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草原权属’
中共草原法明确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显然,法律原则上仍确定草原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虽然也承认现有的集体所有的形式,但那是“个例”,不具备普遍性。这段话,对现行法律有误解之处。因为这句话完全可以这样说:“草原属于集体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另外,“草原属于民族公有”,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这里不是蒙古国。因为在建国之初,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蒙古族人口已经是少数了,移民风潮早在一百年前就开始了,今天不可能让任何人承担清政府的罪责。,把希望寄托在不切实的幻想上(虽然有兴安盟博物馆里的‘协议’和‘三不两利’的许诺),只能延误战机,失掉更多的本来可以争得的权益。
现在的‘草原权属’问题
中共1998年以后的“土地法”、“草原法”明文规定草原属于嘎查集体所有。这是根据:中共宪法第九条指定的,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宪法第十条中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注意‘为了公共利益’这几个字,东乌旗某些干部把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征收”,是为了给外地来的私人污染企业使用。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吗?显然不是。
那么,谁是“集体草原”的所有者呢?是嘎查牧民。嘎查牧民的三分之二多数举手通过,才可以把草原给外来人承包使用(见‘草原法’和‘土地承包法’)。每个嘎查都应该有“集体土地所有证”,东乌旗一些嘎查今年10月终于争取到了这个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所有证。并将紧紧地攥着、保护这来之不易的权利,为了自己的权益,他们选出了牧民利益的法人代表—嘎查长,来发包、来保护属于嘎查牧民的每一寸土地:他们还组织了牧民股份制旅游企业,选出法人代表—董事长,保护草原资源,争取旅游附加值。
另外,“草原属于民族公有”,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这里不是蒙古国。因为在建国之初,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蒙古族人口已经是少数了,移民风潮早在一百年前就开始了,今天不可能让任何人承担清政府的罪责。把希望寄托在不切实的幻想上,只能延误战机,失掉更多的本来可以争得的权益。
集体所有还是全民所有,其实是一个文字游戏,从数学的角度讲,前者不过是后者的一个子集。就内蒙古草原的具体情况而言,村级土地实际上是集体所有制的。地方政府无权对这类土地进行开发审批。
“草原属于民族公有”倒不是一种空幻的想象,其渊源来自43会议。在日本势力退却,几方势力逐鹿内蒙的情况下,又有开罗宣言和雅尔塔会议等国际背景,43会议仓促性,也决定了缺乏缜密思考的这种日后局面。再加上自治区成立之初,对于是否扩大内蒙古自治领边界,民族自治还是区域自治等具体的事件发展,这个本来就不可行的东西,也只能在中共国体的框架内,逐渐演变成今天的这个样子。
成陵事件是整个转型时代,中共政策、汉人利益集团冲突的必然结果。城市化进程,政策性优惠等,对底层蒙古族这样整体的群体,考验还在后面。少数民族裔群体利益将显的更为突出。
中国少数民族裔群体是这群人里最艰难的一群。由于西部地区教育落后,在生产技能的更新换代上,很难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达部还是有特出政策照顾下的群体,而东部地区从土地走出来的贫苦蒙族农民,甚至是一些西部地区的牧民子弟,都因为语言障碍和文化素质的影响,走出土地进城后生活景遇非常艰难。这个大时代背景下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很好的加以注意和解决,那就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问题了。
德王当年曾有一个以铁路划分农牧经济区的想法。内蒙古在中华民国时代,也是大汉族主义最横行的时代。陈长捷搞的伊盟实事件是明处的,张学良父子有计划大规模移民虽是暗的,作用却更恶劣。因为内蒙古的生态状况,不从民族的角度讲,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都是灾难的前奏。由于当时的政权实行的是县旗分治制度,一个地方,有县有旗混合管理,虽然是旗管蒙事,县管汉事,但这种一个土地两个行政体系是罕见的荒唐.43会议前,共产党给少数民族的政策很好看,所以得到了蒙古族的支持.但建国后,没有实行苏联模式实行联邦制,所以涉及到各种经济权利的土地,户籍管理,税收等问题,就说不清楚了.现在的现实,已经是合起来一起过.如果就事论事,维护这个共同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这个国家的生态,解决社会变革时代各种矛盾和社会并发问题,其实也是关涉到蒙汉各族共同的利益.从这个共同利益的着眼点来看,保护草原,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就不是哪一个民族自己的事情.所以,也就有曾经草原老师这样的汉族朋友,也来关心和维护草原人民的利益.打开窗户说亮话,很多问题虽然敏感,但不去讨论,不去对话,事情就不会好办.这种民间的交流能有融洽的契机,把执政能力作为重点的胡总政府以及将来的政权,也会处于政权自身的考虑,谨慎思考这些问题的.自强是不被欺的前提,对话是彼此沟通,探讨彼此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当然,对于东联这样惟利是图的小人,是不配享受这种待遇的。
其实,真正保护草原的第一线的战士,从来都是生活在那片土地上的牧民,从百年前的抗垦,到今天的反对违规侵占草原、污染草原,都是维护一个‘所有权’,也就是维护、承传着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他们也是在维护公正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今天的法律就是前方战士们手中的武器,是唯一有效的武器。如果有人支持他们,那就主动地把这法律武器带给他们吧,想想每一个牧民战士手中有了武器,还愁草原被侵占、被破坏吗?还愁传统文化和历史遗产不能保护吗?
