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6日星期日

1980年代北京当局对少数民族实行“两少一宽”的政策是民族不平等的表现?

1、文章《极端民族主义的喧嚣兼谈“两少一宽”》
2、毛派文章《人为制造民族矛盾的“两少一宽”》

两少一宽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极端民族主义的喧嚣兼谈“两少一宽”

本来题目后还要加上“兼谈两少一宽政策”,太长,另起题目或另找时间撰文,对我这样懒于打字的人实在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任务。趁今天的闲暇,一鼓作气的完成之,可能略些啰嗦,不符合我行文当言简意赅的主张,难免有思虑不周或用词欠妥之处,见谅!

一些很明显的一些常识,却长期被人利用拿来说事,说的且振振有词,一幅苦大仇深,深受迫害的样子。对社会的不公,对法治缺陷的批评以及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论区域,不论民族,我们都是受害者,,谩骂和怨恨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家团结在一起努力改善就是了。然而,近年来有一股幽灵已经冉冉升起,在中国大地上肆虐,他们把一些事例无限放大到民族的高度,借此来造谣,丑化,漫骂攻击其他的民族。有很多言论都已触犯了法律,遗憾的是相关部门对要求自由,民主,对呼吁完全实施宪法言论删除的敏捷动作,和对发泄种族仇恨言论经常性的迟钝和不作为,成了鲜明对比。我们的祖国需要靠这种种族主义的助力才能崛起吗?良性的民族主义是无害的,然而,民族主义却是把双刃剑,弄不好就会伤着自己,更何况是极端民族主义。这股幽灵不是大汉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对应的是地方民族主义,这帮人其实是大汉族主义的变种即极端大汉汉主义,其实质是极端民族主义,它和少数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一样是个危害性很大的东西,甚至比前者的危害性更广更大。这种法西斯种族主义的言论往往打着复兴某族的旗号,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容易和民族主义混淆。放任这种族言论其实就是犯罪,它伤害的不仅仅是维吾尔族人,满族人,藏族人,回族人等少数民族,它也会伤害到汉族。对这股幽灵,全国各族人民应团结起来共讨之,露头就打,绝不给予其生存空间。

上面提到常识,有些大汉愤怒青年经常觉得被歧视了,觉得不公平,甚至基于此来妖魔化少数民族,仇视少数民族。我归纳了一下大致有这几类 《一》两少一宽政策 《二》考试加分 《三》计划生育 其中对两少一宽政策意见最大,我也把此条做重点多打几个字。
可以享受的加分考生有以下几种,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优惠本是一种民族政策与教育公平政策,错不在对弱势群体实行教育补偿的机制。错就错在有人可以在这方面打主意,比如更改民族成分。如果我们注意到可以加分的考生种类,比如第1条,第2条,可以玩的猫腻那就大了去了。因为一些少数民族因为历史,语言,及居住在边疆地区的原因无法享受到大多数汉族所享受到教育资源,即使在同一地区,在教师及教材的获取上少数民族都处于天然的劣势。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加得,少数民族加分就不行了,就不公平,就是压制汉族,,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国内确实有教育不公,考试加分只是小菜,比如教育投入的不均衡,比如教育资源的分配,比如北大,清华等名校的录取名额分配,如深圳金融界高层子女的加分,比如保送生制度操作过程中暴露出的官员寻租,这些都属于教育的不公,拜托各位大汉别只把那警惕的眼睛只紧紧盯住少数民族。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高考分数线、录取指标地区间的不平衡,是代表议论的焦点之一,河南的人大代表们发出疑问,北京有1600万左右人口,去年北大、清华的招生指标有851个;河南有9700多万人口,两校的指标却只有171个。北京1.88万个人中就有1个人能上北大、清华,而河南56.7万个人中才有1个人能有这样的幸运,机会相差30倍。我个人认为,对少数民族的加分不能搞一刀切,对居住在大城市的少数民族可以不加分,当然,于国内教育不公制度的全面改善未完成前,各种鱼目混珠的公与不公平交织在一起,确实令人迷惑和反感。
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 大致可分为四类 1类香港 不限制生育,(提醒香港也是中国人,居民大多数可是汉民族)2类 西藏的藏族有限限制型(可生3胎) 3类 新疆,宁夏等少数民族有限限制型 4类 北京 山东,广东等的只准一胎胎型。每个地区城市与农村又有不同,这只是大致分类,如一些一胎型政策的汉族也有准予生2胎的特殊规定,准予生多胎的民族地区也通过各种手段鼓励只生一胎。

关于《两少一宽 》

要点提醒: 它是政策而非成文法律,而且是80年代的,它和许多那个年代的政策一样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当时的刑事立法正在探索之中。它针对的是少数民族地区中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中的刑事犯罪

两少一宽指的是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五号文件,这个政策本身具有当时时代的鲜明特点,是那个年代的特殊产物。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一段时间后,严打政策是邓小平民主张的,他不仅对严打斗争的必要性、严打斗争的重点对象、严打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而且还指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艰巨性。

中共中央基于我国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了既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对突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在〔1984〕5号文件中提出了两少一宽政策。这是根据我国民族地区的特点,首次明确提出的处理民族地区刑事犯罪的一项基本政又作了关于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
(2)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从宽的政策,亦即两少一宽政策。

