、“出入境”签证。
在蒙古国国际旅客、运输开放边界口岸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期限的“入出境”、“过境”普通类签证。必要时,可经移民局局长许可发放“出境”签证。经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允许可发放外交、公务类别的30天期限的“入出境”签证。
向持伪造证件进入蒙古国和持普通护照损毁后由本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馆颁发的回国证明的外国公民或持旅行证件的无国籍人士发放普通类别“出境”签证。
更改普通类别签证之类别,签证延期及依据法律规定吊销签证。
在向境外的外国公民发放普通类别签证方面,审查公民、机构、经济单位提出的申请。如允许则通过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通知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和名誉领馆,如拒绝则通知申请者。
根据下述依据在不准进入蒙古国的外国公民方面应每次向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边防部门预先报告,并采取措施,不向其发放签证和不给予签证许可。如已发放签证和给予签证许可则吊销签证及许可,并报告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签证、登记规定及伪造居留登记、许可,被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行政规定一年内不准再次入境;
——驱逐出境一年或一年以上;
——有理由被视为国际恐怖组织成员,或患有对社会极具危险传染病、吸毒者、贩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