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

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

本文对争议不断的“民族”概念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作者的观点。以生物性、血缘性及传统文化为认同依据的民族在古代就存在了。即出现阶级划分和地域认同是民族形成的标志,这样,民族就形成于部落及其联盟瓦解的基础之上了,也就是民族与早期国家的形成基本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民族的政治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多种角度对“政治民族”、“文化民族”的提法进行了分析和质疑。所谓“政治民族”就是国民或公民共同体,是一个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而“文化民族”从来未曾存在过。
  
如何认识“民族”概念,政治与文化与“民族”概念的关系,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民族问题,探讨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民族”涵义的界定
  以生物性、血缘性及传统文化为认同依据的民族在古代就存在了。即出现阶级划分和地域认同是民族形成的标志,这样,民族就形成于部落及其联盟瓦解的基础之上了,也就是民族与早期国家的形成基本同时。古代,人们还没有完全以现代人的理解认识民族的内涵,基本上将始祖、血统、文化作为划分民族的标准。在历史上,居民不等同于民族,“民族”的涵义,包含在“族”、“族类”、“人”、“族种”、“别种”、“部族”、“邦族”、“种族”等称呼中,同时,这些称呼也可以表示其他涵义。历史上“民族”概念是混乱和模糊的。

  在以生物性认同为依据的人们共同体,包括匈奴、鲜卑、突厥、蒙古、女真、契丹等。有些时候,民族与国民概念是相混淆的,甚至与部落、部落联盟的界限也不清晰。

  汉人的单一民族概念,也就是生物性的民族概念、“种族”的概念,强调所谓“中华民族”是单一血缘的共同体,与满族、蒙古等少数民族相对应,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极端民族主义口号。甚至提出建立“十八省汉族国家”,是极端的民族主义纲领。主张“四族”同化于汉族,实现汉民族的自决。

1919年以后,孙主张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构建成“新民族”—中华民族,事实上就是同化于汉族。后来,国民党的蒋、以及其他理论家、学者在抗战时期走向民族主义的极端,认为中国从来不存在多民族,只有中华民族(汉族),少数民族被认为是宗族、宗支。无论是革命派还是改良派,“合群”、“大民族”、“五族共和”之下均是期待四族同化于汉族,从而形成一个“新民族”——中华民族。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汉人学术界对“民族”问题提出了所谓“新的见解”,譬如“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族”、“族群”、民族“去政治化”和“文化化”等。
  其实,在西方现代的民族(nation)概念产生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时代。而族群概念(ethnic group)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斯大林的民族概念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公民共同体,根本不是我们理解的“民族”。nationality则专门指谓那些有一定的历史土地,有文化、语言,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但在近代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没有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民族’(nation)、部落(tribe)、人民(people)、族群(ethnic group)、种族(race)、宗教(religion)、邦国(country)与国家(state)这些字词之间的区别也是多重的,随着规模、领土、‘发展阶段’或‘落后’程度、意识层次的不同,又各有各的用法。

  尽管nation最初也与故乡、血缘、祖先有关系,但从法国大革命以后,这个词汇就与公民、国家紧密相连了,已经演变为政治、法律概念。或者已经成为某一国家的居民或国民的总称。我们把nation翻译成汉字“民族”当然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会与“以生物性为依据的民族”相混淆,从而造成的不仅是概念的混乱,还有民族之间的猜疑。

  19世纪以后,西方“民族”(nation)概念在法国和意大利是指在国家的范围内,融合所有的民族和族群,打造成一个统一的公民共同体。英国、西班牙、瑞士、比利时既要把国内的各民族、族群整合成公民共同体,但又不得不为民族或族群留下空间,给予自治的地位。在德国则看到另外一种类型,就是将公民权授予“同一血缘”和文化的日耳曼民族,甚至是疆域外的日耳曼族也被视为其国民。这就是德国曾经在二战期间和二战以后不承认出生在德国的土耳其人国民地位的原因。美国等北美、澳洲的移民国家又是一种不同的类型,它几乎不承认所有民族(但土著民族的集体权利则给予了程度不同的政治安排)的集体权利,只承认个体的公民权利,效忠美国是作为美国公民的最高原则。

  对于族群(ethnic group)这个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概念,西方学术界对其认识仍然充满矛盾。但很清晰的是这样的认识:人类一旦进入地域关系,脱离氏族、部落阶段,其实就是以政治利益凝结起来的,这种以始祖、血缘和文化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即使没有建立过国家,仍是典型的政治共同体。在欧洲,世居的少数民族(nationality)是指具有一定的历史土地、文化、语言,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但在近代国家体系形成过程中没有建立独立国家的人群。这种共同体,如果没有政治因素,同样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共同体。

