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统治者很重视中原地区,这块土地可以供应其所需而其本身又制造不出来的东西,一般是会选择与他们自身有很多相通处的文化因素,比如推崇喇嘛教、大量吸收色目人的文化;
蒙古族又是以一个征服者的身份临尊中原的,他深深的以自己的文化为荣,这是一种胜利者的心态,蒙古人带着这种优越感实行了民族等级制度,在这个等级中,汉人和南人处于最后。
辽贵族-- 耶律楚材
蒙古人征服了辽金在与宋朝后起用了其贵族官僚,其中耶律楚材是最具代表性。
耶律楚材是契丹皇族的后裔,辽朝东丹王耶律突欲的八世孙。契丹贵族内部动乱时他逃到中原度过了其后半生。他的后代有一段时间也是在中原生活的,后来才辗转回到辽并成为金朝的贵族。自耶律楚材的祖父起他们家世代为金朝的达官贵族,常居燕京。当时燕京是北方封建社会的经济文化中心。耶律楚材还曾受到佛法的影响。
蒙古征服了中原地区后为治理这个地区,耶律楚材上奏说:“天下虽得之马上,不可以马上治。”他深知要统治中原非用中原的制度不可。1230年耶律楚材在中原辖区设十路,每路都任命正副课税使,皆由儒士担任。
在蒙古灭金和征伐南宋,1237年,随着金朝的灭亡,统治地域的扩大,国家需要大量的人才来治国。耶律楚材上奏说:“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窝阔台听从了他的意见,“以经义、辞赋、论分为三科,儒人被俘为奴者,亦令就试,其主匿弗遣者死。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者四之一。”(《元史·耶律楚材传》)。
耶律楚材还向蒙古贵族积极献策,金灭亡后,他“遣人入城,进讲东宫。又率大臣子孙,执经解义,俾知圣人之道。”在京城还设置了国子学。
耶律楚材在文献方面他也做出了贡献。
蒙古是个游牧民族,他的各项制度和社会组织形式都是以部落酋长制为基础的。这种制度无疑是先进的。耶律楚材在各个方面开始了引进改革。
1229年秋天,蒙古国的宗王和大臣们在曲绿连河曲雕阿兰地方举行忽邻勒塔(大会)。在大会上为了继承问题讨论了四十天,直到第四十一天,才得出了结果,由窝阔台即位。
在窝阔台即位时,耶律楚材制定了册立仪礼。这种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就班列拜,耶律楚材从亲王察合台入手做工作。他说:“王虽兄,位则臣也,礼当拜。王拜,则莫敢不拜。”“王深然之。及即位,王率皇族及臣僚拜帐下,既退,王抚楚材曰:‘真社稷臣也。’国朝尊属有拜礼自此始。”(《元史·耶律楚材传》)
忽邻勒塔大会是部落联盟的议事会议。大汗是部落联盟的首领,拥有至高的军事权力,在礼仪上与各部落酋长仍然以兄弟相称,不存在严格的君臣上下之分。
耶律楚材在行政制度上巩固一个地域广阔的王朝,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他进行行政改革的一个最大目标是: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1231年,耶律楚材被任命为中书令,受命全权筹设中书省(中书省在金朝没有,在唐朝只是专管颁发诏令文书的机构而无行政权。在金朝与唐朝,管行政的是尚书省。)中书省虽然只是秘书处一类的班子,但因它关系到发放文书、处理文件等重要事务,实际权力还是很大的。
在蒙古兴起、征伐金国的过程中,有一大批金国官将和地主武装的首领归附了蒙古,有契丹人和女真人。从13世纪20年代起,他们逐渐成为蒙古政权下新的权贵,形成了专制一方的地方势力。蒙古国时期还实行分封制。统治者把北方的一些州县分封给诸王、功臣、驸马作为“投下”。这些权贵的官职和地盘是世袭的。在其辖区内,他们集军、民、财权于一身,既是军事长官,又是行政长官,他们可以自辟衙属,任命属官,自定赋税,进行征收。他们的献纳和军队是蒙古国财政和军事的主要来源。
1230年,耶律楚材上书建议:“凡州郡宜令长吏专理民事,万户总军政,凡所掌课税,权贵不得侵之。”这样就使军、民、财政分开,是实行汉法的又一尝试。但这项政策受到了权贵的抵制,并且当时蒙古仍处在四面征伐的情况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只是基本做到“课税所掌钱谷”,而民、军分职的方案则不得不搁置。
1235年,大断事官失吉·忽秃忽检括中原户口,得110万余户,他按蒙古传统,把76万户分给诸王、贵族,这种户称作“位下”或“投下户”其余属各级政府。耶律楚材竭力反对说“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与之。”窝阔台说:“已许奈何?”对曰:“若朝廷置吏,受其贡赋,岁中颁之,使毋擅科征,可也。”于是定下“五户丝”制,即每五户合缴丝一斤给受封者。另外,每二户出丝一斤作为国税给政府。于是把征税权夺了回来。防止了地方势力的强大。
赋税制度:蒙古向外扩张,把掳来的人民和工匠充作奴隶,按功大小分给贵族、将领。耶律楚材做了治理的计划。
作为一个游牧民族,蒙古统治者还不知道农业经济对经济的重要性,一些大臣提出:“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耶律楚材坚决反对,抓住窝阔台想增加财政收入以更好地推进军队扩张的心理,他说:“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足以供给,何谓无补哉?” (《元史·耶律楚材传》)
