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6日星期日

联合国结束与中国就其执行反种族歧视公约的对话

8月10日,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束了其与中国代表团就审议中国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的对话。

中国代表团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专家均认为,此次审议的两次对话性会议相当具有建设性、开放且坦诚。会议中,中国政府强调了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全面”的法律制度和宪法规定,并列举了许多关於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数据。

就中国政府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以及妨碍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关键性的制度问题,委员会提出了许多问题。

在委员会提出的关於制度性的问题中,包括以下几点:

1.官方的法律制度、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明显差别;
2.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民族的发展不平等;
3.法律职业的角色和律师面临的困境;
4.民间社会在中国政府准备提交给委员会报告时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民间社会的一般性情况。
委员会提出的一些较具体的问题包括:

1.将人口区分为城市和农村类别的户籍制度,是否构成基於世系的歧视?
2.针对种族歧视事件相关的起诉、审判和判刑,有无数据统计和信息(委员会注意到,起诉案件少并不一定代表其指标是正向的,因为它可能意味着人民缺乏充分的权利意识、害怕社会排斥、搜集歧视的证据困难,或者是缺乏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或信心。)?
3.对香港和澳门采取的“一国两制”政策,可否适用於西藏和新疆?如果不适用,而且政府不能作出适当的解释,这是否可能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种族歧视?
4.在2009年7月的抗议和暴力事件后,中国政府有无计划在新疆采取任何措施以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和谐?有哪些措施?

委员会将在8月底前针对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发表一份总结报告。委员会由18位独立的专家组成,其工作是监督《公约》各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必须向委员会定期报告其使用一切适当手段,不拖延地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的政策所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