  “19世纪,中部欧洲的人开始区分‘民族’(nation)和‘民族性’(nationality)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比后者更宽泛、更高层次的范畴。‘我的共同体是一个民族,而你的共同体只有民族属性。’基于这一区分所建立的种种民族理论,其目的旨在于否定其他人的民族地位。”“这种划分的通行做法主要是根据‘民族性’(nationality)和‘民族’(nation)的社会—政治特征,将建有现代主权国家的族体称为国家民族或政治民族,而没有建立国家的族体则称为只具有民族性的文化民族(事实上,它的政治属性并不会因为称呼的改变而消失)。由于事实上不存在一个符合国际法资质的仲裁者,所以无法判定谁是民族,而谁的共同体只有民族属性。那么在追求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西方民族主义古典理论的运用势必会经常出现下述情况:一是以nationality偷换nation;二是能否建立民族国家主要遵循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铁律,失败者不免接受‘民族宿命论’(national determinism)的安排;三是民族国家理念往往成为霸权国家肢解弱小国家的口实。”

  通过以上讨论认识到,把民族可以分为政治民族(对应Nation概念)和“文化民族”(对应ethnic group和nationality概念)。

  二、民族认同的依据
  “生物性”的民族,认同的依据则是血缘、始祖等概念。民族文化也是杂糅的、复合的、地域的现象。

  很多学者把文化作为民族(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认同的灵魂,至少是象征,其实文化在民族认同中并不占核心位置,或者,它只起辅助作用。认同的核心其实是始祖和单一的血缘,因为只有这两样东西是不可验证真伪的,不可变化的,也就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也就是最可靠的。而文化则充满了变数。

  在德国,就将国民和民族合为一体,国民认同就等于民族认同,而且将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等同于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德国还将“单一的血缘”作为国家、国民认同的依据。如果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也赞成德国的理念,那么国家就会四分五裂,所以这些国家只能将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与国家认同相分离,重新构筑国家的共同文化和历史,以供所有的国民作为国家认同的依据。金里卡这样评价美国的文化:“如果美国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文化,那它也存在一种把大多数美国人结合在一起的主导性文化,而且那些处于这种文化之外的人们也只属于数量相对很少的少数族群文化。”

关于国家与民族及文化的关系,迈克尔·沃尔泽认为,自由主义使得“国家与族裔性绝对的分离”。自由主义国家位于国内所有族裔和民族群体之上,“拒绝赞同或支持他们的生活方式,或者对他们的社会繁衍表现出很高的兴趣”。相反,国家对这些群体的“语言、历史、文学和历法保持中立”。他说,这种中立自由主义国家的最显著例子莫过于美国,其族裔文化中立的表现是:在宪法上不承认任何官方语言。因此,移民要成为美国公民,只需确定他们效忠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和个人自由原则。

苏联是一个非常具有警示性的典型,列宁之后,脱离了民族平等的轨道,之后的苏联领导人试图淡化民族权利和民族矛盾,突出俄罗斯民族的“优秀的品质和主导地位”,并试图将其他民族融入俄罗斯族,最终的结果是适得其反的,苏联不仅没能实现以俄罗斯族认同取代苏联人民认同的目的,而且还分裂成15个国家。

印度不是一个在解决民族、宗教问题上成功的国家,但它一直避免某一民族主导国家和国民认同,为了淡化民族对国家的影响,它甚至宁肯将殖民者的语言—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东欧历史上是一个由奥斯曼、奥匈、俄罗斯等帝国统治的多民族地区,这一地区民族主义的特点是以生物性的民族为核心构建民族国家,结果我们看到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分裂成9个“生物性民族认同为依据的”的国家。科索沃的完全独立也是不可避免的。

国民共同体和国家认同的基础,核心是政治和法律因素,但文化、历史在其中的作用和影响是错综复杂的。单一的生物性民族的国家,譬如德国、蒙古、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日本、朝鲜、韩国等国家,共同始祖、血缘、文化、历史就可以作为它们认同的基础,所以,它们既是政治、法律的共同体,也是共享传统文化和始祖、血缘的共同体,它们既是政治的,也是生物的。

