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星期日

国民政府自欺欺人之外蒙古问题

一、国民党政府当年的国事记录(节选):
1945年8月14日

   甲、日本答覆美英苏中四国正式投降,并由天皇颁布敕令,保证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规定条件,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

   乙、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在莫斯科签字(王世杰与莫洛托夫代表)
(1)防日军事同盟三十年。
(2)苏俄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之主权与完整,新疆问题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3)中国声明外蒙古如依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愿望,承认其独立,苏联将尊重其独立与完整。

   1945年8月24日
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及立法院分别通过。
乙、蒋介石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及中央常会临时联席会议致词(题为「完成民族主义,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蒙独立,予西藏以高度自治,
   1945年8月25日
   丙、中苏分别批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8月27日
   丁、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文公布。
   1945年10月18日
   决定外蒙古独立之公民投票督导人内政部次长雷法章抵库伦。
   1945年10月20日
   丙、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10月22日投票完毕。
   1945年12月5日
   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在重庆互换。
   1946年1月5日
   甲、国民政府公告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并由内政部将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决议通知外蒙古政府。
   1946年1月6日
   甲、东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织东蒙古自治政府。
   1946年1月15日
   乙、所谓「东蒙古自治代表大会」在辽北王爷庙(葛根庙)举行,曾任俄军官之蒙人乌尔占及玛尼包达拉(马明洲)主之。
   1946年2月8日
   外蒙古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齐米时多尔济苏龙甲布乘苏俄飞机到重庆。
   1946年2月10日
   外蒙古代表苏龙甲布谒蒋介石。
   1946年2月12日
  乙、美国务卿贝尔纳斯答记者,内蒙古为中国领土不可分之一部,其地位不应发生任何问题(记者问及内蒙在苏俄势力下建立自治政府事)。中苏谈判,已获得报告一起,此问题(东北日人财产与设备之处理)将归还东委员会决定。
   1946年2月13日
  丙、外交部与外蒙代表换文,建立外交关系。
   1946年2月17日
   丁、外蒙古人民共和国代表苏龙甲布离重庆北返(注①)。

二、人们可能要说,国民党政府后来又不承认外蒙古独立了,还到联合国搞了个控苏案。那只不过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政治把戏、一场闹剧而已。

  暂不说国民党政府这种举动已经无法挽回历史铸就的事实,先来说说1961年吧。1961年外蒙古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国民党政府在联合国还是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它当时在联合国是代表中国的,却放弃使用否决权否决外蒙古加入联合国,这等于更进一步确认了外蒙古的独立国地位。

  现在再来说说为什么国民党政府这种的举动已经无法改变历史铸就的事实:

  自欺欺人之一:联合国不是“世界政府”,只是一个国际组织,各国之间签什么条约,有什么交道,联合国没有“审批权”,也没有否决权。大会的决定对各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这一点,可到联合国网页上查看“联合国大会”相关简介,那里面可是写得清清楚楚——“尽管大会的决定对各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具有在主要国际问题上的世界舆论影响力以及世界社会在道义上的权威。”

  自欺欺人之二:1952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控苏案根本就没有提出过外蒙问题,联合国也从来没有对所谓中华民国废约和不承认外蒙独立“予以承认”。联大会议上通过“中华民国”的控苏案是在前,而“中华民国”宣布废除与苏条约和“不承认外蒙独立”是在联大会议之后。联大决议中,根本就没有提过什么“外蒙问题”。你在联大会议上搞的是控苏,而国民党政府公告承认外蒙古独立,与外蒙换文,建立外交关系,这是你与外蒙古之间的事情,与和苏联签订的条约有何关系?所以在联大会议上怎会涉及到“外蒙问题”呢?

  自欺欺人之三:国民党政府与苏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款中,根本没有什么外蒙独立的文字,关于公投独立的双方外交换文根本就不在条款之中,而是以条约签订后的外交照会和换文方式达成协议的。同样道理,国民党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与外蒙换文,建立外交关系,这是你与外蒙古之间的事情,别说是《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款中没有外蒙独立的文字,就是有,在外蒙古独立这件事上也不具任何效力。

