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星期日

中共对内蒙古的谎言欺骗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中国共产党在1921—1947之间对蒙古人的承诺
一、《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1922年7月)
蒙古、西藏、新疆等处不独在历史上为异民族久远聚居的区域,而且在经济上与中国本部各省根本不同:因为中国本部的经济生活,已由小农业,手工业渐进于资本主义生产制的幼稚时代,而蒙、藏、新疆等处则还处在游牧的原始状态之中,以这些不同的经济生活的异种民族,而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统一的武人政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伐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
二、《中共中央书记陈独秀给共产国际的报告》

(1922年6月30日)
4、联络各革新党派,作承认蒙古独立及承认苏维埃俄罗斯的运动。
三、《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

(1923年6月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8、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
四、《中共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

(1923年)
蒙古向题:在国家组织之原则上,凡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的人民,至多也只能采用自由联邦制,很难适用单一国之政制;在中国政象之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尊重民族自决的精神,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伐统治的痛苦;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消极的承认蒙古独立,并且应该积极的帮助他们推倒王公及上级喇嘛之特权,创造他们经济的及文化的基础,达到蒙古人民真正独立自治之客观的可能。
五、《中共中央给蒙委的信》

(1929年2月30日)
关于内蒙民族的政纲应是:建立内蒙民族共和国,承认民族自决权;
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七、《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大会决定:(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上面,必须明白规定对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自决权,直到离开中国而独立的自决权,它无条件地承认外蒙古的独立。
八、《关于内蒙民族问题》

(1934年7月7日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给内蒙党委员会的信)
(2)反对由国地主资产阶级军伐国民党大汉族主义,仃止以暴力手段来实行殖民化,反对国民党移民的掠夺与民族同化.实行民族自决,直至分裂与建立独立国家为止。

九、《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

(1935年12月20日)
亲爱的内蒙古全体民众们:现在我们是处在全世界大变动的关头。你们还是甘受日本帝国主义及中国军阀宰割,作他们的炮灰而趋灭亡;还是乘机奋起,努力图强,以争得至尊的蒙古民族在全世界民族中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二者必居其一,望速择之。

日本欲占领全中国,必先占领满蒙,欲称霸于全世界必先占领中国,这个野蛮计划,现在已逐步实现,首受其害者,为东三省,华北五省的民众和内蒙古的整个民族。狡猾卑鄙、口密腹剑的日本强盗,正在用各种欺骗手段假借“大蒙古主义”,来达到占领蒙古的整个土地财富,奴役整个内蒙古人民的目的。它准备把你们的土地作战场,人民当炮灰,以达到它进攻中国苏维埃人民共和国,进攻外蒙古人民共和国及苏联,并最后消灭蒙古民族的目的。不信,请看朝鲜、台湾、东三省人民,不能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不能有居住、行动、耕种牧畜的种种自由,一切政治经济权限,完全操在日本倭奴之手,再看日本帝国主义者察哈尔的军事布防与军事设备,及兴安总署与其他的一切阴谋,更可以了然内蒙古民族达到了空前未有的危机,何况还有恬不知耻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军阀,不独自命为宗主国,更进而把内蒙古整个的区域划为行省,驱逐蒙古民族于黄河以北,阴山以北?更时常指使井岳秀、高石秀等小军阀,不断地占蒙古民族的牧地、盐池。企图逐渐消灭蒙古民族,作日本帝国主义的清道夫,加速内蒙古民族之灭亡。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围中央政府与所有的英勇红军,在数年来的英勇战斗,无数次的给日本帝国主义与蒋介石军阀以严重的打击。中国红军已经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特别是英勇的中央红军,经过二万五千里的长征,突破了全世界的行军纪录,胜利的达到了北上抗日预定的计划。中国红军战斗的目的,不仅是把全中华民族从帝国主义与军阀的压迫下懈放出来,同样的要为解放其它的弱小民族而斗争,首先就是要帮助解决内蒙古民族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我们同内蒙古民族共同奋斗,才能很快的消灭我们共同的敌人,日本帝国主义与蒋介石;同时相信,内蒙古民族只有与我们共同战斗,才能保存成吉思汗时代的光荣,避免民族的灭亡,走上民族复兴的道路,而获得如土耳其、波兰、乌克兰、高加索等民族一样的独立与自由。因此,本歧府向你们宣言:
(一)认为原来内蒙六盟,二十四个部,四十九旗,察哈尔、土默特二部及宁夏三特旗之全域,无论已改县治或为草地,均应归还内蒙人民.作为内蒙古民族之领土,取消热、察、绥三行省之名称与实际行政组织,其它任何民族不得占领或借辞剥夺内蒙古民族之土地。

(二)我们认为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力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谁也没有权力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一切权力,同时,内蒙古民族可以随心所欲的组织起来。它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仅与其它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总之,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

(三)凡在内蒙古区域的汉、回、藏、满等民族,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使这些民族与蒙古人民受同等的待遇,并有虚用自己的言语文字及信仰与居住等的自由。