  对于以始祖、血缘为认同依据的民族,只要进入了地域关系阶段,那么它的认同一定是政治动员的结果。旦从氏族部落社会脱离,很快就会进入政治、军事动员阶段,匈奴、鲜卑、契丹、蒙古、女真无不如此。12世纪女真人的“猛安谋克”制度,是在氏族、部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后金时期女真人的“八旗制度”,同样来源于氏族的生产、军事组织—牛录,“八旗”是社会与政治合一、兵民合一的组织。
  关于认同的目的,对于生物性为依据的民族,如果没有政治目标或功能,那么这种认同就没有意义。当然,这种政治目标和功能,并非都是为了民族分离,它还具有保护民族的合法权利、改善民族的生存环境等中性的作用。对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尊重,可以协调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弥合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分歧,缓冲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三、文化民族
  一些学者认为“族群”是文化群体,这显然是误导。在西方的概念中,“族群”概念被认为是以文化认同为基础的共同体,但这样的共同体同时又是政治共同体。即使是部落也是政治共同体,部落之后的共同体毫无疑问是与政治属性密切相关的。“族群也是由共同的信仰和承诺来构建的,具有共同的记忆与持续性,从事联合行动,并且通常与特定的疆域相联,即使并不一定占有它。这样,族群与民族的仅有的区别就只在于它通常缺乏公共文化。” 族群和国民共同体之间,仅有一步之遥。国民共同体有可能来自某个或某些个族群和民族,或者是由族群和民族的成员构成的(譬如美国)。

  文化是人们共同体依据地域、环境而创造、借鉴的生存原则、价值观,以及依据这些因素形成的生存手段、方法、习惯和审美观。

  1.不是文化造就民族(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而是民族造就文化。
  民族文化极度神,并作为民族的标志,普遍存在朝圣的心理。它可导致民族之间形成清晰的界限,也可使民族认同超越国家认同。如果我们追寻历史的足迹,会发现文化是被动的元素。在民族形成初期,核心部落的首要任务是将不同的部落、不同的文化整合在一起,形成共同的认同。譬如蒙古族形成时,包括蒙兀室韦、贝加尔部落及西部的突厥部落。12世纪女真和满族的形成,也是在整合庞杂的部落以及多元的文化的基础上完成的,随着民族的形成,也完成了民族文化的构造。

  
  2.文化民族认同
  语言、文字在民族认同中具有重要性。对于民族成员个体而言,文化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少数族群文化是国家支持的权利。

  3.文化是民族精英进行政治动员的工具。
  民族成员在开放的社会可以身怀不同的文化,而且差异可能十分明显,这与封闭的民族社会有很明显的区别。开放的民族社会在世界上愈来愈占主导地位,这是必然的趋势。身处民族的社会,人们会为文化献身,数民族成员会把始祖作为朝圣的目标,关注民族族体的地位和安危。一些民族精英深谙其中的奥妙,为了达到政治目标,文化是最可利用的。这些民族精英针对语言、习俗、宗教、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摩擦、冲突,将民族成员的关注引导到民族的地位和生存的方面,并动员、引导民族成员相信民族间的冲突甚至民族分离是合理的和有益的。

  4.民族文化的核心
  民族文化的核心是共同的语言和始祖、单一血缘崇拜,实际上,这三者互相印证,构成为民族认同的核心。只要有这三者存在,所有民族的个体的差异都没有关系。甚至只要对后两点确信无疑,民族的认同就会十分稳固。围绕着这些核心内涵,很多始祖传说、神话、宗教、礼仪、习俗及民族的核心理念就形成了。这就足以证明真实的文化人群和民族是地域的产物,也是政治的产物。是神圣的生物性的民族。

  四、民族政治属性的演变和表现形式
  上文提到,民族一旦形成,就主要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说是一个“利益群体”,否则,这个共同体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即使是血缘关系为主的氏族、部落共同体,其实同时也是政治实体,只不过政治属性没有民族共同体明显而已。从历史过程看,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越接近地域关系的纽带,政治属性就越强。

  民族形成后,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建立单独的政治实体,也就是民族国家,典型的如德国、蒙古、日本、朝鲜、韩国等,国家、国民、民族三位一体,这种类型比较特殊。历史上,这种“民族国家”在民族形成的初期经常出现,进人工业化社会以后,这种现象就成为特例。二是被强制纳入某一个或某些个国家的统治范围内。在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有的民族具有优势地位,有些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一个单一的民族国家,民族就是国家,民族也是国民,因此,从某种程度看,内部的治理相对容易,更有希望构建凝聚力强大的国家。但这样的国家非常少,国家与民族的分离有时是迫不得已的。譬如德国,是典型的“民族国家”,但今天,它开始面临土耳其人是否应该给予国民地位的争论。法国和英国也被称为“民族国家”,但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比较发展的大民族建立起来的包括弱势民族在内的“民族国家”。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国民共同体必须与血缘、民族的历史文化有所隔离,否则,就无法有效解决民族问题。多民族国家的三种类型对解决民族问题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种是规模、实力差距不明显的民族构成的国家;一种是有一个优势明显的民族,其他民族无论从人口规模还是实力上都明显处于弱势;移民国家属于第三种类型,这种国家虽然也存在民族的集体权利,譬如印第安人、魁北克人问题,但总体上是遵循个体权利平等、自由的国家。