东乌旗牧民人均纯收入去年是近5000元,排名内蒙古农牧区第一。还不是因为他们保住了草原的集体所有权!
其他地区蒙古人收入有多少,大家自己知道。没有了草原集体所有权,其他附加值(旅游门票、资源开发收益)更是想都别想。援助牧民、依法维权,这是大家和志愿者们应该放在心上的公益事业。现在外部大环境一夕回到解放前,但蒙古族的权益却历经50多年的沧海桑田,被洗牌殆尽。解放前,农区的蒙古人有许多是地主,现在达部的蒙古人成了为东联公司打工的。运用法律武器非常必要,但是就像外交部发言人谈日元贷款那样,成陵问题和草原所有权问题“有其特殊的政治和历史背景”,完全抛开这些背景是不可能的,对蒙古人来说也是自废武功,两者应该结合运用,以法律为主,辅之以上述这些背景。
蒙古族的权益却历经50多年的沧海桑田,被洗牌殆尽。解放前,农区的蒙古人有许多是地主,现在达部的蒙古人成了为东联公司打工的。运用法律武器非常必要,但是就像外交部发言人谈日元贷款那样,成陵问题和草原所有权问题“有其特殊的政治和历史背景”,完全抛开这些背景是不可能的,对蒙古人来说也是自废武功,两者应该结合运用,以法律为主,辅之以上述这些背景。
草原所有权问题和成陵所有权问题都涉及的是财产问题,也就是蒙古民族的财产问题.现在涉及的是我们的民族财产流失问题.我认为大家都应该想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民族财产流失了吗?为什么会流失?有什么法理依据吗?
我们的民族财产流失容易,但要是再要回来可就难了.但我们应该为之而奋斗.
说到草原所有权,直到现在,我也并不认为我们民族的草原所有权就真正的永久失去了.我们蒙古民族并没有把我们的所有权卖给或者送给任何人!因为我们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之初的法律已经明确了"蒙古草原归蒙古民族所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现今当政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承认了的!
一个财产的法律地位的改变必须要经过财产所有者的认可并签署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才是有效的.这才是所有权改变的法理依据!也是当今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在法理上,蒙古草原的所有权现在仍然为我蒙古民族所有.无论在这几十年中它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做了什么样的改变;也无论它在这几十年中是在任何人的实际"管理"中.因为在这几十年中蒙古草原所谓"所有权"的任何改变都没有征得它的所有者--蒙古民族的认可.也就是说:目前蒙古草原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是非法的!
目前‘草原集体所有权’是“宪法”赋予的。如果认为非法,牧民放弃手中的武器——法律,那他们用什么武器保护自己的草原呢?那是要他们放弃已经得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知道这是不是你的本意。你想拿起什么武器来达到你的目的呢?我希望用和平的方式—牧民用现有的法律来保护属于他们的现存的草原和他们的权益。内蒙古大部分土地目前是耕地、荒漠和森林,已经不能恢复成草原了。
他们制订的法律范围内与损害我们民族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也许这是能够最直接和让他们认同我们权益的方式.因为这些"法律"还是他们制订的嘛!他们有时还是需要遮羞布的。不然为什么在蒙古人毫无发言权的情况下,"蒙古草原为蒙古民族公有"变成了"国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了呢? 大草原是属于长生天的,谁顺应了长生天,谁就是这里的主人。几千年来众多游牧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到了近代,内蒙古地区蒙古族的统治者忽视了自己的发言权,由于各种原因放弃了敬畏长生天的传统。才成了现在的状况。长生天是公平的,不会偏爱任何一个懦弱的民族。
即使是现在,蒙古人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自己或者通过其他人发出自己的声音,比如恩和、暴庆五等学者和腾格尔的声音;比如12月3日蒙文版呼伦贝尔日报‘游牧文明过时了吗?’的大块文章;比如每年两会都有蒙古族可以提出‘议案’,为什么没有人去策划这样一篇议案呢?不是没有人想提出这样的"议案",而是没人敢提出这样的"议案"!因为这些蒙古族的"代表"们一旦提出了这样的"议案",那么,他们也就不会再有"代表"蒙古族的权力了,也就随之失去"代表"所给予他们的一切既得利益.说透了,他们还是没有在这个领域内的发言权!说道各种"渠道",成陵之事已经是2001年的事了,而我们似乎真到现在才开始知道。
既得利益集团一直在更大的范围内或者大规模明目张胆的,或者以某种"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在剥夺中国蒙古人的生存权利.不然为什么在蒙古人毫无发言权的情况下,"蒙古草原为蒙古民族公有"变成了"国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了呢?因此,现行的法律或许能改变一两个民族侵权的个案,但并不能解决这些大规模的时刻在发生着的无视民族生存权的现象。
换句话说:
1.我们不但要用现有的"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我们同时还争取要回我们被人剥夺了的真正合法权力,也就是我们的天赋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