 自欺欺人之四:再看“1953年2月25日,台湾立法院通过议案,经蒋介石明令,终于废止中苏条约及其附件,原令如下:查上项条约及其附件。由于苏联背信弃约,应届无效,着即废止;并保留我国及人民于灭苏联违反该约及其附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此令。中苏条约既已废止,关于外蒙独立的公告当然失效了。此后在台湾政府的中华民国版图上,外蒙古仍然被画作中国的一部分。” 这可真是创下了自欺欺人之最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1946年1月5日国民党政府承认外蒙独立的正式照会在法律形式上根本就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无干,也就是说,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即或联大或“中华民国政府”真有这个权力能“废除”前者,也无法“废除”后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本来就是有时限的,30年期满时若双方都无要求延续,也要自行作废。而“公告”则是无期限的,更不受《条约》时限的限制。条约到期可自行作废,可“公告”就不行了!还是那句话,国民党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与外蒙换文,建立外交关系,这是你与外蒙古之间的事情,这与和苏联签订的条约没有法律关系。再说你已承认了人家独立,人家也得到了世界的承认,你再单方面把人家重新画到你的地图上就是你的了?你把整个亚洲、把整个世界都单方面画到你的地图上,是不是整个亚洲、整个世界都是你的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重签了《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争回了原条约中被损害了的包括共同经营中长铁路、租用旅顺港30年等在内的部分权益,但却无法废除国民政府已经正式宣布过的那个外蒙古独立“公告”!为此还受了斯大林的好多奚落,主要就是斯大林认为我们不懂国际法。至于郭沫若在人民日报上的那篇文章,那只不过是包含了中共许多难言苦衷的向国人对此事的一个变通了的交代罢了,其中个味不细品是体味不到的。

四、这个国民党政府弄出了事儿却担不了事儿,就靠这么哄自己过日子,今天居然还哄到海峡这边来了,稀罕!这个国民党政府在事过境迁之后不能承担实际责任之时,为逃脱自己的历史罪责,弄出的这一出“废约”闹剧,实际上是个自已哄自己、就连自己也不敢当真、也当不了真的东东!
附注①:
同年8月间(1946年),“蒙古人民共和国”申请加入联合国,未经安全理事会通过。
  联合国代理秘书长索到列夫曾致电“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写道:
  “库伦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钧鉴:安全理事会籍审并委员会于7月31日开始工作,并训令本人电请贵部长措派可在纽约于该会开会时备供关于贵国申请加入联合国若干情报之咨询之贵国政府代表,即希查照惠复,并通知该代表之姓名为荷。”

  又发电文说:“兹应入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之请求通知贵部长,在审查‘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之申请时,若干会员提出问题,入会资格委员会请贵部长对于下列问题惠予供给参考资料。以便利该委员会草拟报告:(一)蒙古对外关系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目前范围如何?(二)关于蒙古政府发展对外关系,尤其对于交换使领之态度如何?(三)、除中苏外,迄今尚有何国家曾向蒙古政府提议建立外交关系及曾如何答复,此外并希望对于(甲)、外蒙之宪法及其政治组织与外交处理情况;(乙)、外蒙预算尤其对国际事务之分配额两点,供给该委员会详细之情报。此类问题之询问,并不会表示该委员会对于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申请之意见,即希查迅予惠复为荷。”

   关于此事,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徐淑希曾于8月6日发表声明:
  “蒙古人民共和国在数月之前,尚为中国之一部分,称为外蒙古。其独立乃由中国所赋予,职是之故,中国将为欢迎其加入联合国之一国家,吾人固竭诚期望其加入此国际机构。然中国代表团认为对于该问题之考虑,延迟一年左右似属必要。迄今为止,除苏联而外,外蒙古并未与任何国家交换使节。此项事实,或足表示其尚未准备就绪,俾成为国际社会之一员。无论如何,由于疏忽之故,渠井未使联合国诸会员国获得对其深切了解之机会。举世或倍外蒙古爱好和平,将接受宪章所规定之义务,然世人同时有权获知渠是否可能履行此等义务,后者系一事实问题,不能予以假定。中国于适当之时间到来时,侪以全力支持外蒙古要求入会申请。”

中华民国之立场,获得美、英、埃及、澳大利亚之支持,均希望获得外蒙古更多的情报。这里请注意:1946年8月间外蒙申请加入联合国时,联合国、国民党政府、外蒙用的称呼已都是“蒙古人民共和国”。

五、小结

①1946年1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告承认外蒙独立,1946年2月13日与外蒙换文并建立外交关系,铸就了外蒙正式独立出去的无法改变的事实。

②1946年8月联合国代理秘书长索到列夫已改称蒙古人民共和国,国民党政府已改称蒙古人民共和国并希望到时全力支持其加入联合国。

③1961年国民党政府在联合国会议上放弃使用否决权,使外蒙古加入了联合国,这等于国民党政府更进一步确认了外蒙古的独立国地位。

④1949年前,中国大陆是国民党政府当政的时期;1971年第26届联大2758号决议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进入联合国,台湾国民党政府在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