  中国显然属于第二种类型。中国各民族的政治属性是有很明显的差异的。蒙古族、满族、藏族、维吾尔族等民族显然属于一种类型,明显区别于华汉族。它们在历史上都建立过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政权。因此,这些人们共同体显然是政治属性非常强的共同体,其文化属性在认同中是最重要的,或者说,其文化属性承担了佐证民族政治性的功能。所以,这些民族的文化的核心即是历史。

还有一些民族,尽管没有建立过国家政权,但进入了地域关系的共同体阶段,或者说,已经进入阶级社会,我们把这部分共同体视为“民族”,它们的政治属性在认同中具有优先的位置。一些民族与境外的“民族国家”同属一个民族,也可以划入这一分类中。最后一类最为复杂,这些“民族”还处于血缘关系中,没有步入阶级社会,我们称这部分人群为“民族”,体现了中国在民族政策上从内部分裂另一个民族的亲缘,从而达到弱化其实力,易于统治的目的。譬如:达斡尔、东乡、鄂温克、鄂伦春等。中国在民族识别时,事实上也把一些前民族共同体划为某一民族。如果自然进化的话,这些共同体实际上就是氏族、部落,或者是处于氏族、部落向地域共同体的过渡类型,可以将其视为真正的血缘共同体。而“民族”则必须是地域共同体,尽管它自称来自共同的“始祖”并属于同一血缘。对于氏族、部落和其过渡类型,尽管其也属于政治共同体的一种类型,但同时它也是一种文化共同体,而且以文化认同为主。俄罗斯学者在西伯利亚进行民族学调查时,“认定”了一些“民族”,有的“民族”今天看来是搞错了,甚至把一个具有统一认同感的共同体“认定”成不同的“民族”,直至今天,这一错误也没有更正,这些“民族”也认同了目前的身份。

  民族共同体形成后,政治属性的表现方式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生存环境有复杂的变化和差异。但总体而言,是围绕着政治属性存在的。在民族形成的初级阶段,各民族围绕着生存空间进行争夺,在这一过程中,地理位置具有优势而又具备足够运气的民族脱颖而出,成为某一区域的强者。更多的民族则不可能这样幸运,长期处于弱势或附属地位。当然强弱更替在历史上是经常发生的。而那些处于前民族阶段的人们共同体,只能附属于某一国家政权或强大的民族之下。一旦政治格局基本形成,历史上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在一定区域内的统治权和生存权之争,或者是处于维持政治势力的某种相对平衡之中。因此,政治的博弈是民族之间关系的基本形态。除了那些还处于氏族、部落社会的人群外,多数少数民族是以政治属性为主的共同体,也就是说,这部分少数民族是以自我认同维系的,而自我认同的基础就是政治和文化属性。时至今日,少数民族的政治属性主要表现为争取少数民族合法的生存权、发展空间和文化权。

  五、民族政治属性的影响
  对于民族(指以生物性为认同依据的共同体)与国家的关系,一般认为,除非是完全的单一民族国家,否则,国家与民族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种冲突形式。就像苏联、东欧一样,出现四分五裂的结局。可以肯定的是,无视民族的政治和文化属性,对于构建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和凝聚力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民族的政治属性是在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原生性和自然属性,而且与民族认同的形成和维系密切相关,也可以说,不具备政治属性的“共同体”也就不是民族(其实也包括所谓“族群”),“去政治化”也就等于“去民族”,在可预见的未来,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正视民族的政治属性的前提下设计民族政策,尊重民族的集体权利,才有可能解决好民族问题。

  不尊重民族的集体权利,事实上会削弱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同时也为民族分裂提供了进行民族主义动员的借口。世界各国国家认同的依据和基础,由于历史过程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单一民族国家一定会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合二为一,因此血缘、始祖、文化和政治、法律同时成为国家认同的基础。

移民国家和民族规模大致相仿的多民族国家则必须抛弃血缘、始祖、传统文化因素,而以共同的法律和价值观作为国家认同的基础。

在中国,边缘民族成员认为民族利益的获得和保护直接来自于民族,而不是国家。将民族成员、民族的生存安全系于民族身上,而不是国家。这会促使少数民族成员提升本民族的认同,淡化国家认同。少数民族成员将民族认同置于国家认同之上。所以,国家需要向所有国民提供一个共享的认同平台,而且这个平台应该是超民族的、超文化的,是以法律、政治和共同价值观的认同为基础的,这个认同就是国民认同。为了避免人们把“汉”字理解成生物性的共同体,所以最恰当的做法是取消“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用法,可以将“中华民族”只作为集合概念——“中华各民族”来使用。尽管这一认同的构建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但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构建,才会使中国成为一个单一民族国家。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也是完成人权自由化、社会民主化、民族实现平等自决、实现个体权利的真正平等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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