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星期二

蒙古国修宪争端

蒙古国现行宪法为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1月颁发,同年2月12日生效。蒙古国宪法规定:蒙古国是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建立人道的公民民主社会是其崇高目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外国军事力量驻扎蒙古国境内和通过蒙古国领土;承认公有制和私有制;国家尊重宗教,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崇尚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则和原则,奉行和平外交政策。根据该宪法,改国名为“蒙古国”,建立设有总统的议会制。

1999年12月24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在议会选举中获胜党单独或联合组阁时“可自行向国家大呼拉尔提出总理人选”,该修正案自2000年7月15 日起生效。

1999年12月31日时任总统的吧嘎班递否决该修正案。
2000年1月6日,国家大呼拉尔驳回总统否决。
3月15日,蒙古国宪法法院判决该修正案违反宪法,并予以否决。
11月29日,宪法法院对宪法修正案做出终审判决,废除了宪法修正案。12月14日蒙古国议会召开全体会议,又以全票通过宪法修正案,
12月20日吧嘎班递总统同意修宪,并在宪法修正案上加盖国玺,
至此,自1999年以来的修宪争端宣告结束。