(四)首先将井岳秀所占领的巴秃湾与高石秀所占领的区域及两个盐池交还蒙古人民,并将长城附近,如宁条粱、安边、定边等地划为商业区域,以发展你我双方问的贸易。

(五)我们的工农红军游击队或其它的武装队伍,绝对没有向草地进攻的企图,但你们亦不要允许中国军阀或日本帝国主义的军队经过草地来向我们进攻,来加速你们的灭亡。我们愿意彼此缔结攻守同盟去打倒我们共同的敌人。

总之,只要你们真认识到蒙古民族解放的必要,不应做亡国奴,有反对日本帝同主义与蒋介石等中国军阀的决心,那不管你们领导者是王公贵族或平民,我们都可以给你们以善意的实力的援助。蒙古民族素以骁勇善战见称于世。我们相信你们若一但自觉的组织起来,进行民族革命战争,驱逐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军阀于内蒙古领域以外,则谁敢谓成吉思汗之子孙为可欺也。请为熟思,并望互派代表以建伟业,则不胜幸甚!谨此宣言。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

十、《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
(1936年8月24日)
中国苏维埃红军与共产党,坚决反对国民党对国内弱小民族的压迫,主张民族自决,一直到弱小民族组织独立国家与政府,中国苏维埃共产党,关于内蒙人民民族自决的立场,不仅要在口头宣传上,并且要从每一个具体行动上,向蒙古人民表示出来,使他们相信,我们所指出的道路是正确的,同时应利用外蒙解放独立的历史与事实,来证明这种正确性和斗争前途。

十一、《中共中央关于蒙古工作的指示信》

(1937年7月10日)
(1)、德王对大汉族主义的压迫有过较强的民族意识,曾经代表着蒙古民族独立解放的意向,他之转到日本傀儡方面,是由于日寇利诱与国民党政府适之使然。
(2)、他在内蒙民族中有比较广泛的信印。

十二、《中共七大党纲》

(1945年6月11日)
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

十三、《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

(1946年4月17日)
(一)、东北蒙民共约一百二三十万,散布于兴安四省及省外十三旗,多以农业为主,及半农半牧的农牧民,纯牧民为数最多。

(二)、过去东北军笼络王公屠杀蒙民侵占牧场、设县、经商,汉人势力已深入蒙区。

(三)、伪满时代,日寇采取抑汉扶蒙政策,名义上兴安四省及十三旗为蒙人统治区。一九三八年在“特权奉上”、“土地奉上”口号下,取消王公封建特权。以日寇扶养的新官僚,曾培养中等以上学生为千人,军官八百余,军士二百余,共万余人,蒙人文化大为提高,但由于粮谷、牲畜“出荷”占半出品,蒙古人民生活极

苦。 (四)、苏联进兵东蒙时,蒙古青年分子在王爷庙杀死日本人举行起义欢迎苏军。日寇投降后,东蒙青年及官僚曾派代表到外蒙,要求合并,外蒙未允。归来后于一月中旬在葛根庙召开东蒙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东蒙人民自治政府。

十四、《中共中央关于考虑成立内蒙自治政府的指示》

(1946年11月26日)
内蒙自治现在不仅东蒙无论老年青年进步的落后的一致有此要求,而且国民大会的内蒙代表亦一致有此要求。荣祥表示如国大不解决内蒙自治则全体内蒙代表退出国大。国内舆论逐渐同情内蒙自治,而国方亦已逐渐侵入内蒙,故中央认为,为了团结内蒙人民共同抵抗蒋介石的军事进攻政治经济压迫,现在即可联合东蒙西蒙成立一地方性的高度自治政府,发布施政纲领,但对蒙汉杂居地区仍容纳汉人合作,并避免采取独立国形式。

十五、《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

(1947年3月23日)
(四)、内蒙人民革命党及内蒙自治运动联合会问题,如果内蒙人民中积极分子主张解散内蒙自治运动联合会而组织内蒙人民革命党,我们应予以赞助,并以中共分子加入成为领导核心,如果时机尚未成熟,亦不妨暂时保存内蒙自运会,作为向西蒙活动的人民团体。

十六、《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给东北局的复示》

(1947年4月20日)
东北局并转云泽:(乌兰夫)
…不组织内蒙人民革命党而保留内蒙自治联合会。此意甚好,望多以内蒙自治联合会名义派人至绥蒙及伊盟、阿旗活动。

十七、《中共中央关于对内蒙人民革命党的对策给东北局的指示》

(1947年4月23日)
东北局并云泽:
如人民革命党既未宣布解散,而这些人叉极力主张恢复,我们党员亦一时难以说服,则不如采取积极态度以我党为中心来建立人民革命党,领导其革命发展,而不必预存废止之意。同时,仍保持内蒙共产党的独立组织与发展。

编者注:此电文是对《东北局关于对内蒙自治问题的意见向中央的请示》《西满分局关于内蒙人民革命党问题的请示报告》等电文的复电。
十八、《中共中央同意组织人民革命党》
(1947年4月26日)
东北局:
中央同意四月十八日来电关于内蒙组织人民革命党的意见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