现在的小年轻可能对80年代的严打了解的不多,很多人,因为很小的一件事就锒铛入狱,甚至被枪决。现在回头来看,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简直是不可思议,真是百般滋味在心头。但那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两少一宽”是与严打政策一起提出来的,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士的刑事处罚,调节的对象是少数民族。回顾当时的局势,文革刚结束,四人帮被打倒,后面又有一系列的政治变动。邓刚掌权并在巩固其权利,少数民族对政治社会大局的影响构不成威胁,对少数民族进行严打可能会适得其反。加之包括乌兰夫等少数民族官员还具有一定的实力,所以在严打斗争种特别提出了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政策。实际上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仍属于民族政策的范畴,在当时也可以视为一项刑事待遇政策,对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定罪和量刑,提出了明确的原则的要求。。但是它与严打政策相比,却存在明显差异,即它的提法过于原则,无法和严打政策丰富的内容相提并论。实质上,两少一宽政策只是一种政策思想的原则表露,缺乏可操作性。97刑法典颁布后,罪刑法定的原则已确立,虽然在讨论草稿中也有人建议将两少一宽政策写入刑法典,让此政策具有法律效力,但最终没被写入,至此,两少一宽政策已名存实亡。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无操作可能。目前也仍然有学者在研究此政策的法律化,但不被大多数的法律人士所认同。国内法治建设中虽然有种种不足,但利用这种80年代的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的政策造谣者,散播少数民族有犯法特权,少数民族强奸汉族女孩可以不被追究者,如果不是无知,就一定是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阴暗心理挑拨,破坏各民族的关系。至于对那些还不到追究刑责法定年龄或还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如(新疆小偷)或不具备关押条件{如艾滋病等)的少数民族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和两少一宽,和少数民族身份无关,此种情形,对待汉族,警察其实也不予追究,这方面少数民族并无特权。部分办案警察存有语言困难,有畏难情绪,不是迎难而上,负责任地解决问题,这只是警察的素质和责任感有关,与两少一宽的政策扯不上关系。其实,利用“两少一宽”造谣少数民族在法律上高人一等,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造谣者们手段也并不怎么高明,他们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这种手段达到离间民族关系,激起普同百姓之间的仇恨。他们的自我膨胀已经到了天下老子第一的地步,他们忘了中国是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这个事实,觉得自己享有的还不够多。“真理再往前迈一小步,就是谬误。”健康的民族主义是有益的,当这种民族主义向极端民族主义发展时,当这种幽灵在祖国开始汇集时,所有的国人都应当引起警惕,不管这种极端主义是什么民族的,我们都应当对其痛击,绝不能让他们成型。否则,受害的不只某一族或某一人,首先受害的一定是中国人。以往我们的目光多被少数民族的极端主义所吸引,极端主义没有申请专利,以大汉族主义为依托而变种的新的极端民族主义者,我们现在就应当预防,让它死于萌芽中。对网络上散播种族言论,造谣中伤其他民族的言论,要下决心坚决打击。否则,后患无穷,韶关事件已经敲响了警钟。很普通的常识,其实,寻求答案者只需亲自打个电话,假装自己或者妹妹被某位少数民族强奸了,向当地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或免费的法律热线问个究竟,真假立判。如果真有哪位大汉汉自己或者亲属被某个少数民族人士杀了,强奸了,而当地司法部门以两少一宽为由不作为的话,,请提供证据,但千万别弄个什么“据说”“好像”之类的词,也别发挥想象力写推理小说,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这些在自己的祖国各方面都具强势,有着如此众多高官,学者,有着众多智慧 热血青年的 声称被我等少数民族欺负的大汉同胞深表同情。 对于那些极端民族主义的吹鼓手们,送上一句话作为结语“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玩火者必自焚!

人为制造民族矛盾的“两少一宽”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至关重要,而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民族平等。毛泽东时代,各个民族之间平等相处,各族儿女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添砖加瓦。偶有矛盾发生,各级政府也是按照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中的“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亦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为指导。一碗水端平,只看事情的是非曲直,而不看当事人的民族成份。  

然而“改开”后,某些人为了推行自己的那一套路线,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居然拿民族问题做文章,在民族问题上玩火。这些人,为了达到彻底否定毛主席的卑鄙目的,不惜采取当年满清当局分化各民族的那一套。当年满清当局为了达到“以满蒙制汉,以汉制四夷”的卑鄙目的,刻意挑起汉族同其他民族的矛盾,清政府规定:“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这种民族不平等的政策使得汉族同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  

好在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逐渐消除了民族矛盾。但是,那些想否定毛泽东的人,居然将清政府挑动民族矛盾的伎俩当作了自己拉拢少数民族以支持自己那一套的法宝,将满清当局制造民族不平等的那一套用“两少一宽”加以包装后于1984年重新推出。  

自此,地方民族主义日益盛行,伴随着阶级矛盾的加深,民族矛盾也逐渐加深。这一政策,毒化了民族关系。正如网友猪大肠在《热比娅其人其事》一文中指出的那样:清朝时,清政府为了挑起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矛盾曾颁布了这样一个法令“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现在正好反过来,但是效果是同样的,这种不平等只会加深民族矛盾。  

最近新疆发生的“七五事件”,许多网友从阶级矛盾层面加以分析,固然很有道理。但在中华民族遭受日本帝国主义全面入侵的纪念日——七月七日,新疆乌鲁木齐的众多汉族民众走上街头,不是向日本帝国主义示威,而是向参与“七五事件”的维族同胞示威,不能不说跟这个“两少一宽”制造的民族摩擦有关!最后,再次强调:民族团结只能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那个人为制造民族不平等的“两少一宽”必须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