于是窝阔台采纳了耶律楚材的意见,把全国分为十路,每路设正副课税使,他们直接隶属于可汗,与各地管民政的文官、管军政的万户鼎立而三,各不相干。这十路分别是: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收税的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到1236年以后,中原税制大致确定:
地税——上田每亩3升,中田每亩2升半,下田每亩2升,水田5升
丁税——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每年纳粟1石,奴婢5升,新户奴婢各半,老幼不纳
凡田多人少者按地税计,田少人多者按丁税计。
户税——以户为单位缴纳科差,有丝料、包银两种。《元朝简史》
要使赋税制度顺利推行,在兵荒马乱的时代必须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要尽可能保留足够数量的人口,二是要这些人口安定而不是到处流亡。在保留足够数量人口方面,耶律楚材主要改变蒙古军队对反抗者进行屠城的老习俗。在速不台即将攻下汴梁时,向窝阔台报告准备屠城。耶律楚材上奏说:“得地无民,将焉用之?”于是窝阔台下令免屠,保住了147万人的性命。汴梁的例子一开,此后许多抗击的城市都免于一屠。人口的保存使得中原没有出现千里无人烟的惨境,中原经济发展的潜能得以保留。另外,当时的贵族地方势力乱征税役,高利贷者盘剥百姓,大量人口逃亡。耶律楚材借用中央力量控制地方税收,重整高利贷债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
法制:蒙古国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极其幼稚的。随着蒙古国统治地区的扩大,社会治安、吏制等时,成吉思汗生前定下了部落联盟内部规矩的“扎撒”。耶律楚材针对社会现实,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则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法律。
耶律楚材的政治愿望在忽必烈汗时期的实现
忽必烈在位时重新确立了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中统、至元间的创制,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官制:中央政府的军、政统治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构成。中书省相当于金朝的尚书省,领六部,掌全国政务。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中央机构还有翰林国史院,大司农司等,特设机构还有宣政院、大宗正司等。
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时为十路宣抚司,他们各自为政,有较大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比起各个汗国来要小得多,便向忽必烈提出建议(当然这符合忽必烈的意愿)。于是中央“委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简称行省”。后来成为固定的机构,成为地方与中央的有效连接。行省以下的行政机构分别为:路、府、州、县。诸王、勋戚在内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当特权,但在其行政建制方面同样被纳入郡县制体系。
综上可知在忽必烈时期,中央地方行政机构更加完善了。机构以中书省为中枢,下属各级行政机构都通过中书省而直接隶属于皇帝,可见行政机构的骨架实际上继承了耶律楚材的构想与设置。另外枢密院掌管的各级机构如万户府与地方州府县是分离的,且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御使台及其下属单位——考察官吏的得失,这些是遵循了耶律楚材“军政分离、中央集权、司法检查独立”的若干政治思想。这种体制对于对中原的统治来说显然是很有效率的。
赋役制度:忽必烈即位后,基本上秉承了耶律楚材时期的赋税制度。只对赋税数额有所调整,并在旧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输纳时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会计之法,使之更趋完善。赋税制度的完善标志着蒙古统治者对农业经济的认同,也可见耶律楚材在赋税上的贡献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但是在蒙古人的领地中,经济成份是多元的,有农耕经济、商业经济(遍布全国,主要有色目人管理,皇室和王公大臣都乐于投资)和游牧经济(主要在蒙古高原和草原地区),蒙古贵族并不看重农耕经济,而是热心于海外贸易给他们带来的丰厚利润。
小结
蒙古铁骑所向披靡,耶律楚材以其智慧与能力引导统治者看到了游牧文明的优越,使蒙古国的礼仪、赋税制度建立起来,使蒙古的法制得以发展成长。在蒙古国向元朝过渡的创业中功不可没。遗憾的是,在他的有生之年,他的许多建议和构想都没有得到有力的贯彻和实施,受到了贵族和包买商人的阻挠。但是耶律楚材的作为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功用。在后来忽必烈的建朝大业中,基本上沿袭了他走过的道路。耶律楚材在忽必烈之创业功勋可谓难矣;非忽必烈,耶律楚材之壮志亦难酬也矣。
没有评论 :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