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余光忠,新疆奎屯人、蒙古族,1994年5月份,我与他人合作协议投资建设奎屯市火车站菜市综合楼,我是该工程受托总负责人,按合同协议条款有关规定,所有合作投资人,如不能按协议分配投资交款,总负责人有权处置房屋产权,并且按投资金额比例分配房产权。工程在该年6月份开工,九月份大楼封顶后,张洪亮、毛雁升、宗平、肖明春等4人投资款不能到位造成11月份下雪农民工工资不能发放,我无奈向奎屯市建行求救贷款,经银行方同意,将此工程菜市综合楼全套手续作抵押,贷款20万元直发给农民工,数月后,合作投资人张洪亮、毛雁升、宗明、肖明春四人投资款还不能到帐还贷,银行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第732调解书,法院给每个合作投资人,按投资大小分摊执行款,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法院于98年9月3日给没有交投资款人下达了最后交款期限,并要求核对投资银行票据,和房屋产权图纸,张洪亮、毛雁升、宗平、肖明春等人拒不签字认定。奎屯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即在《奎屯晨报》发部拍卖公告,奎屯市电视台发布公告,新疆塔城唐朝顺和农七师窦玉禄将法院拍卖房购买,并将购房款打到法院指定帐户,唐朝顺、窦玉禄购房后因法院不出相关手续,不给办产权证。法院指使唐朝顺起诉我,让我退购房款,经开庭智证,于99年7月5日。下达奎经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要求我给退购房款。我不服,上诉伊梨州分院,有院长努尔兰亲自带合议庭纪检来奎屯法院,查清案情,于99年十月九日下达伊州民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撤销奎经民初字第124号判决,驳回唐朝顺错误起诉。即要求奎屯法院将其拍卖的房屋,给购房者,按照第732号调解书执行程序执行。唐朝顺、窦玉禄办理产权证。但奎屯法院拒不执行,在上级政法领导多次指示,让其执行,但奎屯法院一直抗拒执行至今。
可是,时隔四年后,2002年4月16日,新疆伊梨州法院竟然将自己在1999年十月九日作出的(1999)伊州民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提起再审。
2002年4月16日立案开庭,同一天都是4月16日,七月九日给我下发4月16日的开庭传票,9月24日先下伊州民再终字第200号判决(先下判决、后开庭)。9月29日开庭审判,并非法撤销了四年前该院(1999)伊州民终字第(97)号经生效的民事裁定。而后,伊梨州法院勾结唐朝顺合谋炮制了2002年伊州民再终字第200号判决书,伊州法院非法让杀人犯被判18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唐杰上法庭作代理人,该判决书枉法裁判在无任何证据,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判决我返还唐朝顺三十万购房款。唐朝顺购买的是奎屯法院拍卖房,购房款是打在法院的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这和我无任何关联了。这完全是在恶意诉讼我,但是伊州法院竟然支持了这恶意诉讼。后来,我上诉到新高院,中国最高法,但他们对这枉法裁决都在支持这邪恶的判决。
在奎屯法院的操纵下,我的合伙人、张红亮、毛雁知、肖明春、宗平四人又在邪恶起诉我。他们在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找我要房子,要房屋产权,并且他们做了一个假工程决算,在奎屯法庭上,我让他们拿出投资款的银行票据和决算单位的资格证和决算相关手续。法庭上一样证据没有。也就是这样奎屯法院歪理邪说竟支持无理诉求。我不服上诉到伊州法院和新疆高院,最高法,竟没有一个为我少数蒙古族人主持公道的。
经历漫长的十多年的艰难诉讼,我已精疲历尽,倾家荡产,我的整个家业全被他们汉人带黑社会法院霸占了,这都是中国法院法官欺负我少数民族的铁证。十多年来,我奔波在奎屯、伊梨、乌鲁木齐、北京各级法院,这么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没有哪个法院能讲理,他们都把我拒之门外,还经常遭关押、遭恐吓软禁100多天。这中国法院黑暗了,法官更混蛋了。
新疆奎屯市民:余光忠
电话:15809924036
13699199048
2011年10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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